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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規考點歸納 教育政策法規重點歸納篇一
(一)教材重點:高概率考點:
1、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并蓋章。
2、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涂改;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3、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4、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5、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毀,應當單獨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
正在項目建設期間的建設單位,其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不得銷毀
6、持證人員在不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范圍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填寫調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及時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出手續;并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90日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和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證明,向調入單位所在地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
8、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9、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10、會計法42—45條
11、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
12、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13、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14、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二)教材增加內容以及要求的提高
1、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的基礎——權責發生制性原則
會計信息質量的要求(8個原則)可比性原則(可比+一貫)、及時性原則、明晰性原則、客觀性原則、重要性原則、實質重于形式性原則、謹慎性原則
2、發生銷貨退回的,除填制退貨發票外,還必須有退貨驗收證明;退款時,必須取得對方的收款收據或者匯款銀行的憑證,不得以退貨發票代替收據
3、職工公出借款憑據,必須附在記賬憑證之后。收回借款時,應當另開收據或者退還借據副本,不得退還原借款收據
4、國家機關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同級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派員參加監銷。
5、財政部門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同級審計部門派員參加監銷
6、設置會計機構需要考慮的因素
(1)單位的規模大小
(2)經濟業務和財務收支的繁簡
(3)經營管理的要求
7、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納稅額的10%以上不滿30%,并且偷稅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30%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8、單位因撤銷、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終止的,在終止和辦理注銷登記手續之前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由終止單位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財產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關檔案館代管
9、會計機構負責人辦理交接,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員監交(單位撤并、所屬單位負責人拖延、所屬單位負責人與辦理會計交接的負責人之間有矛盾、主管單位認為交接中存在某種問題需要派人監交)
10、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從輕給予行政處罰:(1)違法會計行為是初犯,且主動改正違法會計行為、消除危害后果的;(2)違法會計行為是受他人脅迫進行的;(3)配合財政部門查處違法會計行為有立功表現的;(4)其它依法應當從輕給予行政處罰的11、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2、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出票人為單位的,為與該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13、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辦理的事項:
(1)開立銀行賬戶;
(2)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3)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4)領購發票;
(5)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6)辦理停業、歇業;
(7)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14、納稅人被列入非正常戶超過三個月的,稅務機關可以宣布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
15、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納稅人停業期滿未按期復業又不申請延長停業的,稅務機關應當視為已恢復營業,實施正常的稅收征收管理
16、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賬簿。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17、租店、租柜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不得使用出租單位的發票。所需發票,按照規定到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領購
18、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填寫
19、發票的種類、聯次、內容及使用范圍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20、稅務機關需要將已開具的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向被查驗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換票證。發票換票證與所調出查驗的發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調出查驗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接受。
稅務機關需要將空白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開具收據;經查無問題的,應當及時返還
21、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記賬核算的憑證
22、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則,積極推廣使用支票、銀行卡、電子結算方式繳納稅款
23、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24、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25、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26、縣級以上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將納稅人的欠稅情況,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定期公告
27、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特殊困難是指
(1)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2)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28、妥善解決道德沖突
現實生活中會計人員面對的問題總是是非分明,但經常會面對利益沖突問題,如
(1)可能會來自專橫的監事、經理、董事、合伙人的壓力,或可能會產生壓力的家庭或個人關系對會計師產生干擾
(2)會計人員可能被要求做出違背技術和專業準則的行為
(3)在對忠誠的權衡中,如在職業會計師的上級和所需遵循的專業行為為準則之間,可能產生問題
(4)當有利于雇主或客戶的誤導性信息被公布,并且公布的結果不一定使會計師受益,可能會出現沖突
29、如遇到嚴重的職業道德問題時,職業會計師首先應遵循所在組織的已有政策加以解決;如果這些政策不能解決道德沖突,則考慮:
(1)向直接上級闡明這一沖突
(2)私下向獨立顧問或適宜的職業會計師團體尋求咨詢和建議,以獲取對可能的法律程序的理解
(3)在經過所有內部復議程序之后,如果沖突仍存在,沒有選擇,只能辭職,并向公司適當代表提交信息備忘錄
30、當職業在母國以外的國家執業,并且兩國的職業道德要求在具體問題上有差異時,適用以下要求:
(1)如果執業地國家的職業道德要求不比ifac準則嚴格,應運用ifac準則;
(2)如果執業地國家的職業道德要求比ifac準則嚴格,應運用執業地準則;
(3)如果母國的職業道德要求對國外執業是強制適用的,且比以上兩款列示的準則嚴格,那么應運用母國的職業道德要求
31、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會計人員,其繼續教育時間可以順延,在下一一并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時間:
(1)內在境外工作超過六個月的;(2)內病假超過六個月的;(3)生育;(4)其他情況。有上述情況的會計人員由個人提出申請,單位證明,經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審核后確認
32、票據喪失,失票人可以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但是,未記載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據除外。
收到掛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應當暫停支付。
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當心財經法規有關的數字
1、一般會計人員的資格: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資格: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3、總會計師:(1)總會計師資格:取得會計師任職資格后,主管會計工作時間不少于3年。
(2)必須設置單位: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
(3)地位:總會計師是單位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是一種行政職務,凡是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不應當再設置與總會計師職責重疊的行政副職。
(4)任免程序:由單位負責人提名,***主管部門任命或聘任。(免職程序相同)
4、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應當有計劃輪換。
5、出納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6、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1)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2)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出納。
7、會計人員的工作交接:
(1)范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離職或臨時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2)移交:編制移交清冊,琢項移交。
(3)監交: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4)移交后的職任:移交人員對移交的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8、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有權對各單位的會計工作監督檢查。
9、稽核與內部審計的區別:稽核是會計機構內部對會計工作進行自我檢查,內部審計是單位的審計機構對本單位會計活動進行監督,不能把兩者混為一談。
10、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管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注冊登記制度。
(1)上崗注冊登記: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之日起90日內,填寫注冊登記表,并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單位證明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2)離崗備案:持證人員離開會計工作崗位超過6個月的,應當填寫注冊登記表,并持會
計從業資格證書,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機構備案。
(3)調轉登記:同一管轄范圍的,持證人員應當自離開原工作單位之日起90日內,填寫調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調入單位證明辦理調轉手續。
不同管轄范圍的:持證人員應當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機構辦理調出手續,并于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90日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單位證明,向調入單位所在地的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
(4)變更登記:
11、會計憑證
(1)原始憑證審核:對于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受理,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于不完整、不準確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依法更正或補充。
(2)原始憑證更正:原始憑證金額錯誤,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原始憑證非金額錯誤可由出具單位重開或出具單位在原始憑證上更正蓋章。
(3)原始憑證的保管:原始憑證不得外借,經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批準,可以復制。
(4)銷貨退回:發生銷貨退回的,除填制退貨***外,還必須有退貨驗收證明;退款時,必須取得對方的收款收據或者匯款銀行的任證,不得以退貨***代替收據。
(5)公出借款:職工公出借款憑據,必須附在記賬憑證之后。收回借款時,應當另開收據或退還借款收據副本,不得退還原借款收據。
(6)分割單:一張原始憑證所列支出需要由兩個以上單位共同負擔時,應當由保存該原始憑證的單位開給其他應負擔單位原始憑證分割單。
12、會計賬簿
(1)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必須訂本式,應逐日逐筆連續登記,必須每天結出余額。
(2)登記會計賬簿要用藍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書寫,不得使用圓珠筆或鉛筆書寫。
(3)登記會計賬簿應按頁次順序連續登記,不得跳行、隔業。如果發生跳行、隔業應當將空行、空頁用紅筆劃銷。(4)終了,有余額的賬戶直接將余額轉入下一,在摘要欄注明“結轉下年”,不需另行編制轉賬記賬憑證。
13、財務會計報告
(1)簽名蓋章制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并蓋章。
(2)對外報送的期限:月報:月份終了后6天,季報:季度終了后15天,半報告:半終了后60天,報告:終了后四個月。
(3)注冊審計要求:財務會計報告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應當將注冊會計師及其***出具的審計報篝隨同財務會計報告一并對外提供。(如上市公司,外商投資企業等)
(4)會計責任:單位負責人對財務會計報告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14、會計檔案
(1)不得銷毀的會計檔案:對于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的原始憑證及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毀,正在項目建設期間的建設單位,其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不得銷毀。
(2)銷毀程序: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應由單位檔案機構會同會計機構提出銷毀意見,編制銷毀清冊,報單位負責人批準,雙方共同派人監銷。
(3)保管:會計檔案原件不外借,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復制或查閱,但應當辦理登記手續。
15、不相容職和的分離,例:銷售貨物貨款由銷售部負責回籠,這就違反了內部控制制度有關規定,銷售與貨款回籠屬于不相容職務,應分離牽制,應由財務部門負責。
16、授權審批制度 例:超越權限處理業務等。當某項經濟業務的數額超過某部門的批準權限時,只有經過特定授權批準才能處理。
17、對于違反《會計法》一般規定的法律責任。
例:私設會計賬簿,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等十項違法行為。
(1)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2)尚不構成犯罪的,追究行政責任。由縣級以上人民***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可處二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會計人員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18、單位負責人授意,指使,強令會計人員造假
