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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查一個公司的章程篇一
第一條 協會名稱:x大學戲曲協會
第二條 性質:本協會是由廣大戲曲愛好者在志趣相投的基礎上自愿組成, 代表廣大戲曲愛好者意愿和利益的綜合性學生社團。
第三條 思想基礎:本協會在x大學共青團委員會和校團委社團管理部(大學生社團聯合會)的監督和領導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黨的路線方針,以及各項國家法律 法規和校紀校規。
第四條 目的:給對各種戲曲藝術有興趣的同學提供學習和交流的機會,同時也盡我們的力量讓更多同學了解中國這一傳統文化,推動各種戲曲在校園的傳播和普及。
第五條 協會宗旨::豐富大學生課余文化生活,讓更多同學了解戲曲,培養同學戲曲方面的特長,提高廣大同學的藝術修養和綜合素質。
第六條 藝術宗旨:尊從藝術發展規律,為會員打造個性發展、特長展示的舞臺,充分發揮大學生的藝術品質,為戲曲事業的繁榮發展以及傳播傳承添磚加瓦。
第一部分:權利機構
第一條 本協會最高權利機構為全體委員大會。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理其職能。
一 會員大會由本協會全體會員組成,擁有決定本協會一切重大事宜,包括指定和修改章程(第一屆除外),根據民主集中制原則選舉產生委員干部,審議決定本協會年定計劃。
二 會員大會原則上每學期一次,遇到事關協會的重大問題和活動可另外臨時集會討論決定。
第二部分:領導機構
第一條 會長(包括副會長)
一 會長是本協會的法人代表,負責本協會一切重大活動的組織籌備和協會工作的宏觀調控。
二 會長的職能:總領協會各項事務,監督和協調各個部門的工作,統一各個會員的意見和本會的基本活動,并向下級部門分配任務。
三 副會長:協助會長處理協會的內部各項事務,根據實際需要和安排各項負責管理有關部門,必要情況下可代理會長處理某些重要或緊急的事務。
第三部分:部門設置及其職能
一 秘書處:主要負責各部的協調和聯絡工作,負責協會的各種文書工作,檔案管理和材料保存,負責會議記錄和本協會會員的聯系。
二 組織策劃部:平時注意收集會員的提案和思想意向,作為本協會的智囊團通過與其他各個部門協調和溝通,及時策劃和組織一系列以本協會為宗旨和目的為原則和垓心的活動,保證協會的各項活動能有聲有色地正常開展。
三 公關外聯部:負責本協會和其它社團的交流,以及與商家贊助事務,為本協會與相關媒體架設溝通的脊梁,負責接待,聯絡和邀請戲曲演員為協會成員作戲曲知識講座和表演指導。另外設專人負責本協會財務管理。
四 宣傳部:負責本協會對外宣傳和形象設計,通過海報和橫幅或板報的形式,及時對外發出本協會的傳單,公告,通知以及相關活動的報道。并負責本協會與贊助商協議的廣告策劃與設計。
五 團支部:作為本協會的檢察和后勤部門,負責各項會議的監督,協會電影的播放,及時了解會員的思想動向,監督各個部門按照正常的思想路線,方針政策開展工作,努力營造一個團結友愛,拼博進取,民主高校的社團。
六 網絡信息部:負責本協會的網頁,博客,q群設計,管理與維護,及時通過各種渠道搜索相關信息,為協會提供決策依托。
七 在協會內部專設一人擔當新聞記者,負責協會各種活動的報道和與社管部的聯系。
八 常務委員會議:常務委員會原則上由會員大會選舉的各部正,副部長組成,視情況增設若干名候補委員,特殊情況下可召開擴大會議具體職能如下:
一、主要負責全體會員大會在閉幕期間對協會管理和相關決策。
二、定期召開會議,原則上每月開一次例會。
三、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與會人員都應積極發言,各部交上的提案必須經過委員會的充分討論,反復研究,經過會議四分之三以上的人員通過放可批準實施。
四、每次會議重要發言,有效議案和討論結果應記錄存檔,作為材料供日后參考研究。
凡承認本協會章程,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校規校紀,有思想,有主見,有激情,健康向上,積極進取的戲曲愛好者均可加入本協會。
一.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提案權和監督權。
二.會員有權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個項活動,有權對協會舉辦的活動和其它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三.會員有享受本協會培訓,幫助和獎勵的權利。
四.會員有交納會費和維護本協會的利益和榮譽的義務。
五.會員應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本認真實施和完成上級經過正確決策交給的工作或任務。
六.會員應保持與協會的緊密聯系,加強和其它協會的交流和溝通。
七.會員應發揚主人翁的精神,積極為本協會的發展和各項活動的開展出謀獻策。
八.會員間應相互尊重,團結友愛,求同存異。
第一條、定期請專業老師到校進行有關戲曲知識的講座。
第二條、根據發展需要和會員的愛好,按實際情況選定節目給會員排練,并邀請專業人士或票友老師到校進行指導。
第三條、定期在校內播發經典戲曲影片,并組織會員觀看。
第四條、加強對外的聯系和交流,共創高校戲曲活動的美好天地。
第五條、盡量為會員爭取上臺演出的機會。
第六條、不定期舉辦全校性戲曲知識競賽,促進同學們對戲曲的了解。
第七條 與校內各社團友好組織活動或參加兄弟社團的活動。
第一條:獎罰制度
一、獎勵:為挖掘會員的潛能,充分發揮協會成員的作用跳動成員的積極能動性,每年四月份舉行一次年度推優評選活動。對給本協會改革發展和在各項活動中表現突出和作出重大貢獻者,本著公平,合理原則集體評選,給以優秀成員獎勵和表彰。
(一).能給本協會各項活動提供足夠資金支持者,年度評選將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和表彰。
(二).凡給本協會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對本協會的改革發展做出貢獻,積極提出有效議案,能提高本協會的知名度和取得良好效益者,本協會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定的物質和精神獎勵和表彰。
二、懲罰:為了維護本協會的良好形象,防止對本協會名譽和利益造成不良影響和妨害本協會正常工作秩序的行為發生,特訂以下懲罰制度:
(一).凡借本協會名義進行個人私營和違法行為者,對本協會的名譽,利益造成重大傷害者,后果自負并經常委員會決定給予警告或開除。
(二).因玩忽職守,工作失誤,導致本協會開展的活動受到嚴重的破壞或不能開展者,視情節嚴重,給予警告或撤職,開除。
(三).因經費問題對本協會名聲和形象造成惡劣影響者視情況給以警告或開除。
第二條、財務制度:本協會的財務管理和使用嚴格按照校團委和社管部有關規定執行。
一. 本協會活動的經費主要通過合法手段自主籌備,經費的來源依托與會員費,商家贊助和爭取得到社會的捐助。
二. 所有會費統一由校團委和社團管理部代為保管,由協會秘書處負責調度,各部搞活動所需經費必須經常務委員會申請同意后,有會長最終審批,交由秘書處向社團管理部申請撥付使用。秘書處必須定期公開財務情況。
三.本協會所有經費開支均應本著合理有效的原則,開源節流,量入為出,不得亂花亂用,經費使用須憑發票證明,否則視為無效,并又經手人負責。
四.任何人為本協會拉得贊助可享受百分之十的提成,余下的歸本協會集中使用。
第三條.人事制度:
一.部長任命:通過公開向全校招聘,召開會員大會,根據民主集中和公平,公正原則選舉產生,然后經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任命,又會長正式批任命并向社管部批準后備案。
二.理事任命:公開向全校招聘,召開理事招聘大會,通過民主競爭的方式公正選拔,又常委會討論研究,并征求各個部門部長意見后決定任命,由會長正式批任命并向社管部批準后登記備案。
三.部長理事免除:因自動提出辭職,玩忽職守或其它原因等不能勝任本職工作者,經常務委員研究討論,并征求所在部門部長的意見決定免除,由會長正式批準并經社管部門同意后免除并登記備案。
四.人事管理細節歸常務委員會研究制定,人事檔案和會員證,管理主要由團支部管理。
