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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電網管理創新案例篇一
(2003年9月10日 國家電網計[2003]355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國家電網公司及其全資企業、控股企業(以下簡稱公司)的投融資功能,規范投資行為,建立投資風險約束機制,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國發[2002]5號文件、《國家電網公司章程》和國家現行有關政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投資是指將一定數量的資產(有形的、無形的)投放于某種對象或事項,以取得一定收益或社會效益的活動,這種活動包括建造、改造和購置固定資產投資,收購、兼并以及設立、出資于其它公司等股權投資。
第三條 公司投資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必須符合國家電網公司的發展戰略與規劃,必須有市場、有效益,達到合理投資收益。
第四條 公司所有投資行為,必須遵守本規定。資金使用必須納入公司預算。
第二章 投資方向與范圍
第五條 公司主要投資于電力項目,也可以適當投資于非電力項目。第六條 公司投資應優先安排電網工程及其必要的調峰、調頻電源工程和電力技術改造工程、環保工程等。
第七條 對電網項目的投資,應根據國家電網公司、區域電網公司和省電網公司的功能定位,按分層次管理的原則,分別進行投資建設。
第八條 公司投資非經營性項目,應優先安排有利于提高職工素質、有利于科技進步的教育和科研設施投資。
第九條 禁止公司投資于高檔賓館、飯店以及樓堂館所和以高消費為目的的培訓中心。第十條 禁止對國家產業政策明令禁止的其它項目進行投資。
第三章 資金籌措與使用
第十一條 公司投資經營性項目實行資本金制度。第十二條 公司投資項目需要的資本金,原則上自行籌措。第十三條 公司用作項目資本金的資金來源有:
(一)公司收益;
(二)折舊;
(三)用于三峽輸變電建設的三峽基金;
(四)按規定程序盤活存量資產取得的產權交易收入;
(五)經國家批準發行股票;
(六)實物、無形資產等;
(七)其它符合國家規定的資金。
第十四條 公司不得用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充抵本公司投資項目的資本金。第十五條 公司每年投入電力項目的資本金占其當年資本金運用總額的比例不得低于80%。
第十六條 公司投資電力項目,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原則上不低于20%;投資非電力項目,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公司用于非生產性項目的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非生產性資產折舊和公益金數額的總和。
第十八條 公司對外進行股權投資,其累計投資額一般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50%,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特殊情況需經國家電網公司批準。非獨立核算企業不得對外投資。
第十九條 公司投資項目所需的債務融資來源有:
(一)國家政策性銀行貸款;
(二)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
(三)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及國外商業銀行貸款;
(四)境內外發行企業債券;
(五)地方及其它企業融資;
(六)其它符合國家規定的資金。
第二十條 公司投資項目所需的債務融資,原則上由項目法人作為債務人。第二十一條 公司融資數量要根據投資需要、負債情況和經營狀況綜合分析確定,實行總量控制。對各種可能的資金來源要進行綜合比較分析,選取成本最低的融資方式。第二十二條 為了有利于降低籌資成本,境外發行債券由國家電網公司作為發債主體;境內發行債券可由國家電網公司或其全資、控股子公司作為發債主體。
第二十三條 國家電網公司的全資、控股子公司發行債券,必須報國家電網公司審批。
第四章 投資管理程序
第二十四條 公司投資電力固定資產項目,必須遵循以下管理程序:
(一)根據國家電力發展規劃,由公司內有關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公司發展規劃,提交該公司總經理會議審查通過;國家電網公司全資企業、控股企業的發展規劃應報國家電網公司審核。
(二)公司的投資項目,由公司內有關部門在本公司發展規劃中初選,開展項目可行性研究,提出報告并組織評審后,提交該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討論決策。
(三)公司確定投資的大中型電力項目,經國家電網公司審查同意后,按國家規定的建設程序辦理有關建設手續。
第二十五條 公司投資非電力項目,項目投資總額在1億元及以上、項目投資總額雖在1億元以下但公司投入資本金在1000萬元及以上的,需經國家電網公司審查同意后按國家規定的程序辦理有關手續。項目投資總額在1億元以下且公司出資本金在1000萬元以下、200萬元及以上的,按國家規定程序辦理有關手續,并報國家電網公司核備。
第二十六條 公司向境外投資要提出可行性研究報告,經國家電網公司審查后按國家規定的建設程序辦理有關建設手續。