(1)單位負責人的責任——授意,指使,強令會計人員造假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2)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資料,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可以處于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于其中的會計人員,應由縣級以上人民***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19、行政處罰不服:當事人如不服行政處罰的,可在知道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若對行政復議結果不滿意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0、單位不得從經營收入中直接支付現金。
21、銀行結算賬戶
(1)基本賬戶只能一個,用于存款人日常經營活動資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資、獎金和提取現金。
(2)一般存款賬戶用于借款轉存等,不得提取現金,開立沒有數量限制。
(3)注冊驗資臨時存款賬戶驗資期間只收不付。
(4)存款人賬戶開立3個工作日后,方可辦理付款人業務。
22、票據
(1)現金支票不得背書轉讓
(2)支票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10天
(3)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
(4)對于簽發空頭支票,銀行應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額處于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票面金額2%的賠償金。
(5)銀行匯票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1個月
(6)銀行匯票實際結算金額超過票面金額的,銀行不予受理
23、企業應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向納稅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
款。
24、享有減免稅待遇的納稅人,在減免期間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未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25、偷稅行為的處理:由稅務機關追繳其偷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以不繳或少繳稅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備注:偷稅數額1萬元以上的且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10%以上的,構成偷稅罪。
26、代開***: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處10000元以下罰款
27、偽造***內容,導致其他單位少繳稅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少繳稅款一倍以下的罰款。
28、一般納稅人借用他人***等:由稅務機關限期改正,不得領購增值稅專用***。
29、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由稅務機關核定就納稅額。
30、納稅人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申報,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延期納稅,但應預繳。
31、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32、對違反會計職業道德行為的處理:單位根據內部制度進行處理。財政部門可以在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上進行記載,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33、會計人員將單位會計資料復印件提供親友,違反了(1)誠實守信,(2)廉潔自律的會計職業道德要求,因為誠實守信要求要做老實人,說老實話,辦老實事,不搞虛假,要保密守信,不為利益所誘惑。廉潔自律要求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公私分明,不貪不占,遵紀守法,清正廉潔。
34、單位負責人指使會計人員對財務報告技術處理,違反了(1)誠實守信(2)客觀公正(3)堅持準則的會計職業道德要求。因為誠實守信要求要做老實人,說老實話,辦老實事,不搞虛假,要保密守信,不為利益所誘惑。客觀公正要求端正態度,依法辦事,實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應有的獨立性。堅持準則要求熟悉準則,遵循準則,堅持準則
35、新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提出控制成本有效方法,使單位扭虧為盈,體現了會計人員(1)參與管理(2)強化服務,因為參與管理要求會計人員做好本職工作,鉆研相關業務,熟悉財經法規和相關制度,熟悉經營活動和業務流程,當好領導的參謀。強化服務要求會計人員具有文明的服務態度,強烈的服務意識和優良的服務質量。
36、某會計感到會計工作太具體,沒出息,故工作上應付差事,從不參加繼續教育,違反了(1)愛崗敬業(2)提高技能。因為愛崗敬業要求會計人員正確認識會計職業,熱愛會計工作,安心工作,任勞任怨,嚴肅認真,一絲不茍,忠于職守,盡心盡力,盡職盡責。提高技能要求會計人員提高專業技能的自覺性和緊迫感,勤學苦刻苦鉆研,不斷進取,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
37、堅持好制度,勝于做好事,制度大于天,人情薄如煙。體現了堅持準則,因為堅持準則要求會計人員熟悉準則,遵循準則,堅持準則。
38、官大辦得快,官小辦得慢,無官拖著辦。違反了強化服務的會計職業道德要求,因為強化服務要求會計人員具有文明的服務態度,強烈的服務意識和優良的服務質量。
39、站得住的頂不住,頂得住的站不住。違反了堅持準則的會計職業道德要求。因為堅持準則要求會計人員熟悉準則,遵循準則,堅持準則。
40、常在河邊走,哪有不濕鞋。違反了廉潔自律的會計職業道德要求。因為廉潔自律要求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公私分明,不貪不占,遵紀守法,清正廉潔。
教育法律法規考點歸納 教育政策法規重點歸納篇二
原理篇
第一講高等教育的發展與法律干預
高等教育的發展已經有幾千年的歷史,而法律作為國家規范力量介入高等教育是近代歷史的一種創新。本講通過對高等教育的起源的描述展開,認為法律最初是通過規范高等教育的辦學主體資格來規范高等教育的,隨著時代的發展,法律對高等教育的干預逐漸加深。當代的高等教育的法律干預逐漸普遍化、規范化。可以說,法律滲透到高等教育領域的各個層面。在法律干預高等教育的歷史中,以特許狀制度為代表的制度設計賦予高等學校合法的地位,在大學自治傳統的界限如何認定方面,存在著諸多爭議,達特茅斯學院訴伍德沃德案給高等教育自治和法治提供了具有劃時代的智慧啟迪。近現代西方國家對高等學校的法律干預領域主要包括:(1)政府管理權限。(2)大學自主權范圍及行使方式。(3)大學公共責任。等。我國對高等學校的法律干預起源于近代。
第二講 高等教育活動中的法律關系及法律責任
法律關系是在法律規范調整社會關系的過程中所形成的人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法律關系是合乎法律規范的社會關系。高等教育領域的法律關系有著自身的特點,在具體的法律關系中,因法律關系的性質不同而具有獨特的權利義務主體、客體和內容。
在法律責任的分析中,我們以高等學校作為中心進行分析,可以發現高等學校存在著兩類主要的法律關系,即行政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法律關系分析是確定法律責任的前提,也是確定具體法律適用的基礎。如果以高等學校為中心,探討其行政法律責任,則存在著兩種情況:一是高等學校法人作為行政法律關系中的行政相對人時產生的行政法律責任;二是高等學校作為行政法律關系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力時的行政法律責任。法律責任領域中的民事責任主要是平等主體之間由于違反合同或侵權導致的違約責任(或稱為合同責任)或侵權責任。民事責任主要是一種財產責任,但也不排除其他非財產責任。高等學校與一般權利主體之間在非教育領域所構成的法律關系受《民法通則》及其相關法律的規范,其民事責任不具有特殊性,但是,高等學校法人與教師、學生(受教育者)之間的關系以及高等學校與外部權利主體基于教育服務所構成的法律關系則存在一定的特殊性。
第三講我國高等學校法人治理結構
分析我國高等學校法人治理結構基本模型的基本要素,包括確立高校法人的公共利益目標;配置好法人內部治理結構的權利機制,即舉辦者權利和經營者權利之間的權利機制;完善法人外部治理結構的權利機制,即政府管理權、公眾監督權、投資者權利和利益相關者權利;強化對高校法人內部權利主體的權利制衡。
制度篇
第四講 學業證書制度與學位制度
學業證書是指經國家批準設立或者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對在該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正式注冊參加學習并完成規定學業的受教育者頒發的書面憑證。它表明受教育者完成了一定階段、一定范圍及程度的知識和技能的學習,達到了國家規定的教育標準。學業證書的種類包括學歷證書和其他學業證書兩大類,其中學歷證書,俗稱“文憑”,它與國家的學制系統相聯系,是學業證書的主要種類。它包括畢業證書、結業證書和肄業證書三種。其他學業證書是指除學歷證書以外的學業證書,它不完全與國家學制中的學歷教育相聯系。它包括成人高等教育試行的《專業證書》和其他各種培訓、學習計劃完成后頒發的培訓證書,職業技術教育施行的技術等級資格證書,寫實性學業證書等。學業證書的頒發及認定是一項國家特許的權力,是一種代表國家行使權力,依法做出的行為;學業證書的持有者,在獲得學業證書的同時可以獲得相應的待遇,國家予以法律保障。
學位是國家或國家授權的教育機構授予受教育者個人,表明其所達到相應的專業水平的一種終身的學術稱號。學位證書即是國家或國家授權的教育機構授予受教育者個人,表明其所達到相應的專業學術水平的一種憑證,我國學位設學士、碩士、博士三個等級,相應地學位證書也有學士、碩士、博士三個等級。另外,我國還設置了名譽博士學位,旨在表彰那些在學術、教育、科學、文化以及社會、人類進步方面所做的杰出貢獻的人員。學位的門類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進行調整,目前我國可以授予學位的學科門類確定為12個。學位類型又可以分為學術型學位和專業學位兩種。
第五講國家教育考試制度
國家教育考試是指國家批準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根據一定的考試目的,對受教育者的知識水平和能力進行的測定和評價。國家教育考試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種類,并由國家批準的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承辦。
我國為規范國家教育考試制度,制訂了《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對國家教育考試各項違規處理辦法的統一規范,將高考、成人高考、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在全國范圍內統一舉行的教育考試納入到國家考試管理范疇。
《處理辦法》將違規行為分為“違紀”和“作弊”兩類,并且詳細規定了這兩類違規現象的界定,提高了處理的可操作性。對監考等考試工作人員可能發生的違規行具體為分成違紀9種和作弊10種;對考試機構和考點因管理不善所產生問題的處理也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加大違規處理力度,規范違規處理程序。呈現新特點:1對國家教育考試各項違規處理辦法的同意規范2對當前形式所需違規處理條款的增加3對有關違規處理條款的可操作性的加強4對違規處理力度的加大5對違規處理程序的規范。
第六講職業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職業教育,也稱職業技術教育,是指根據一定社會的發展需要,在一定的普通教育基礎上,對受教育者進行從事某種職業所需要的專門知識、技能和職業道德教育,使受教育者成為社會職業所需要的人才。職業教育是我國現代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職業教育與其它教育相比,具有職業性、社會性、實踐性、終身性和多證制的特征。
我國現階段的職業教育體系包括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兩大類(區別:1教育對象不同2教育目標不同3教育內容不同,聯系:1兩者均以職業資格為導向2兩者相輔相成);初等職業教育、中等職業教育和高等職業教育三個層次。與普通教育相比,我國職業教育的辦學體制呈現出多元化的特點,在政府的統籌和管理下,主要依靠行業、企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各方面和公民個人舉辦,政府給予適當資助和扶持。因此,我國的職業教育就辦學主體(體制)而言,包括各級人民政府舉辦職業教育、政府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舉辦職業教育、企業舉辦職業教育和各種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舉辦職業教育。
作為終身教育的重要制度,成人教育是根據社會發展和人的全面發展的需要,有目的、有計劃、有組織地對所屬社會承認的成人進行的、目的在于提高社會勞動者和工作人員的素質的教育活動。它是終身教育中成人階段一切教育的總和,是與全日制學校教育相對稱的一種獨立教育制度。成人教育在現階段的基本任務包括五方面:(1)進行基礎文化補習教育。(2)進行崗位培訓。(3)進行專業性的中等和高等學歷教育。(4)進行大學后繼續教育。(5)進行社會文化和生活教育。
我國現行的成人教育體系是一個多序列、多層次、多形式的立體網狀結構體系。從教育對象來看,包括工人教育、農民教育、干部教育、軍人教育、城鎮居民教育以及離退休人員教育等;從層次上看,包括初等成人教育、中等成人教育、高等成人教育和大學后繼續教育;從形式上看,包括成人學校教育、遠距離教育和崗位培訓教育等。從培養目標來看,包括成人學歷教育和成人非學歷教育兩大類。
第七講教育督導制度和評估制度
教育督導制度是我國重要的教育監督制度,主要是針對中小學和幼兒園教育質量監控而設計的制度。教育督導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為保證國家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和教育目標的實現,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對所轄地區的教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評估、指導的制度。我國教育督導的工作范圍主要包括中等和中等以下教育及其他有關工作。我國教育督導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⑴對所轄區域內教育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的執行情況進行督導。⑵對地方下級教育行政機關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⑶對中小學和幼兒園工作進行督導。⑷對義務教育和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進行督導和評估驗收。教育督導分綜合督導、專項督導和經常性檢查,由教育督導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上級督導機構的決定組織實施。綜合督導是對被督導單位的教育工作進行全面督導。專項督導指對教育工作的某一個側面進行督導,針對教育的熱點、難點,有計劃地開展專項督導檢查工作。
教育評估制度是依據一定的教育目標和標準,對學校的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等方面進行評價和估量,以保證辦學基本質量的一項制度。評估是一個價值判斷的過程,也是完整的科學管理過程的一個重要環節。
教育評估主要有合格評估、辦學水平評估、選優評估及學校內部評估等形式。教育評估是以科學的調查和分析方法為基礎,評估的準則、內容、指標體系、方法及實施細則等都經過一定的論證。因此,評估結果具有較高的真實度、可信度和有效度,是政府進行教育決策的重要依據之一,同時對推動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改革,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起著推動作用。
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水平評估是針對本科教育設計的最重要評估制度之一。所有的普通高等本科學校都必須接受本項評估。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水平評估是教育部對全國普通高等學校辦學思想、辦學情況和辦學特色等進行全面考察與評價的一項評估活動。
目前,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水平評估指標體系基本內容包括辦學指導思想、師資隊伍、教學條件與利用、教學建設與改革、教學管理、學風、教學效果等7個一級指標和特色項目。一級指標下設19個二級指標,設44個影響教學工作的關鍵因素作為主要觀測點。
學校篇
第八講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
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就是指法律所確認的高等學校在與其他法律主體發生聯系時所形成的不同法律關系中的地位。從現行的法律規范看,我國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可以從兩個方面來定位,在民事法律領域,我國高校是事業單位法人,在行政法律領域,則可以定位為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第九講高等學校的設立
為保證高等學校能順利完成國家和人民賦予的崇高歷史使命,我國《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對高等學校的設立原則、條件和要求等作了嚴格具體的規定。設立高等學校的原則主要有三條:符合國家高等教育發展規劃;符合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設立高等學校的基本條件首先應當具備教育法規定的四個基本條件:(1)有組織機構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師;(3)有符合規定標推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4)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同時設立不同類別的高等學校應當具備法定的特殊條件。這些條件包括專業、科研教學水平、在校生規模、師資、圖書資料、實訓場所等要素。
為了使高等學校的設立符合國家高等教育發展規劃的要求,根據《高等教育法》的規定,高等學校的設立需要經過舉辦者的申請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兩個階段。
第十講高等學校的權利與義務
高等學校的權利:
(一)作為一般民事主體的權利1高等學校的財產所有權2高等學校的債權3高等學校的知識產權4高等學校的人身權
(二)作為高等教育事業法人的特有權利1《教育法》規定的權利: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招收學員或其他受教育者;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處分;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處分;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擾;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2《高等教育法》規定的權利:招生權;專業設置權;教學權;科學研究權;對外交往權;校內人事權;財產權。