五.本協會內部實行“三通原則”:委員和理事之間,理事和會員之間,各部成員之間,要經常交流和溝通,以保持協會的上下同心和緊密團結,為協會的發展和各項活動的有效開展創造良好基礎。
第一條、本章程自協會被批準成立之日起正式實施。
第二條、
(一).章程的修改須由常務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成員提議,交由常務委員會充分討論后,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工作人員同意,向社團管理部申請批準后方可改動完善。
(二).章程的制度和修改以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為最高原則,以符合本協會絕大多數成員的利益,有利于協會健康有序發展為根本指針。
(三).本協會內任何成員應遵守本章程的有關規定,在堅持原則性的前提下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正確靈活地處理好本協會內部事務和其他相關事務。
(四).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和本章程,可集體研究制定各部門章程,經委員會同意通過并經社團管理部審批后實施。
第三條 本章程最終解釋權歸x大學戲曲協會常委會。
怎么查一個公司的章程篇二
第一條 為完善和規范律師協會管理,保障律師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廣東省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xx市律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依法在xx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律師執業機構及其執業律師組成的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自律性組織,依法對律師實施行業管理。
第三條 本會的名稱:
中文名稱:xx市律師協會;
英文名稱:,縮寫:。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是: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忠實于律師事業,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提高律師的執業素養;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規范和拓展法律服務市場;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律師事業健康發展,促進社會法治和文明進步。
第五條 本會接受xx市司法局的監督、指導和上級律師協會的指導。
第六條 本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支持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配合司法行政機關制定本市律師行業的發展規劃、方針,制定及完善律師執業規范、準則和律師行業管理制度;
(三)指導、檢查和督促律師事務所規范化建設;
(四)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提高整體執業水準和社會形象;
(五)組織律師業務培訓和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對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考核;
(六)組織實施、監督律師的執業宣誓;
(七)受司法行政機關委托進行律師事務所、律師的年檢注冊工作;
(八)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
(九)處理對會員的投訴;調解處理會員之間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十)制定會員業務工作規范指引;
(十一)制定會員獎勵與處分實施辦法,對會員實施獎勵和懲戒;
(十二)宣傳律師工作,出版律師刊物;
(十三)組織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開展對外交流;
(十四)組織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開展社會公益活動;
(十五)開展律師福利事業;
(十六)建立并完善律師執業責任保險制度,保障律師依法執業;
(十七)協調與相關國家機關的關系,拓展與規范法律服務市場;
(十八)xx市司法局及上級律師協會委托行使的其他職責;
(十九)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由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
第八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本市注冊律師必須加入本會,成為個人會員。
依法在本市設立的律師執業機構為本會的團體會員。本會正式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同時為廣東省律師協會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
第九條 個人會員的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享有依法執業保障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學習和培訓;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專業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五)享受本會福利;
(六)使用本會的圖書、資料、網絡和信息資源;
(七)在辦理重大或復雜疑難案件時,可獲得本會援助;
(八)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九)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
(十)《律師法》、其它法規規章和行業協會規定的相關權利。
第十條 個人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定、決議;
(二)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律師行業規范和準則;
(三)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四)承擔本會委托的工作,履行本會規定的法律援助義務;
(五)自覺維護律師職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計劃;
(八)《律師法》、其它法規規章和行業協會規定的相關義務。
第十一條 團體會員的權利:
(一)參加本會舉辦的會議和其他活動;
(二)使用本會的圖書、資料、網絡和信息資源;
(三)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
(四)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團體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傳達、學習和執行本會的各項決定、決議;
(三)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四)教育律師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五)組織律師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六)制定和實施內部規章制度;
