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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保密管理制度篇一
(一)不該說的機密,絕對不說。
(二)不該問的機密,絕對不問。
(三)不該的看機密,絕對不看。
(四)不該記錄的機密,絕對不記錄。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記錄機密。
(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機密。
(七)不在公共場所和家屬、子女、親友面前談論機密。
(八)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機密文件、資料。
(九)不在普通電話、明碼電報、普通郵局傳達機密事項。
(十)不攜帶機密材料游覽、參觀、探親、訪友和出入公共場所。
(一)不得在非保密場所閱辦、存放秘密文件、資料。
(二)不得擅自或者指使他人復制、摘抄、銷毀、留存帶有密級的文件、資料。確因工作需要復印的,復印件應按同等密級文件管理。
(三)不在非保密筆記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電子信息設備中記錄、傳輸和儲存黨和國家秘密事項。
(四)不得攜帶秘密文件、資料進入公共場所或進行社交。
(五)不準用無保密措施的通訊設施和普通郵政傳遞黨和國家秘密。
(六)不得在私人通信及公開發表的文章、講話中涉及黨和國家秘密。
(七)不得在涉外活動或接受記者采訪時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確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黨和國家秘密的,應當事先報經有相應權限的機關批準。
(八)不得在出國訪問、考察等外事活動中攜帶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或物品;確因工作需要攜帶的,須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
(九)實行保密工作責任制。主任對本單位的保密工作負總責,分管領導對分管科及人員的保密工作負責,每一位同志都要對自己從事的工作負保密責任。
(十)堅決同泄密行為作斗爭,對已知的竊取或者泄露國家秘密的行為,要予以制止并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
(一)保密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定期聽取保密工作匯報,專題研究保密工作,每年不少于2次。
(二)定期召開保密工作會議,學習保密知識,每年不少于2次。
(三)全體工作人員應當積極參加保密工作會議,并認真作好保密工作會議記錄。
(四)各科每季度至少召開1次保密工作會議,強調科保密工作。
(一)定密工作由綜合科負責人負責。
(二)各科負責人認為本科有關業務應列為秘密內容的,應當及時報綜合科定密。
(三)綜合科應結合安監工作實際,客觀地進行定密,并督促落實保密措施。
(四)定密責任人應當根據安監工作的變化,及時調整或解除本單位產生的秘密文件。
(一)文檔人員要模范遵守保密法規和各項保密制度。
(二)不準在文檔室會客。
(三)凡涉及黨和國家機密以及按規定不能公開的.文件內容,不準以任何方式向外散布。
(四)未經綜合科負責人批準,非文檔人員不準私自將文件帶出文檔室。
(五)丟失文件和發生失、泄密事件,要及時向分管領導報告,造成重大損失的,要按有關規定處理。
(一)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保密規定,嚴格按規定范圍進行傳閱,不準將文件內容隨意泄露給他人,嚴防失、泄、竊密事件的發生。
(二)文件傳閱一律由綜合科負責。對領導閱批的文件,應根據批辦意見和文件規定及時傳閱,特急件當日傳完,普通件七日傳完。傳閱時要本著先急后緩、先主后次的原則,保證辦文質量和效率。
(三)傳閱文件要嚴格手續,做到送出有登記,收回要清點,文件不橫傳。
(四)對領導有批示意見的文件,辦文人員要及時催辦落實,并將辦理結果及時向批文領導匯報,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著落。
(五)閱文人員應當在辦公室閱讀文件,不得將文件隨意帶出或亂丟亂放,不準從文件傳閱夾中擅自抽走文件或將文件帶回家中。
(六)對涉密文件,必須做到閱后及時上櫥上鎖,確保萬無一失。
(七)傳閱文件要做到勤傳、勤收、勤催辦,不拖、不壓、不誤事。傳閱辦理完畢后,應分類保管。
(一)嚴格文件借閱手續,建立借閱文件登記簿。借閱文件要履行簽字手續,嚴防丟失。