高等學校的義務:一《教育法》規定的:1遵守法律法規2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3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4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其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5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6依法接受監督二《高等教育法》規定義務:1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標準的殘疾學生2面向社會、依法辦學3實施繼續教育4開展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5接受監督和評估6進行人員考核7提供就業指導與服務8按照規定管理使用學費9依法管理財務。
第十一講高等學校內部管理體制
高等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是高等學校內部的領導分工、機構設置、管理權限以及相互關系的根本組織制度。它直接支配著高等學校的管理工作,是一項事關全局的制度。
新中國建立以來,我國高等學校的內部管理體制的變遷大致上經歷了四個階段。每一次改革都是對高等學校權利義務的重新配置。高等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的核心是在堅持和完善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前提下,建立和完善多元化內部管理體制,合理配置政治權力、行政權力與學術權力,建立科學的決策機制和運行機制。
我國高等學校的內部管理體制依舉辦主體劃分,可分為公辦高等學校的內部管理體制和民辦高等學校的內部管理體制兩類。我國國家舉辦的高等學校為公辦高等學校,其內部管理體制,主要包括黨委領導、校長行政、教授治學、民主管理和監督四部分。而民辦高等學校的內部管理體制與公辦民辦高等學校管理體制最大的差異在于其決策機構為理事會、董事會、執行機構為校長。作為民辦高等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的執行機構,民辦高等學校的校長的職權與公辦高等學校的校長的職權基本相同。
高等學校內部管理體制的改革:首先,應正確理解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中黨委領導和校長負責之間的關系,應認識到他們之間實際上是高等學校內部的政治權力和行政權力之間的關系。其次,要認真解決我國高等學校行政權力與學術權力嚴重失衡的問題,加強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等學術機構在大學權力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再次,通過建章立制明確學術委員會等學術組織的職權及其活動規則。
教師篇
第十二講 高等學校教師的法律地位
《教育法》中的“教師”是指“在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專業人員”。《教師法》中的“教師”是指“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可以看出,教師在法律上的界定至少包含兩個層面的含義,其一是教師是專業人員,其二教師以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為己任。
高等學校教師的法律地位是指以法律形式規定的高等學校教師在各種社會關系中的位置。主要涉及到高校教師與政府、高校教師與學校等的關系,以及高校教師的權利與義務等。
高等學校教師的作用主要體現為:
(一)文化科學知識的傳播者;
(二)大學生身心發展的引路人;
(三)科學研究的生力軍。
高校教師與政府和學校的法律關系。政府:行政法律關系,主導和服從,不對等;學校:平等民事法律關系,聘用關系。
第十三講高等學校教師的權利與義務
高校教師的權利是指高校教師在履行教師職務過程中,依照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根據自己的意愿實現自己某種利益的可能性。具體地說,高校教師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如下幾方面:
(一)教育自由權;
(二)學術研究權;
(三)督導權;
(四)獲取報酬待遇權;
(五)民主管理權;
(六)接受繼續教育權。《教師法》規定教師應履行以下六項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及為人師表的義務;
(二)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的義務;
(三)對學生進行思想品德教育的義務;
(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的義務;
(五)保護學生合法權益的義務;
(六)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的義務。
高校教師的權利救濟目的是通過一定的程序和途徑解決社會生活中的糾紛,從而使權益受到損害的當事人獲得法律上的補救。對于高校教師而言,高校教師的教育法律救濟是指當教育行政主體或其他的國家機關或社會組織在管理過程中侵犯了教師的權利時,教師可以通過申訴、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調節的方式獲得法律上的補償。
高校教師的權利救濟具有以下特征:①高校教師權利救濟以其權利受到損害為其存在的前提,如果權利沒有受到損害,也就無所謂權利救濟;②高校教師權利救濟具有彌補性,即通過權利救濟,可以使受損害的權利得到彌補或者被破壞的法律關系得到恢復;③高校教師權利救濟的根本宗旨是保障其合法權利的實現和保證法律義務的履行。
教師申訴制度是一項特殊的權利救濟制度,是教育申訴的一種。教育申訴是指各級各類學校的教師和學生對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政府有關部門作出的影響其利益的處理決定不服,或者在其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依法行使申訴權,向法定的國家機關聲明不服、申訴理由、請求復查或重新處理的一項法律制度。
教師申訴制度的具體內容包括:高校教師申訴制度中的申訴主體是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高校教師本人,特殊情況也可委托他人行使。申訴的客體即被申訴的主體,主要指教師所在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以及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部門。申訴的范圍主要有:第一,教師認為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教師法》規定的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申訴。第二,教師對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第三,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侵犯其《教師法》規定的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申訴。申
訴的形式要求教師應以遞交申訴書的書面形式向行政機關申訴。申訴書的內容包括:①申訴主體的姓名、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等;②申訴客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別、職務、住址等;③申訴的請求;④申訴理由;⑤附項(寫明并附交有關的物證、書證或復印件等)。申訴的管轄主要有隸屬管轄、地域管轄、選擇管轄、移送管轄等。申訴的程序由申訴提出、受理和處理三個環節組成,并依次序進行。
此外,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提出的申訴,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訴書的次日起三十天內進行處理,在移送管轄的情況下,從有管轄權的主管教育部門接到移送的申訴案件的次日起計算期限。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逾期未作處理的,或者久拖不決的,其申訴內容涉及人身權、財產權以及其他屬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申訴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行政機關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后,應當將申訴處理決定書發送給申訴當事人。申訴處理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效力。申訴當事人對申訴處理決定書不服的,可向原處理機關隸屬的人民政府申訴復核。其申訴內容直接涉及人身權、財產權及其他屬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十四講高等學校教師管理的相關制度
教師資格制度是國家對教師實行的一種特定的職業資格許可制度,包括教師資格考試制度和教師資格認定制度。作為準入的基本條件,高校教師必須首先符合《教師法》規定的教師資格條件,包括國籍要求、思想素養要求、業務能力要求、學歷要求等。此外,《高等教育法》第46條對高校教師資格也作了相應規定:“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有相應的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可以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不具備研究生或大學本科畢業學歷的公民,學有所長,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經認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根據《教師資格條例》和《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認定教師資格主要包括了解信息、準備材料、個人申請、材料初審、教育教學能力考查、認定機構組織等六個主要流程。
相對于其他教師資格而言,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現在:高等學校面向社會聘請教師的人數較少,只有在某高校準備聘任某人擔任教師工作時,該人才能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依照《教師法》第14條規定:“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另外,根據《教師資格條例》的規定,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受委托的高校撤銷其教師資格:第一,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第二,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高等教育法》規定了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設四級: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他們是根據高校教師所承擔的教學、科學研究等任務而設定的。高等學校教師職務須具備法定的基本條件方可申請。從職務評審主體資格看,高校教師職務的評審主體是行政主體;從權力性質看,高校教師職稱的評審行為是行政權而非內部管理權;從法律效果看,教師職務評審行為具有行政法律意義。
高等學校實行教師聘任制。教師職務聘任以教師崗位設置為前提,依據學校教學工作的實際需要,在定編定員基礎上,由行政領導在經過評審委員會評定的、符合相應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中聘任,有一定任期,在任職期間領取專業技術職務工資。聘任制度的要求:1科學設崗、按崗聘任2公開招聘、嚴格聘任3加大聘后管理力度。
高校教師繼續教育制度。繼續教育四種形式:1教材培訓2職后補償性學歷教育3課程內容及教學方法研討4高校教師職務培訓。《高等學校教師培訓工作規程》:1明確了高校教師培訓工作的性質、方針、原則與目標2對培訓的組織與職責作了具體規定3從權利與義務角度明確了不同職務教師的培訓形式和規范要求4對培訓考核與管理作了規定5明確了培訓的保障與有關待遇。
學生篇
第十五講高等學校學生的法律地位
高等學校學生的法律地位基本上體現于高等學校學生與其所就讀的高等院校的關系。在學界,關于高等學校與其學生之間法律關系性質的探究,可以總結為以下幾種:
(一)行政法律關系說
(二)民事法律關系說
(三)教育法律關系說。學校與學生關系:
(一)行政法律關系的具體表現如下:1.學籍管理產生的法
律關系;2.頒發學業證書產生的法律關系;3.檔案管理產生的法律關系;4.獎懲產生的法律關系;5.教育教學安排管理產生的法律關系。
(二)民事法律關系的具體表現如下:1.校園設施提供與使用產生的法律關系;
2.后勤服務產生的法律關系;3.侵權賠償產生的法律關系。
第十六講高等學校學生的權利義務
高等學校學生的權利主要是指高等學校學生基于其學生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權利,高等學校學生的義務亦是指高等學校學生基于其學生的身份而依法承當的義務。
高等學校學生權利的主要內容包括兩部分,1、高等學校學生在民事法律關系中所享有的權利:(1)人身權。(2)財產權。(3)救濟權。
2、學生在行政法律關系中所享有的權利:(1)高校入學權。(2)參加教育教學活動的權利。(3)參與有益活動權。(4)獲得行政物質幫助權。(5)獲得公正評價權。(6)獲得學業證書的權利。(7)獲得救濟的權利。(8)法定其他權利。
高等學校學生應履行的義務可以歸納如下:
1、學生在民事法律關系中應當履行的義務:(1)學生有愛護公共財物,保護校園公共設施的義務。(2)按時繳費的義務。(3)民事賠償義務。
2、學生在行政法律關系中應當履行的義務:(1)遵守法律與校規的義務。(2)接受學校監督的義務。(3)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4)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5)其他義務。
第十七講高等學校學生的管理制度
依法治校理由:1依法治校是自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2依法治校是適應全球化和wto規則的需要3依法致校是適應國家高等教育改革目標的要求4依法致校是構建和諧學校的必由之路。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途徑:樹立法制觀念,完善立法體系,改革管理體制,嚴格依法辦事。高等學校校規的制定就是制定學校管理規則的活動。高校校規制定就是高等學校通過一定程式確立高等學校及其學生應當共同遵守的行為準則的活動。它是高校辦學自主權或者大學自治權的一部分。高校制定校規的權力源于法律的授權。高校校規制定基本原則:不得與法律規范相抵觸、高校校規制定程序滿足一定程序要求。
違紀學生處理是高校學生管理中最容易引起法律糾紛的一項事務。究其原因,主要因為我國高等學校對其違紀學生的處理制度存在如下問題:1.高校學生處分權的法律定位偏低;2.高校學生處分權行使程序不規范;3.高校學生處分救濟制度不健全。
關于高校對其違紀學生的處分權在法律上的性質,目前大體上有兩種主要觀點:一種認為高校學生處分權是大學的自主權,屬于學校依據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做出影響學生權益的權利。另一種認為高校學生處分是一種行政處罰或行政制裁。我們認為,高校對其違紀學生的處分權屬于行政處罰。高校對其違紀學生的處分行為所應遵循的基本規則為:處分依據合法、處分主體合法、處分內容合法以及處分程序合法。
學籍管理一般是指學校就其學生圍繞學籍所進行的一系列管理活動。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的學籍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取得制度、考核與成績記載、轉專業與轉學、休學與復學、退學以及畢業、結業與肄業。
我國目前已經建立了較完善的受教育權益救濟制度,高校學生在其合法權益被侵害時,因其與學校的法律關系性質的不同而有所差別,可以采取申訴、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獲得救濟。
高校學生申訴制度可概括為:一類是校內學生申訴制度;另一類是校外學生申訴制度。申訴制度是指高校學生在其受教育權益被侵害時依法定程序向校內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請求,要求重新處理的制度。該制度具有法定性、專門性和非訴訟性特點的基本特征。
高校學生申訴制度包括如下內容:
一是申請人。二是被申訴人。三是可申訴事項范圍。四是申訴的受理機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五是申訴程序。
教育法律法規考點歸納 教育政策法規重點歸納篇三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
1.會計準則制度及相關標準規范均有財政部制定,其它部門或地方沒有權利制定。
2.會計人員從事會計工作必須通過考試取得從業資格,否則就是違法行為。
3.應當依法設臵會計賬簿,但不具備設臵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條件的單位應當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3名以上)
4.財政部組織實施對我國的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并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縣級以上財政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并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單位或人員的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
5.財政部組織實施全國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質量檢查,并對違反《注冊會計師法》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檢查,并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會計師事務所或注冊會計師違反有關條例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6.使用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其軟件及其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它會計資料,也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7.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單位,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8.各單位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后各期應當一致,不得隨意更改,確有必要變更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變更,并將變更的原因、情況及影響在財務會計報告中說明。
9.為保護檢舉人的合法權益,收到檢舉材料和處理檢舉的部門及其相關人員應當為檢舉人報密,不得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
10.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取得或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11.設臵會計工作崗位的基本原則:根據本單位業務的需要設臵會計工作崗位;符合內部牽連制度;對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要有計劃地進行輪崗,以促進會計人員全面熟悉業務和不斷提高業務素質;要建立崗位責任制