(七)為個人會員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條件;
(八)組織本所律師參加執業責任保險和社會保險;
(九)按規定交納會費;
(十)承擔本會委派的工作。
第十三條 在本章程或行業規范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會員應當以社會普遍遵循的道德要求和律師職業的基本精神處理其行為,使之符合律師行業的整體利益,維護良好的職業形象。
第十四條 個人會員應當通過本人執業或工作的律師事務所向本會辦理會員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個人會員有下列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終止:
(一)遷出或者調離不在本市行政區域律師事務所執業的;
(二)未辦理律師執業證年度注冊的;
(三)被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律師執業證的。
第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已注銷或被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執業證書的,其團體會員資格自動取消。
第十七條 律師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律師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在此期間,必要時,經本會理事會決定,可以組織召開律師代表大會會議。律師代表大會會議必須有超過半數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律師代表大會作出的決定和決議,應經出席會議半數以上的代表通過。
律師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第十八條 召開律師代表大會會議之前應舉行預備會議,決定本次大會的主席團,通過會議的議程和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主席團是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臨時權力機構。主席團決定提交大會表決、審議的事項,提出理事、副會長、執行會長候選人人選。
大會主席團候選人從下列人員中產生:
(一)xx市司法行政機關代表;
(二)本會黨組織代表;
(三)本會執行會長、副會長;
(四)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任職的本會會員代表;
(五)在廣東省律師協會任職的本會會員代表;
(六)部分律師代表。
第十九條 律師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向上級律師協會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項的建議;
(二)制定修改本會章程和涉及行業整體利益的長期性、戰略性的重要規劃及制度;
(三)討論并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聽取和審議本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工作規劃;
(五)選舉、罷免本會理事會理事;
(六)審議會費收支情況報告;
(七)審議大會主席團提出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代表應當出席律師代表大會會議,并行使下列職責:
(一)在代表大會上行使審議權、表決權、提案權、提議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定期聯系會員、反映會員呼聲,維護會員權益;
(三)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 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可以單獨或聯名向本會提出議案、意見或建議。經會長辦公會議決定作為議案的,應召開理事會進行討論。其辦理結果應書面告知提出議案的代表;對其他意見和建議,由本會秘書處負責辦理,并以適當方式向提出意見、建議的代表反饋情況。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權力機構,由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與代表大會任期相同,其行使職責至下屆律師代表大會召開時為止。
第二十三條 理事應當從具有奉獻精神和較強議事能力、熱心律師公益事業、業內聲譽良好、執業三年以上且無不良記錄的律師代表中選舉產生。理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但連續任職不得超過三屆;每屆理事的更新應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職責:
(一)召開律師代表大會會議;
(二)選舉副會長、執行會長;
(三)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行使律師代表大會授予的職權;
(四)制定行業管理規則、職業道德準則、執業行為規范和有關規章制度等;
(五)審議理事會常設辦事機構職能部門的設置;
(六)建議罷免、增補或更換理事;
(七)聽取執行會長、副會長年度述職報告,并就其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評議;聽取各專門、專業委員會工作報告,并就其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評議;
(八)罷免、增補或更換會長、副會長;
(九)審議、批準理事會常設辦事機構的年度會費收支報告;
(十)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十一)聘任秘書長、副秘書長;
(十二)其他應由理事會行使的職責。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兩次,由執行會長召集和主持,并將會議議程通知司法行政機關律師管理部門和本會黨組織。執行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時,由執行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理事會會議必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始得舉行,本會黨組織和司法行政機關可以派人列席。
理事會作出的決定和決議,應經出席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過。
第二十六條 本會實行年度執行會長制度,每屆代表大會從當選的理事中選舉副會長若干名,每年度由理事會會議從副會長中選舉產生本年度執行會長。
執行會長、副會長可以連選連任,但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執行會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對外代表本會
(二)主持律師代表大會;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
(四)督促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執行;
(五)簽署本會重要文件;
(六)行使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副會長協助執行會長開展工作,按職責分工承擔分管工作。必要時,可受執行會長委托,召集、主持理事會會議。