(二)借閱機密以上文件,需經綜合科科長同意。絕密文件只能在綜合科閱讀,不準攜帶外出。借閱時間一般不能超過兩天,借閱期滿,經辦人員應當及時催問,以防丟失。
(三)不經批準,借閱人員不能隨意摘錄和復印文件內容。
(四)借閱人員必須愛護文件,不準在文件上隨意涂改、勾劃、損壞,凡造成文件損壞、丟失者,按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一)禁止在連接政務網的計算機上連接互聯網。
(二)網絡管理員在互聯網上發布信息時,應當認真審查信息內容,確保信息內容不涉及國家秘密,經科負責人及分管領導審閱后方可發布。
(三)不得利用網絡傳輸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利用網絡傳輸涉密信息而導致發生泄密事件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管理人員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規定,嚴格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切實提高保密意識和保密技能。
(二)涉密信息網絡要與非涉密網絡物理分離,做到專機專用、專人管理。
(三)禁止在與公眾網絡相連的計算機上存儲、處理和傳輸黨和國家的秘密信息;禁止使用處理涉密信息的計算機撥號連接互聯網。
(四)禁止使用處理涉密信息的計算機玩電子游戲。
(五)禁止在非涉密計算機系統處理涉密信息。
(六)禁止將涉密載體在涉密網絡與非涉密網絡之間交替使用。
(七)禁止文件接收計算機接連互聯網。
(八)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管理人員要切實增強責任心,一旦發生泄密事件,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一)鑒定檔案保存價值的原則、保管期限的標準以及銷毀檔案的程序,按照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嚴禁擅自銷毀檔案。
(二)嚴格執行《檔案法》和《機關檔案業務建設規范》要求,每年至少一次全面檢查檔案的保管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三)對各門類檔案的鑒定工作,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檔案鑒定的規定,對保管期限已滿的檔案,應當及時進行鑒定。
(四)鑒定、銷毀檔案,必須統一標準,每五年進行一次集中鑒定、銷毀工作。
(五)銷毀檔案必須經單位領導初審后,填寫《檔案銷毀清冊》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派專人鑒銷,并寫出專題報告,由檔案室存檔。
公司保密管理制度篇二
一、不該說的機密絕對不說,不該問的機密絕對不問,不該看的機密絕對不看,不該記錄的機密絕對不記;不在私人電話、通信中涉及機密;不得攜帶機密文件游覽、參觀、走親訪友和出入公共場所;不得在公共場所和家屬、子女、親友面前談論機密。
二、凡有秘密內容的文電、草稿、資料、檔案、表冊、照片等在擬制、打印、復制、收發、傳遞、閱辦、保管、清退、歸檔、移交和銷毀等過程中,必須嚴格按保密文電管理工作的規定執行,不得私自復制抄錄和保存秘密文件,機要文電必須存放在加鎖的文件櫥內。
三、對收文和發文,要嚴格按登記、傳閱手續辦理,并定期檢查清理,發現短缺要及時查找,如有丟失,要及時報上級備案。工作人員調動時,必須將個人所保存的`機密文電、統計資料等進行認真清點、交接,不得帶走。
四、加強印信管理中的保密工作。凡需加蓋印章的,都要嚴格按印信管理規定辦理。工作人員要妥善保管印章和各類介紹信函,不準攜帶公章外出,下班后必須將印章鎖入保險柜內。
五、加強對現代通信、辦公自動化設備和計算機聯網管理,嚴禁在非保密通信、計算機信息系統中涉及機、絕密事項。使用計算機及其網絡時,不能在互聯網網站上刊登國家秘密及內部辦公信息;不能利用電子郵件在互聯網上傳遞國家秘密及內部辦公信息;不能利用外網計算機處理、存儲、傳遞國家秘密及內部辦公信息;處理、存儲、傳遞國家秘密及內部辦公信息的計算機及其網絡必須與互聯網實行物理隔離。領導干部、涉密人員不得使用手機談論秘密事項;不得將手機帶入談論秘密事項的場所。
六、跟隨領導出發的司機及有關人員,凡本人不應知道的機密文件、機密事項,要自覺做到不看、不聽,已經知道的要做到不傳。
七、對違反公司保密制度,造成失泄密事件的,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八、一定要做到這十六字,嚴肅認真、周到細致、穩妥可靠、萬無一失。
公司保密管理制度篇三