12.會計工作崗位: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出納;稽核;資金核算崗位;往來結算崗位;工資核算、成本費用核算;經營成果核算崗位;財產物資核算崗位;總賬崗位;財務會計報告編制崗位;會計電算化崗位;會計檔案管理崗位等
13.單位可用現金支付的款項有:支付職工工資、津貼;支付個人勞務報酬;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支付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支付的價款;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結算起點一下的零星支出;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起點1000)
14.存款人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后,方可辦理付款業務,撤銷后重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重新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可自開立之日起辦理付款業務。
15.銀行對一年未發生收付活動且未欠開戶銀行債務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應通知單位自發出通知之日30日內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愿銷戶,未劃轉款項列入久懸未取專戶管理。
16.辦理支付結算的一般要求:
⑴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制的票據和結算憑證。
⑵單位、個人和銀行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開立、使用賬戶。⑶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和其它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
⑷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應當規范,做到要素齊全、數字正確、字跡清晰、不錯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17.出票的效力:出品人必須在付款人處存有足夠可處分的資金,以保證支票票款的支付;當付款人對支票拒絕付款或者超過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應向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請求權和追索權)同時收款人享有依法轉讓票據的權利。
18.票據出票日期使用小寫填寫的,銀行不予受理。大寫日期未按要求規范填寫的,銀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損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擔。(填空、選擇、判斷)
19.票據喪失的補救:⑴掛失止付;已承兌的商業匯票,支票,現金本票,現金銀行匯票。因為只有確定付款人的票據喪失才可以掛失止付,具體包括支票、商業匯票、填明“現金” 字樣的銀行本票和銀行匯票。(未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喪失,不得掛失止付。)⑵公示催付;⑶普通訴訟。
20.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多不能超過6個月。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商業匯票,其提示承兌期限是自出票日起1個月。
21.銀行本票可分為不定額本票和定額本票兩種。定額本票面額
1000元、5000元、1萬元和5萬元。銀行本票只限同城使用。
16.支票可以背書轉讓,但用支取現金的支票不能背書轉讓。
22.未填實際結算金額與多余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不得背書轉讓。注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銀行本票、支票)不得背書轉讓。
23.匯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保證人為兩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負有連帶責任,即在共同保證下,持票人可以不分先后向保證人中的一個或多個或者全體就全部票據金額及有關費用行使票據權利,共同保證人不得拒絕。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
24.稅收是國家組織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稅收是國家調控經濟運行的重要手段;稅收具有維護國家政權的作用。
25.稅務登記種類包括:開業登記(經營所在地30天)、變更登記(30天);停業,復業登記(定期定額征稅個體工商戶,不超過一年)、注銷登記(15天);外出經營報驗登記(外管證有效期不超過180天)。
26.發票的開具要求:(填空、多選、簡答)
(1)單位和個人應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才能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得開具發票。
(2)開具發票時應按號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性復寫或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3)填寫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區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4)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必須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并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機打發票。開具后的存根聯應當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以備稅務機關檢查。(5)開具發票時限、地點應符合規定。
(6)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
范圍。禁止倒賣倒買發票等違法行為。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27發票可分為:增值稅專用發票(存根聯,發票聯,稅款抵扣聯,記賬聯);普通發票(行業發票和專用發票,存根聯、發票聯、記賬聯);專業發票(郵票,保險業,客票,貨票等)
28、稅款征收方式(注意多選)
(1)查賬征收,是指由納稅人依據賬簿記載,先自行計算繳納,事后經稅務機關查賬
核實,如有不符合稅法規定的,則多退少補。適用于財務會計制度健全、能夠如實核算和提供生產經營情況、正確計算應納稅款的納稅人
(2)查定征收,是指由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生產設備等情況在正常情況下的生產、銷售情況,對其生產的應稅產品查定產量和銷售額,然后依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征收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適用于產品零星、稅源分散、會計賬冊不健全,但能夠控制原材料或進銷貨的納稅人。
(3)查驗征收,查驗征收是由稅務機關對納稅申報人的應稅產品進行查驗后征稅,并貼上完稅證、查驗證或蓋查驗戳,并據以征稅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適用于納稅人財務制度不健全,生產經營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動性大的納稅人
(4)定期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核定納稅人在一定經營時期內的應納稅經營額及收益額,并以此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適用于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有關設臵賬簿標準,難以查賬征收,不能準確計算計稅依據的個體工商戶。
(5)代扣代繳,是指按照稅法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的法定義務人,在向納稅人支付款項時,從所支付的款項中直接扣收稅款的方式。有利于加強對稅源控制,減少稅款流失,降低稅收成本,手續簡單。(6)代收代繳,是指負有收繳稅款的法定義務人,對納稅人應納的稅款進行代收代繳的方式。即由與納稅人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個人向納稅人收取款項時,依照稅收的規定收取稅款。適用于稅收網絡覆蓋不到或稅源很難控制的領域
(7)委托代征,是指受托單位按照稅務機關核發的代征證書的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向納稅人征收一些零散稅款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有利于控制稅源,方便征納雙方,降低征收成本。
(8)其它方式,如郵寄申報納稅、自計自填自繳、自報核繳方式等。
29、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這是稅務機關的稅收保全措施。
30、稅務代理特點:中介性、法定性、自愿性、公正性
31、國家預算是指經法定程序批準的、國家在一定期間內預定的財政收支計劃,是國家進行財政分配的依據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財力保證作用,調節制約作用,反映監督作用)
32、國家預算分為五級:中央預算;省級(省、自治區、直轄市)預算;地市級(設區的市、自治州)預算;縣市級(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預算;鄉鎮級(鄉、民族鄉、鎮)預算。
33、預算組織程序:編制、審批(有效性、級別性、程序性和嚴肅性)、執行和調整
34、政府采購原則: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政府采購功能:節約財政支出,提高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強化宏觀控制;活躍市場經濟;推進反腐倡廉;保護民族產業。采購方式: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詢價等方式。
35、職業道德主要內容包括:愛崗敬業(首要規范)、誠實守信(基本準則)、辦事公道、服務群眾(重要原則)奉獻社會(出發點和歸宿)
36、會計職業道德規范的主要內容(掌握各內容內涵。注意每大內容里包含的項目,多選題常出)
(1)愛崗敬業。熱愛會計工作,敬重會計職業;嚴肅認真,一絲不茍;忠于職守,盡職盡責
(2)誠實守信。要求會計人員做老實人,說老實話,辦老實事,不搞虛假;實事求是,如實反映;保守秘密,不為利益所誘惑;執業謹慎,信譽至上。誠實守信是做人的基本準則,也是職業道德的精髓。
(3)廉潔自律。要求會計人員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公私分明、不貪不占
(4)客觀公正。要求會計人員依法辦事;實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應有的獨立性。
(5)堅持準則。熟悉準則;遵循準則;堅持準則
(6)提高技能。要求會計人員要有不斷提高會計專業技能的意識和愿望;要有勤學苦練的精神和刻苦鉆研,不斷進取,提高業務水平。
(7)參與管理。要求會計人員努力鉆研業務,熟悉財經法規和相關制度,提高業務技能,為參與管理打下基礎;熟悉服務對象的經營活動和業務流程,使參與管理的決策更具有針對性和有效性
(8)強化服務。要求會計人員強化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
37、會計職業道德與會計法律制度的關系(注意多選、簡答)
1、會計職業道德與會計法律制度的聯系
會計職業道德是會計法律制度正常運行的社會和思想基礎,會計法律制度是促進會計職業道德規范形成和遵守的制度保障。兩者有著共同的目標、相同的調整對象,承擔著同樣的職責,在作用上相互補充;在內容上相互滲透、相互重疊;在地位上相互轉化、相互吸收;在實施上相互作用、相互促進。
2、會計職業道德與會計法律制度的區別
(1)性質不同。會計法律制度通過國家機器強制執行,具有很強的他律性;會計職業道德主要依靠會計從業人員的自覺性,具有很強 的自律性。
(2)作用范圍不同。會計法律制度側重于調整會計人員的外在行為和結果的合法化;會計職業道德則不僅要求調整會計人員的外在行為,還要調整會計人員內在的精神世界。
(3)實現形式不同。會計法律制度是通過一定的程序由國家立法機關或行政管理機關制定的,其表現形式是具體的、明確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規定;會計職業道德出自于會計人員的職業生活和職業實踐,其表現形式既有明確的成文規定,也有不成文的規范,存在于人們的意識和信念之中。
(4)實施保障機制不同。會計法律制度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會計職業道德既有國家法律的相應要求,又需要會計人員的自覺遵守。
38、財政部門對會計職業道德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的途徑主要有:采用多種方式開展會計職業道德宣傳教育;將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注冊登記管理與會計職業道德建設相結合;將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評、聘用與會計職業道德建設相結合; 將會計法執法檢查與會計職業道德建設相結合;將會計人員表彰獎勵制度與會計職業道德建設相結合。
教育法律法規考點歸納 教育政策法規重點歸納篇四
法人條件(依法成立,場所,財產經費,名稱組織機構);訴訟時效期;民事法律行為成立要件;施工企業資質申請條件(錢、人、技術裝備、業績);施工許可證申請條件(用地審批,規劃許可,拆遷進度,施工企業,圖紙及技術資料,質量及安全措施,資金落實50/30)及延期、報告;聯合體投標的特點及條件(自愿、不具備法人資格,共同簽訂1個合同,連帶責任,聯合投標后不得以個人名義再投;條件:協議,同專業按低,保證金對成員具有約束力);
分包與違法分包,違法分包種類(不具備資質,無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主體分包,分包再分包);轉包特點(全部轉包或肢解分包);必須招標的(大型、公用、國有資金、國際援助外國投資);招標規模(200,100,50,總3000);可不招標(國家安全秘密,扶貧資金以工代賑,特定專利或專有技術,自建自用,在建追加小型或附加);可不公開招標的(——);招標代理機構資質(資金,編制招標文件和專業評標,技術經濟專家庫);評標委員會組成(招標人代表及專家,無其他)及專家條件(專業8年并高職),技經>2/3;不得擔任評標的情況(與投標人有厲害關系,主管部門或行政監督人員,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系,因招評標受過行政刑事處罰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規定類別(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特12或特1-3級12類;專業承包1-3級60類;勞務分包1、2級13類。專職安全員:總:特
6、一4,二三3;專業承包3、2人;勞務2人);總包單位對質量安全負總責,不因分包合同而避免連帶責任;需專家論證的方案;材料檢驗;甲供材料不因施工單位驗收而對材料質量免責;保修期開始:工程保修期的起始日是竣工撿收合格之日。對于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工程,保修期為各方卻認可的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日期;建筑工程一切險,發包人應當為建設工程辦理保險,支付保瞼費用;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提前30d,試用期提前3d);招標文件內容(邀請書,投標人須知,合同主要條款,投標文件格式,工程量清單/清單招標的,技術條款,設計圖紙,評標標準方法,投標輔助材料);投標倮證金(有效期超過投標有效期30天,沒收條件);法的制定和名稱后綴(法律-法、法規-條例、規章-規定、辦法,地方加地名),解釋權及部門;墊資利息未約定的不支持;行政訴訟規定;公司分立就母公司債務連帶責任;回函有根本性更改為新要約;提存時限5年;專職安全員數量規定(工程造價規模,員工數量規模,資質等級);承諾到達視為合同成立;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總包統一組織編制;國務院有權對建筑工程實施強制監理的范圍進行規定;仲裁一定雙方有仲裁的意思,即有約定仲裁的才能仲裁,單向主張權利的不適用;代理分類,超越代理權的情形及判別;施工機械產生噪音的開工前15日到環保部門申報;圖紙未更改按圖紙驗收,監理通知不通過甲方更改圖紙及設計視同無效;證人義務及要求;招投標人串通情形及投標人串通情形;仲裁地選擇(管轄權);施工合同已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約地;登記設立的情況(一般為不動產,但正建造的船舶航空器除外);承攬合同約定及特點(交付時付費,可中途更改,需定作人對已完的付費,必須經定作人同意才可轉第三人完成);幾個證有效期及申請延期的時間(安全生產許可證3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提出;)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條件(安全生產責任制,資金投入,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專職安全員,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員考核合格,特種作業人員考核取得證書,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每年至少1次教育考核合格,參加工傷保險及意外傷害險,防護用具,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危險性較大的有預防監控措施及應急預案,應急救援人員器材設備);工程監理的依據(圖紙、施工合同,法律法規,強制標準等);因設計、勘察等非承包商原因給承包商造成實際損失的可向直接發包人主張權利,由發包人追償;投保人負責支付保險費;運輸合同可留置;聯合投標組員變化的需通知招標人重新審核,否則投標無效;施工單位法定代表人依法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全責;現場機械安裝應具備(編制安裝方案,自檢合格證明,具有專業承包資質,本單位技術人員現場監督);拆遷許可證條件(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拆遷計劃及拆遷方案,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不保修的范圍(使用不當,第三方造成質量問題,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問題);竣工驗收時間確定(驗收合格的合格之日,未驗使用的占有之日,鑒定驗收合格的為提交報告日,拖延驗收的提交驗收報告之日);工程文件檔案整理移交(分向總、參建單位向建設單位移交及建設單位向政府主管機構);物權(所有權占、使、收、處,用益物權占、收、使,抵押不轉移占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占、使、收);聯合體各方的共同投標協議屬于合同關系;撤銷要約的通知需在發出承諾前到達;合同無效(行為不合法不合規,簽訂的合同無效);三同時;有合同的侵權叫違約,否則是侵權;法的效力層級(憲法至上,上優于下,特別優于一般,新法優于舊法,其他需裁決);當事人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勞動爭議調解委員員會由取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衷和工會代表組成;