執行會長、副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作述職報告,接受理事會評議、考核。
第二十八條 本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由執行會長、副會長組成,由執行會長定期召集開會。會長辦公會議負責督促、落實理事會決議和決定。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副會長、執行會長作為本會權力機構的組成人員,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職,以身作則,模范執行法律、法規和本會的規章制度,努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維護本會及律師行業的整體利益。
理事、副會長、執行會長不得利用其在本會擔任的職務或享有的職權謀求個人利益或進行不正當競爭。
理事、副會長、執行會長應誠懇聽取會員、本會黨組織和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和建議,接受對其履行職責的督促和監督。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副會長、執行會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職務自動停止,并由理事會提請代表大會予以罷免:
(一)違背職業操守,被行政處罰或行業紀律處分的;
(二)因個人行為對律師行業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三)除臨時會議、活動外,非因特殊原因,連續兩次不參加會議、活動者。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秘書處,作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具體落實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副秘書長由理事會聘任。秘書長應專職,秘書長、副秘書長不得由本會理事擔任。
秘書長在理事會的授權范圍內,領導秘書處開展工作。秘書長、副秘書長列席理事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處置辦事機構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理事會的各項決議;
(三)擬定辦事機構設置方案;
(四)制定、實施辦事機構內部各項規章制度;
(五)提請理事會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及秘書處部門負責人;提請會長辦公會議聘任或解聘秘書處其他工作人員;
(六)完成理事會、執行會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協調與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的關系。
第三十三條 本會召開的各種會議,秘書處應通知主管司法行政機關派員列席。
第三十四條 本會設立維護律師執業合法權益委員會、律師紀律委員會、業務發展與職業培訓委員會、宣傳推介委員會、執業糾紛調解委員會、財務委員會、法律援助委員會和律師文化建設工作委員會,作為本會履行職責的專門工作機構。
理事會根據需要,可以決定設立其他專門委員會。
第三十五條 本會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各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專業委員會的設置、調整由理事會決定。
專業委員會按照設立時的要求和工作目標,根據專業委員會活動規則,組織開展理論研究和業務交流活動,起草律師有關業務規范等。理事會可以聘請專家、學者和有關領導擔任專業委員會的顧問。
第三十六條 各專門、專業委員會組成人員由品行良好、聲望較高、具有相關工作經歷、經驗和專門知識的會員或秘書處人員擔任。具體的選任辦法和議事規則由理事會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對模范履行會員義務并對律師事業的發展有突出貢獻的會員進行獎勵,對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律師行業規范的會員給予必要處分。
第三十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會理事會決定分別給予通報表揚、嘉獎、授予榮譽稱號,并可酌情給予物質獎勵:
(一)對在民主與法制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貢獻的;
(三)成功辦理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成績顯著的;
(四)熱心公益事業,為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積極參加法律援助活動,社會效果良好的;
(六)發表有重大影響的學術論文或出版有較大影響的學術著作的;
(七)參加全國或國際會議論文獲獎或被表彰的;
(八)對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動作用,為律師事業的改革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
(九)其他應予獎勵的情形。
第三十九條 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本會視情節單獨或合并給予訓誡、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等處分:
(一)違反《律師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
(二)違反司法行政機關管理規定的;
(三)違反本章程和律師行業規范的;
(四)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
(五)嚴重違反社會公共道德,損害律師職業形象和聲譽的;
(六)拒不執行本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的;
(七)其它本會認為應予處分的違紀行為。
對于會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本會有權建議有處罰權的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條 對會員作出處分決定,應當認真聽取當事人的申辯。在作出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決定前,被處分的會員,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四十一條 會員應自覺執行處分決定。拒不執行處分決定的,可加重或再行處分。
第四十二條 會員因違法違紀受到司法行政部門停止執業處罰的,在停止執業期間,不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等會員權利。
第四十三條
對會員的獎勵和處分應當記入檔案,并以適當的方式予以公示或披露。
第四十四條 會員之間、會員與當事人之間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可以申請本會進行調解。
第四十五條 對會員獎勵、處分和糾紛調解的具體辦法,由本會理事會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費(包括團體會費和個人會費,下同);
(二)政府資助;
(三)社會捐贈;
(四)會員贊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條 會員必須履行交納會費的義務。
對截留、拖欠本會會費的會員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補交。