第一條涉密和非涉密移動存儲介質由局內統一購買,并建立臺帳,登記配發。局技術人員負責涉密和非涉密移動存儲介質的日常管理和維護維修。
第二條涉密移動存儲介質不得在非涉密計算機上使用。
第三條涉密移動存儲介質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帶離本單位,確因工作需要攜帶外出的,須履行登記備案手續,并經單位負責人批準。
第四條嚴禁將涉密移動存儲介質借給外單位或他人使用。
第五條涉密移動存儲介質需維修的,由單位技術人員送至有保密資質的單位現場監修,嚴禁維修人員擅自讀取和拷貝其存儲的國家秘密信息。如涉密移動存儲介質無法修復,必須按涉密載體予以銷毀。
第六條非涉密移動存儲介質不得存儲任何涉密信息。
第七條非涉密移動存儲介質不得連接涉密計算機。
第八條不再使用或不能使用的`涉密和非涉密移動存儲介質要及時上交局辦公室,由技術人員對要報廢的涉密和非涉密移動存儲介質進行進一步確認,并與領取時的類型、電子(產品)序列號、編號等進行核對,填寫銷毀登記表,經單位領導批準后,送有保密資質的單位進行銷毀。
第九條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銷毀涉密和非涉密移動存儲介質。
公司保密管理制度篇四
第一條機關全體人員必須嚴格保守黨和國家秘密,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保密法實施辦法》等保密方面的法律法規。
第二條局建立保密委員會。保密委員會在局黨組的領導下,主管本機關和直屬單位保密工作,并接受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的指導。其職責是:抓好本機關保密法的宣傳教育和貫徹實施;根據本機關實際,制定各項行之有效的保密制度,處理有關保密工作事項。
第三條加強保密要害部門(部位)和人員的管理,建立相應的考核制度。文書、檔案、人事等涉密工作崗位,應建立嚴格的崗位責任制,認真檢查考核。
第四條保守國家秘密是機關全體工作人員的職責、義務。機關所有人員,必須遵守以下保密守則:
(一)不該說的秘密不說;
(二)不該知道的秘密不問;
(三)不該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
(五)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場合談論國家秘密;
(六)不私自記錄、錄制、復印、拍攝、摘抄、收集國家秘密;
(七)不帶秘密載體去公共場所或探親訪友;
(八)不用無保密措施的電話和明傳、明碼電報、普通郵政傳遞秘密事項;
(九)不私自攜帶密件、密品出境;
(十)不得擅自同外國機構以及港、澳、臺機構和外籍人員私自交往。
第五條舉行涉密重要會議,出席和列席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對會議內容或決定事項,未經許可不得向外傳達擴散。外出參加會議帶回的文件,應及時交辦公室收存,發現丟失立即報告追查。
第六條對秘密級以上文件、資料、印章、帳冊等必須做到專人管理,物在人在,人離加鎖,不得隨意放置。秘密級以上資料、圖表不上墻公布。含有秘密內容的字紙不亂扔亂拋,不帶出室外。
第七條機要文電由辦公室文書檔案員負責保管,存放在固定的保險箱(柜)內。做到定期清理核對,確保不錯不亂。
第八條本機關制發秘密級以上文件,要嚴格控制印數,不發無關單位,并辦理簽字登記手續。經認定的.本機關秘密級以上文件資料等,未經批準不得復制。復制件用過后應如數交辦公室銷毀。對違反規定造成失、泄密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辦公活動中產生的多余文件、資料、載有重要內容的廢紙等,應指定專人負責銷毀。大批銷毀應送市保密委指定造紙廠銷毀,必要時可由辦公室和監察部門人員監銷。
第十條使用電話,不得在通話中談論涉密事項,嚴防秘密擴散。
第十一條使用傳真機、計算機傳輸密級文件資料和信息,必須采用加密裝置。無加密裝置一律不得傳輸涉密內容。
第十二條對外會談或洽談業務,必須執行保密規定,堅持內外有別。對外提供資料,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保密審查和經過批準。統計資料和尚未公開的內部事項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三條在外事活動中,不得攜帶密級文件資料、內部書刊和記有秘密內容的筆記本,以杜絕失、泄密事件的發生。
第十四條本辦法未盡事宜,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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