代理不明連帶責任(代理人和被代理人需連帶的其他情形: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第三人明知行為人無/超越/終止代理權仍發生行為,代理人知道被代理人行為違法不反對仍代理的);
地役權和相鄰權區別(地役為了方便,對方同意,有償;相鄰權不需要對方同意,生活必須,無償);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1連續工作滿10年,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時已連續工作滿10年,3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施工單位提交竣工驗收報告時需出具質量保修書; 延長時間1.5/周末2倍/法定假日3倍;
專項施工方案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行政刑事處罰的種類;噪音限值;保修期規定; 試生產3個月申請環保竣工驗收;
施工過程中發生不可抗力事件責任分擔(第三人,工程本身損壞,運至工地材料和設備,清理修復由發包人承擔;機械損壞停工損失承包人承擔,各自人員傷亡各自承擔,停工發包人要求留人的應承擔費用);
企業資質撤銷撤回吊銷注銷區別(撤回先合格后不合格;撤銷發證單位人員違法;吊銷先合格,后不按規定,且不改正;注銷企業自主);行政復議(人對官,已發生,先復議【結論有法律效力】仍不服再訴訟);
安全事故總包單位向主管部門上報;
有特殊要求的專用設備,設計單位可以指定生產廠商或供應商;結算審查期限(收到竣工結算資料起20-30-45-60,500萬,2000萬,5000萬);
勞務派遣協議的主體派遮單位與用工單位;應急預案至少3年修訂1次;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1年至少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考核合格;著作權歸屬;專利等保護時限; 申請仲栽裁決強制執行的期間為2年;
投標有效期延長的,投標人同意延長不得修改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 監理不得與施工和供應商有隸屬或其他利害關系; 租賃期限超過20年的部分無效,6月以上盡量書面形式;
廢標情形(簽、格式、多、名、金、聯);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竣工之日或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不得抵押的財產(土地所有權,公益公共設施,扣押凍結,其他);安全事故分級;
約定法定最低保修期(基礎設施地基基礎主體結構設計年限,屋面防水防水衛生間防滲漏的5年,供熱供冷2個采暖供冷期,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裝修2年);
商標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10年有效,無限展期; 法院證據保全措施(——);變更不明約定為未變更; 建設單位竣工驗收備案資料(竣工驗收備案表,竣工驗收報告,規劃環保認可或準許使用文件,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大型人員密集工程驗收合格證明,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其他,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工程質量檢測(建設單位委托,資質,與施工無利害關系,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并單獨建立檢測不合格項目臺賬);竣工驗收后3個月檔案移交(——);
建筑節能分部工程驗收會議總監理工程師主持;
民事訴訟案件適用專屬管轄:不動產糾紛及(遺產,家庭糾紛);申請仲裁條件(有仲裁協議,具體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仲裁委員會受理范圍);
超出要約約定時限的回復視為新要約;保修書的內容范圍責任期限內容;民事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和解可以在民事糾紛的任何階段進行;建設單位質量監督手續辦理需要文件資料(規劃許可證,設計單位資質等級證書,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中標通知書);
工程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包括(竣工驗收報告,分項分部工程和單位工程技術人員名單,圖紙會審和技術交底記錄,設計變更通知單技術變更核實單,質量事故調查處理資料,隱蔽驗收記錄及施工日志,竣工圖,質量檢驗評定資料,合同約定的其他資料);根據《民事訴訟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a.原告住所地b.被眚住所地c合同履行地e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申領施工許可證安全施工措施資料包括(安全防護設施搭設計劃,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安全措施費用計劃,中標通知書,工程施工合同,總平面布置圖,擬進場機械情況,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等)仲裁委員會收到仲找申請書之日起5d內,認為苻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被申請人收到伸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仲裁規定的期限內向仲我委員會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稈。被申請人有權提出反請求;
施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對于本單位生產安全工作的主要職責(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2)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3)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涂生產安全事故隱患(5)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故應急救援頇案;(6)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了兩個仲裁機構的:不能達成一致無效,共同選擇一個的有效;
邀請招標:(l)項目技術復雜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2)受自然地域壞垅限制的;(3)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4〉擬公開招標的費用與項目的價值相比,不值得的;(5)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 民事訴訟專屬管輅: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權屬;
仲裁協議應當具備的內容仲裁事項、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按照交易習慣不能解決時質量要求不明確,可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確,僨務人可以隨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價款不明確的,可按照合同簽訂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有的當事人在合向中約定發生爭議可以提交仲裁,也可以捉交訴訟,根據這種約定就無法判定當事人有明確的仲裁意愿。囚此,仲裁法》司法解釋規定,這樣的仲裁協議無效。只能訴訟;
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符超過6個月,只能約定l次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錕定,訂立芳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
當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的情況:無仲裁協議,事項不屬于仲裁范圍或無權仲裁的,程序違法的,證據偽造的;
《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申請采取財產保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申請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
仲裁裁決效力一裁終局,作出判決之日生效,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不予受理;有仲裁協議卻直接訴訟,訴訟判決有效;
全權代理(委托他人代為訴訟的,委托明確事項期限,為特別授權;全權代理不能認定獲得特別授權,即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上訴);
安全技術交底人員和對象(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負責人將工程概況施工方法、安全技術措施向作業班組作業人員進行詳細講解和說明);
施工單位不良行為分類(5類41條,資質、承攬業務、質量、安全、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資);處罰后7日公布,不良公布6月到3年,改善不少于3月;良好3年;招投標違法處罰20日內公布6月;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的條件(完成合同約定,完整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勘、設、施、監已分別簽署質量合格文件)無論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承包人應按其求進行剝離或開孔,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或修復,合格發包人承擔否則承包人承擔;
工程部位隱蔽前曾得到監理工程師的認可,但重新檢驗后發現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的要求,則關于全部剝露、返工的費用和工期處理費用和工期損失全部由承包商承擔;若合格則由建設單位承擔; 建造師經注冊后,有權以建造師名義擔任建設工程頊目施工的項目經理及從事其他施工活動的管理,但不得同時擔任2個及以上建設工程施工項目負貴人。發生下列計形之一的除外:(1)同一工程相鄰分段發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約定的工程驗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項目停工超過120d(含),經建設單位同意的;
勘、設、建、施、監工作人員調動離開的,后發現工作期間違反國家工程質量管理規定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仍應追究法律責任; 因企業分立而新設立的建筑業企業其資質等級應按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核定(合并就高);
根據《合同法》,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發生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當事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的義務,受害方的信賴利益遭受損失;
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施工合同,合同成立時間為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
為減少應納稅額,以低于實際成交的價格簽訂合同無效;其他無效情況;效力待定情況;可變更可撤銷情況;
強制性標準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1工程技術人員是否熟悉掌握強制性標準;2工程項目的規劃、勘察、設計、施工驗收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3工程采用的材料設備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4工程項目的安全質量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5工程采用的導則指南手冊計算機軟件的內容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關于法院采取訴訟財產保全與訴前財產保全措施時,申請人對于前者根據法院要求提供擔保,而對于后者應當提供擔保; 停建、緩建建設工程的檔案,暫由(建設單位保管;
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服務類不超過合同價的2%,最多不超過10萬元;某施工項目材料采購合同中,當事人對價款沒有約定,未達成補充協議的,也無法根據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應按照(合同簽訂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教育法律法規考點歸納 教育政策法規重點歸納篇五
二級建造師法規精致整理 一份耕耘一份收獲
二級建造師法規精致整理 一份耕耘一份收獲
20、代理當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和 二級建造師法規精致整理 一份耕耘一份收獲
預告登記的效力: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失效: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
17、三種特殊交付:
簡易交付:轉讓前已經依法占有。指示交付: 二級建造師法規精致整理 一份耕耘一份收獲
同一專業資質認定時“就低不就高”
16、轉包:絕對禁止(包括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轉包)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17、轉讓、出借資質的責任承擔: 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8、分包規定
(1)非主體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可以分包(總承包)(2)勞務作業可以分包(專業承包)
(3)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但不能指定分包)。
19、違法分包情形
(1)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2)未有約定并未經建設單位認可的分包(3)主體結構分包
(4)再分包(勞務分包不是再分包)20、分包中的責任承擔
法定連帶責任:總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建設單位
約定責任:總包單位對建設單位;分包單位對總包單位
21、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的關系:委托代理關系。
22、必須實行監理的工程 有額度限制:
總投資額3000萬元以上
建筑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設工程 沒有額度限制: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 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項目
23、監理的依據(1)法律、法規。
(2)有關的技術標準(包括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只有在有明確約定時才能作為監理的依據)(3)設計文件。
(4)建設工程承包合同。
24、監理權限
(1)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筑施工企業改正。
(2)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25、監理業務既不能轉包,也不能分包
七、招標投標法考點解析
1、基本原則:公開、公平(主體確定)、公正(程序)和誠實信用。
2、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范圍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3、必須招標項目的規模標準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4)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 二級建造師法規精致整理 一份耕耘一份收獲
在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12、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13、投標文件的補充、修改、撤回
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截止時間后:不得補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標文件; 投標人補充、修改、替代投標文件的,招標人不予接受; 投標人撤回投標文件的,其投標保證金將被沒收。
14、聯合體作為投標主體和締約主體的唯一性:聯合體本身雖是多個法人實體,但只能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只簽訂一個承包合同,不是與各成員單位分別簽訂合同
15、資質確定:由同一專業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16、必須提交共同投標協議: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作為廢標處理)
17、再投標限制: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后,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項目投標;
18、允許聯合體變更:聯合體參加資格預審并獲通過的,其組成的任何變化都必須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標人的同意;
19、必須指定牽頭人:聯合體各方必須指定牽頭人,授權其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負責投標和合同實施階段的主辦、協調工作 20、投標保證金提交人:可由聯合體各方或聯合體中牽頭人的名義提交,但都對聯合體各成員具有約束力
21、連帶責任承擔: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22、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
(1)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抬高或降低投標報價;
(2)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在招標項目中分別以高、中、低價位報價;(3)投標人之間先進行內部競價,內定中標人,然后再參加投標;(4)投標人之間其他串通投標報價行為。
23、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
(1)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投標情況告知其他投標人,或者協助投標人撤換投標文件,更改報價;(2)招標人向投標人泄露標底;
(3)招標人與投標人商定,投標時壓低或抬高標價,中標后再給投標人或招標人額外補償;(4)招標人預先內定中標人;(5)其他串通投標行為。
24、不得以低于成本(指企業的個別成本)的報價競標
25、開標時間和地點:在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