第四十八條 本會按定額收繳會費,具體收繳會費的標準和收繳方式由理事會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制定。
第四十九條 會費按年度收繳,會員必須于每年登記注冊前交納會費。
第五十條 會費主要用于下列開支:
(一)上繳上級律協會費;
(二)工作和業務研討會議支出;
(三)本會執行機構的各項支出;
(四)開展律師國內和國際交流活動;
(五)進行律師輿論宣傳;
(六)本會黨組織的各項支出;
(七)律師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活動的開展;
(八)維護律師合法權益、獎懲會員;
(九)為會員提供學習資料、培訓和出版書刊;
(十)對特殊困難會員給予補助;
(十一)會員福利事業和文體活動;
(十二)經理事會通過的其它必要支出。
第五十一條 會費收支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條 律師協會應加強對會費的收繳和管理,制定會費的預、決算計劃,單獨建立會費收支帳目,每年將會費收支情況提交財務委員會審查,并將審查結果向理事會報告,由理事會每年向代表大會作財務報告,接受代表的監督。
第五十三條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批準的外國和港、澳地區律師事務所在本市設立的代表機構及常駐律師,根據有關法律法令的規定,受本會的監督。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由全市律師代表大會修改。
章程的修改,必須有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經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必要時,由本會理事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過,可對本章程作補充性規定先行試行,待時機成熟,再提交代表大會審議修改。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x年一月十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報廣東省律師協會、xx市司法局、xx市民政局備案。
怎么查一個公司的章程篇三
第一條公司名稱:
第二條公司住所: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條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貨幣出資
第六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七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8)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部分出資。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長、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長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董事長、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書面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董事長的職權。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7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長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提名并選舉公司總經理(以下簡稱為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檢查董事會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和董事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
(3)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4)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和董事會報告。
第十九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依次由副董事長和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條董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必須書面委托他人參加,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占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經理1名,副經理若干,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長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和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長、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長、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長、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和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公司董事長、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二十五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三年,由董事會選舉產和罷免,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檢查董事會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和董事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
(3)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4)提名公司經理人選,交董事會任免;
(5)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和董事會報告。
第二十七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出據書面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八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二十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6)宣告破產。
第三十二條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三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一式 份,股東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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