26、開標時間: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
27、招標的主持: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
28、參加投標是投標人的權利而不是義務,因而投標人可以不參加投標。
29、不予受理情形:
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 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
30、評標委員會的組成: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成員為五人以上單數,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31、評標專家的選取
(1)隨機抽取:一般情況下
(2)招標人直接確定:技術特別復雜、專業性要求特別高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
32、評標委員會成員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33、保密責任:評標委員會成員和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34、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
35、按廢標處理的情形
(1)無單位蓋章并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蓋章的;(簽字和蓋章只有其中之一要廢標嗎?)(2)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3)投標人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項目報有兩個或多個報價,且未聲明哪一個有效,按招標文件規定提交備選投標方案的除外;(4)投標人名稱或組織結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的;(不一致就必然廢標嗎?)(5)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6)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
36、投標文件的澄清、說明和補正: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37、投標文件的修正原則
(1)用數字表示的數額與用文字表示的數額不一致時,以文字數額為準;
(2)單價與工程量的乘積與總價之間不一致時,以單價為準。若單價有明顯的小數點錯位,應以總價為準,并修改單價。
38、評標報告:
(1)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抄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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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
(3)對評標結論持有異議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可以書面方式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
(4)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且不陳述不同意見和理由,視為同意評標結論
39、中標候選人:一至三人,并表明排列順序 40、評標委員會專有權利:
要求投標人澄清 提出書面評標報告 推薦中標候選人
41、確定中標人:評標委員會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后,招標人一般應當在15日內確定中標人,但最遲應當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三十個工作日前確定。
42、招標人應當接受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不得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之外確定中標人。
43、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 二級建造師法規精致整理 一份耕耘一份收獲
技術保障措施:對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管理 對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管理 對廢棄危險物品的管理 對重大危險源的管理 對員工宿舍的管理 對危險作業的管理
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的管理 施工現場的管理
3、必須設臵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情形(1)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2)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
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
4、主要負責人責任: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責: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5、人力資源管理
(1)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2)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3)特種作業人員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6、安全生產“三同時”: 生產經營單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人生產和使用
7、對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管理: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
8、對員工宿舍的管理
(1)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2)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不得設臵員工宿舍
(3)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筑物內,不得設臵員工集體宿舍。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筑物內,已經設臵員工集體宿舍的,應當限期加以解決。對于暫時確有困難的,應當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經公安消防機構批準后,可以繼續使用。
9、從業人員的權利(1)知情權
(2)批評權和檢舉、控告權
(3)拒絕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4)緊急避險權: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5)請求賠償權
(6)獲得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
(7)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10、生產安全事故的分類
1)特別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傷;或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
2)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3)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4)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傷,或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11、應急救援體系的建立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12、生產安全事故報告
(1)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2)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3)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負責人接到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
13、事故報告時間
安全生產事故: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縣級以上政府安監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安監部門逐級上報的時間為2小時。
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14、監管部門的報告
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上報國務院安監部門; 較大事故:報省一級安監部門; 一般事故:市一級安監部門。
15、事故調查的級別管轄: 特別重大:國務院或授權部門; 重大:省級政府; 較大:市級政府; 一般:縣級政府。
16、事故調查的地域管轄:特別重大以下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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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安全事故調查的期限: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18、安全事故處理時限:特大事故:30日;其他:15日。
19、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托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20、安全監督不得收取費用。質量監督可以收取費用
受托的安全監督機構和質量監督機構都不能以自己名義進行行政處罰
九、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考點解析
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最基本、核心)(2)群防群治制度
(3)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4)安全生產檢查制度(預防為主的體現)(5)傷亡事故處理報告制度(6)安全責任追究制度等。
2、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1)向施工單位提供資料(2)依法履行合同
(3)提供安全生產費用
(4)不得推銷劣質材料設備(5)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資料
(6)拆除工程進行備案的安全責任
3、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4、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事后監督)
沒有安全施工措施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事前監督)
5、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6、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7、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時(1)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
(2)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3)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8、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
9、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責任(1)主要負責人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
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主要負責人不限于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對施工單位全面負責,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2)項目負責人
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
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3)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 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10、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的安全責任
(1)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2)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3)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11、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1)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2)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3)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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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施工單位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1)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
(2)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土方開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裝工程;腳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3)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13、技術交底: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14、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臵 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臵員工集體宿舍。
15、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
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16、意外傷害保險
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17、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
18、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19、安全生產許可證取得的條件(與施工許可證取得條件比較)20、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管理
(1)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建筑施工企業應向省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
(2)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企業可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發證機關辦理延期手續。(3)安全生產許可證應在變更后10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4)遺失安全許可證應報告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后補辦。
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考點解析
1、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不得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確需修改的,應由原勘察、設計單位修改,或經同意后由其他勘察、設計單位修改;修改單位對修改的勘察設計文件承擔責任。
2、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的條件
(1)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4)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3、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應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在合理使用壽命內承擔民事責任。
4、如果施工單位沒有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施工,首先要對建設單位承擔違約責任。
同時,由于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工程技術標準施工存在潛在的巨大的社會危害性,法律又將其確定為違法行為。
5、隱蔽工程檢查: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6、見證取樣的責任: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7、保修的責任
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前,施工單位應對質量問題履行返修義務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應對保修期內出現的質量問題履行保修義務。
8、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9、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10、質量缺陷是指建設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
11、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
12、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上述保修范圍屬于法律強制性規定。最低保修期限同樣屬于法律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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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承包雙方約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條例規定的期限,但可以延長。
13、三種不屬于保修范圍的情況(1)因使用不當造成的質量缺陷;(2)二級建造師法規精致整理 一份耕耘一份收獲
標準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定。
3、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國外標準,現行強制性標準未作規定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監督機構
(1)建設項目規劃審查機關:規劃階段;
(2)施工圖設計審查單位:勘察、設計階段;(3)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施工階段;
(4)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施工、監理、驗收等階段;(5)工程建設標準批準部門:任何階段。
監督檢查可以采取重點檢查、抽查和專項檢查的方式。
5、標準的分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
6、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
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執行的標準是強制性標準,其他標準是推薦性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工業產品的安全、衛生要求的地方標準,在本行政區域內是強制性標準。
7、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
推薦性標準,國家鼓勵企業自愿采用。
8、正確區分國家強制性標準和行業強制性標準 國家強制性標準:行業通用 行業強制性標準:行業專用
十三、環境保護法
1、環境影響評價的分類管理
(1)環境影響報告書(全面評價):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2)環境影響報告表(專項評價):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3)環境影響登記表:對環境影響很小。
2、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3、重大變動處理: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4、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5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
5、環境影響的后評價和跟蹤管理:在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并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備案
6、環境保護“三同時”: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1)設計階段: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中,編制環境保護篇章,在環境保護篇章中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
(2)試生產階段: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
(3)竣工驗收和投產使用階段: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同時進行。
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
7、在生活飲用水源地、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須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8、不禁止排放的情形:
(1)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放射防護的規定和標準。
(2)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準,防止熱污染危害。(3)排放含病原體的污水,必須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后,方準排放。
9、防止地下水污染:
(1)在開采多層地下水的時候,如果各含水層的水質差異大,應當分層開采; 對已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開采。
(2)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采礦等活動,應當采取防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3)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不得惡化地下水質。
10、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建筑施工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11、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建筑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12、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
13、噪聲敏感建筑物: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筑物。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
14、國家禁止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限制進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
十四、節約能源法考點解析
1、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2、國家立法態度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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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推廣使用民用建筑節能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2)國家限制進口或者禁止進口能源消耗高的技術、材料和設備。
(3)實施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當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優先采用遮陽、改善通風等低成本改造措施。既有建筑圍護結構的改造和供熱系統的改造應當同步進行。
(4)國家鼓勵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等節能建筑材料和節能設備,安裝和使用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
3、違反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法律后果:
(1)對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經審查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不得 頒發施工許可證。(3)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
(4)不符合建筑節能標準的建筑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不得批準開工建設;已經開工建設的,應當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經建成的,不得銷售或者使用。
4、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地方建筑節能標準,并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國家鼓勵企業制定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企業節能標準。
十五、消防法考點解析
1、消防設計的審核
(1)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
(2)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設計需要變更的,應當報經原審核的公安消防機構核準。
2、消防設計的驗收: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
3、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筑物內,不得設臵員工集體宿舍。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筑物內,已經設臵員工集體宿舍的,應當限期加以解決。對于暫時確有困難的,應當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經公安消防機構批準后,可以繼續使用。
4、使用明火: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
5、禁止攜帶火種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
6、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十六、勞動法考點解析
1、勞動安全衛生設施“三同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2、定期健康檢查: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
未成年人
3、女職工的特殊保護
(1)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 二級建造師法規精致整理 一份耕耘一份收獲
注意中斷(主觀事由)與中止(客觀事由)的條件(與訴訟時效中止、中斷規定相同)例外:拖欠勞動報酬爭議不受1年限制;
但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15、受理: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受理; 受理后5日內送達仲裁申請書副本; 10日內提交答辯狀。
16、審理: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視為撤回申請; 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可缺席裁決。部分事實清楚的,可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17、執行: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十七、勞動合同法考點解析
1、確認勞動關系的時間: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
3、書面勞動合同
(1)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4、因勞動者原因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書面通知中止勞動合同,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應當支付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5、因用人單位原因未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
(1)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月工資。(2)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6、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 二級建造師法規精致整理 一份耕耘一份收獲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7、勞動者隨時解除: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5)因本法 二級建造師法規精致整理 一份耕耘一份收獲
(2)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3)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
29、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1)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2)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
(3)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
(4)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不支付經濟補償。(5)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6)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十八、檔案法考點解析
1、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將本單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設單位移交。
2、建設單位應當收集和整理工程準備階段、竣工驗收階段形成的文件,并應進行立卷歸檔。
3、實行總承包的,總包單位負責收集、匯總各分包單位形成的工程檔案,并應及時向建設單位移交;各分包單位應將本單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時移交總包單位。
幾個單位承包的,各承包單位負責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項目的工程文件,并應及時向建設單位移交。
4、歸檔的工程文件應為原件
5、工程檔案一般不少于兩套,一套由建設單位保管,一套(原件)移交當地城建檔案館(室)。
6、列及城建檔案館(室)檔案接收范圍的工程,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前,應提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建設單位未取得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出具的認可文件,不得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7、停建、緩建建設工程的檔案,暫由建設單位保管。
8、對改建、擴建和維修工程,建設單位對改變的部件,應當重新編制工程檔案,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室)移交。
9、驗收組織
(1)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組織驗收的項目,由國家檔案局組織項目檔案的驗收;
(2)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委托中央主管部門(含中央管理企業,下同)、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組織驗收的項目,由中央主管部門檔案機構、省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組織項目檔案的驗收,驗收結果報國家檔案局備案;
(3)省以下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組織驗收的項目,由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組織項 目檔案的驗收;
10、項目檔案驗收應在項目竣工驗收3個月之前完成。
十九、稅法考點解析
1、納稅人的權利包括特殊情況下延期納稅的權利和收取完稅憑證的權利。
2、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3、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4、納稅人的義務。包括依法納稅義務、出境清稅義務和納稅人報告義務。
5、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的時間也是30日
6、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將其開立的全部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二十、建設工程法律責任考點解析
1、民事責任的種類: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
2、侵權責任違約責任的區別
侵權行為違反的是法定義務,違約行為違反的是約定義務; 侵權行為侵犯的是絕對權,違約行為侵犯的是相對權; 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包括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違約行為的責任僅限于財產責任。
3、侵權行為可分為一般侵權行為與特殊侵權行為
4、特殊侵權行為,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適用侵權責任特殊構成要件和特別責任條款的致人損害的行為。其中,與工程建設密切相關的行為有: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②地面施工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③建筑物及地上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5、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6、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7、工程建設領域的法律、行政法規所設定的行政處罰種類主要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建筑、構筑物和其他設施、責令停業整頓、責令停止執業業務、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同時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執業資格證書或其他許可證、執照等。
8、賠償損失是民事責任;
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責任;
沒收財產是刑事責任
9、罰款是行政責任;罰金是刑事責任
10、聽證程序
針對行政執法機關作出吊銷資質證書、執業資格證書、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業整頓(包括屬于停業整頓性質的,責令在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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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時限內不得承接新的業務)、責令停止執業業務、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以及處以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而設定的行政處罰程序。
對于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11、行政處罰的執行 行政處罰決定一旦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12、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最輕的主刑是管制。拘役與拘留的區別。
13、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
14、工程建設領域三種犯罪
(1)重大責任事故罪:生產作業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或者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后果。
(2)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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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要約的撤銷,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后;
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7、要約不得撤銷情形: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8、要約失效:
(1)當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2)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3)期限屆滿而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作了實質性改變(視為新要約)。
9、要約邀請:
(1)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2)但是如果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3)行為人撤回其要約邀請,只要沒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締約過失責任”)的損失,不承擔法律責任。
10、承諾的方式: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11、承諾的構成要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本人或其代理人)作出(2)承諾須向要約人(本人或其代理人)作出
(3)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不要求完全一致)
12、實質性變更:
(1)若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實質性變更,視為新要約。
(2)實質性變更:包括合同標的、質量、數量、價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辦法等的變更。
(3)非實質性變更,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13、承諾期限:
(1)承諾應在有效期內作出;
(2)若要約指定了有效期,則應在該有效期內作出承諾;(3)若要約未指定有效期,則應在合理期限內作出承諾。
14、承諾生效時間
(1)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2)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與要約生效規定完全相同)(3)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15、承諾期限的計算
(1)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
(2)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16、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時的承諾到達:
(1)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2)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17、承諾超期(要約人原因)
(1)承諾超期是指受要約人主觀上超過承諾期限而發出承諾導致承諾遲延到達要約人。(2)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18、承諾延誤(外部原因)
(1)承諾延誤是指受要約人發出的承諾由于外界原因而延遲到達要約人。
(2)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19、承諾的撤回
(1)承諾可以撤回;
(2)撤回時間:承諾發出之后,生效之前;
(3)撤回承諾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提示:要約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銷。但是承諾卻只可以撤回,而不可以撤銷。
20、合同的一般條款:包括當事人名稱;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合同的必備條款:當事人名稱;標的;數量
21、合同的形式:
(1)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2)其它形式即行為推定形式,只適用于法律明確規定、交易習慣許可或者要約明確表明時。
22、構成締約過失責任的條件:
(1)該責任發生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與違約責任的根本區別):合同尚未生效,或者雖已生效但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2)當事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所要求的義務(3)受害方的信賴利益遭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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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締約過失責任的主要情形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主要有:違反有效要約和要約邀請,違反初步協議,未盡保護、照顧、通知、保密等附隨義務,違反強制締約義務。
三、合同的效力考點解析
1、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1)存在訂約當事人
(2)訂約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一致(3)經歷要約與承諾兩個階段
2、合同成立時間
(1)合同書: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各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不在同一時間的,最后一方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2)確認書: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此時,確認書具有最終正式承諾的意義。
3、合同成立地點
(1)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2)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4、合同生效是價值判斷;合同成立是事實判斷。
5、合同生效要件:
(1)主體適格: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
(3)內容合法: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4)形式合法: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6、超越經營范圍合同的效力:(1)一般有效;
(2)例外無效: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
7、無效合同的主要類型如下: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 二級建造師法規精致整理 一份耕耘一份收獲
(4)無處分權
16、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效力待定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
(2)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3)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4)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方式作出。
17、表見代理: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18、越權訂立的合同
(1)原則有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2)例外無效: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
19、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20、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在沒有被權利人確認之前是無效合同,不具有履行的效力 在被權利人追認后則是有效合同,具有履行的效力。
21、附條件合同的類型
(1)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2)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22、惡意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不成就; 惡意促成條件不成就的,視為成就。
23、附期限合同與合同履行期限不同。
(1)附期限合同是針對合同的效力,期限是否屆滿將決定合同生效或者失效。
(2)合同履行期限是針對當事人的實際履行行為,該期限將決定當事人是否需要實際履行合同,但不排除在該期限到來之前合同已經發生效力。
24、附期限合同與附條件合同的區別
期限為將來確定要發生的事實,是可知的; 條件則是將來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
四、合同履行考點解析
1、合同履行的原則
(1)全面、適當履行的原則(2)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
(3)公平合理,促進合同履行的原則
(4)當事人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的原則
2、合同履行的主體:當事人約定的債務人之外 二級建造師法規精致整理 一份耕耘一份收獲
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4)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8、因承包商過錯導致質量不符合約定的處理
(1)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9、因發包人過錯導致質量不符合約定,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情形:(1)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
10、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出現質量問題的處理(1)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2)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3)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11、竣工日期的確定
(1)竣工日期可以分為合同中約定的竣工日期和實際竣工日期。
合同中約定的竣工日期是發包人限定的竣工日期的底線,如果承包人超過了這個日期竣工就將為此承擔違約責任。
而實際竣工日期則是承包人可以全面主張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的開始之日,如果該日期先于合同中約定的竣工日期,承包商可以因此獲得獎勵。
(2)竣工前,當事人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工程質量經鑒定合格的,以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3)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4)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12、對計價方法的確定
(1)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2)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13、利息糾紛的處理
(1)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2)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利息時利息的起算時間: a.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b.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c.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14、計價方式糾紛的處理
(1)計價方式:固定價;可調價;成本加酬金
(2)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
15、工程量的確認
(1)工程量的確認應以工程師的確認為依據(2)工程師的確認以簽證為依據
(3)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
16、確認工程量的時間
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17、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1)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2)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3)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4)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18、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19、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
(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互負的債務(2)在合同中未約定履行順序(3)當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債務
(4)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義務 20、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與效力
(1)同時履行抗辯權只能由當事人行使,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適用。
(2)同時履行抗辯權有阻卻對方請求權的效力,沒有消滅對方請求權的效力。
21、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
(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互負的對待給付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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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中約定了履行的順序;
(3)應當先履行的合同當事人沒有履行合同債務或者沒有正確履行債務;
22、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與效力
(1)先履行抗辯權在當事人行使時,可采取明示或采取默示。
(2)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在他方未先履行義務前,可拒絕自己履行義務,并不承擔違約責任。
23、行使不安抗辯權情形(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4、不安抗辯權的成立條件
(1)雙方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2)債務履行有先后順序
(3)履行順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顯下降,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4)履行順序在后的當事人未提供適當擔保
25、不安抗辯權的行使與效力
(1)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負有對相對人欠缺信用、欠缺履行能力的舉證責任。
(2)中止履行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擔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26、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了保障其債權不受損害,而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行使債權的權利。
27、代位權行使條件: 債權人對債務人債權到期;
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債務人的債權到期;
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28、代位權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29、撤銷權的構成要件
(1)債務人實施了處分財產的行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2)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發生在債權人的債權成立之后;(3)債權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已經發生效力;(4)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侵害債權人債權。30、撤銷權的行使期限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31、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