第二十七條 公司對股權投資實行股權投資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制度,具體審批辦法將另行制定頒發。
第二十八條 公司投資項目,必須納入國家電網公司投資計劃管理,其中資本性支出和公司融資計劃應納入國家電網公司預算管理。電力大中型項目和按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須經國家電網公司審查和核備的項目,其投資計劃必須報經國家電網公司審批和核備。
第二十九條 公司投資項目,實行后評估制度。第三十條 公司投資項目的統計,應嚴格按公司統計制度執行。第三十一條 公司投資項目,應嚴格實行審計制度。各級審計部門負責分工范圍內的投資項目審計。對發現的問題必須認真糾正和整改,重大問題及時報國家電網公司。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國家電網公司全資企業、控股企業可依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家電網公司備案。
第三十三條 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事業單位以及暫保留和待轉讓發電企業的投資行為,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國家電網公司負責解釋。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二00三年十月一日起執行。
國家電網管理創新案例篇二
國家電網公司管理創新淺談
作者:華北電力大學 張迎
在2011年《財富》雜志新的世界500強企業的最新排名中,中國國家電網公司位列第七位,比2009年的排名再度上升1位。從2003年至2011年短短的8年間,國家電網公司的世界500強排名已經從第四十位上升到第七位。總資產總額達到2.17萬億元,實現翻倍。取得如此之大的成績,這在全世界范圍內都是罕見的。究竟是什么樣的力量可以讓國家電網公司迅速的發展壯大?這個力量之源其實就是四個字:管理創新。
在2011年年中工作會議上,國家電網公司總經理、黨組書記劉振亞再次強調:“創新就是國家電網公司的生命”。所謂管理創新:就是企業不斷地根據市場和社會變化,重組人力資源、資本和科技要素,即創造滿足市場需要,同時又達到自身的效益目標和社會整體實現的過程。多年來國家電網公司一直在公司黨組的正確領導下,秉承著“努力超越、追求卓越“的企業精神,走出了一條不斷在探索,不斷在管理創新的科學發展之路。
一、國家電網公司管理創新發展成績顯著
(一)思想統一、目標明確
國家電網公司黨組在思想上高度統一,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引,堅決貫徹落實“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方針,圍繞做強做優、培育世界一流能源企業的目標,以自主創新能力建設為基礎,以不斷的體制機制創新為動力,以特高壓、智能電網、電動汽車等一批重點創新工程為依托,推動國 家電網公司不斷的轉型升級,實現創新驅動發展。
(二)科學發展、統籌兼顧
國家電網公司在發展過程中,一直努力堅持幾方面的結合。一是堅持公司發展與國家發展、社會責任與企業效益相結合,統籌創新布局。公司黨組高度關注西藏地區多年來的缺電問題,決定開工建設“青-藏聯網” 工程。該項工程平均海拔4500米,最高海拔達到5300米,高寒缺氧、地質復雜,凍土廣布。自2010年7月開工以來,共投入1.3萬名電網建設者挑戰“生命禁區”。公司黨組領導靠前指揮,多次到達一線指揮建設工作。這幾年全國電網的快速建設在支持國家經濟發展過程中發揮了巨大作用。二是科技創新與體制機制創新相結合。國家電網公司在發展過程中一方面努力把握科學創新的規律和節奏,有條不紊的推動特高壓、智能電網、電動汽車和風光儲輸等重大科技項目的建設;另一方面積極探索適應公司科學發展的內部組織機構的建設,通過打造一流總部以及全公司的“三集五大” 體系建設,不斷激發和增強企業創新和可持續發展的內生動力。三是立足當前和謀劃長遠相結合。國家電網公司“十一五”規劃和“十二五”規劃都充分體現了當前與長遠的結合。從公司領導遠在2003年就高瞻遠矚的提出了特高壓的偉大構想直至今日逐步在祖國大地上實現,到公司開始國際戰略,將業務從國內跨入菲律賓、巴西、俄羅斯等國家。無不體現了國家電網公司著眼提升長遠競爭力,注重前瞻性、戰略性研究,促進公司的可持續發展。四是掌握核心 技術與提高系統集成能力相結合。以特高壓和智能電網建設為核心,集中公司優勢資源和專家隊伍,實現技術重點突破。研發和掌握一批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推動公司多條產業鏈的發展和商業模式的創新。不斷實現了“以面帶點”實現技術系統化、集成化創新升級。
(三)發揚民主、以人為本
在公司整個的發展過程中,公司黨組充分認識到在企業中,充分發揚民主,堅持以人為本對一個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性。因此,國家電網公司率先在央企中建立了職工代表大會制度,通過自下而上的職工選舉選出代表,每年召開職工代表大會,讓代表們充分將全公司職工的想法和建議在大會上廣泛收集討論,最終與公司的長期規劃有機結合,形成本年度公司的發展目標。充分體現了職工當家作主的民主氛圍。此外,公司依托工會組織,積極為職工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開展安全管理,加強職工安全培訓;每年在班組中組織qc成果發布、積極開展“5s”管理,激發職工的自主創新精神;通過黨團組織的學習實踐活動,讓黨員、團員工作在前,涌現處一批像呂清森同志這樣的先進人物,不斷培養員工忠誠企業,以企業為家的精神。
二、進一步加強管理創新工作的幾點想法
(一)以建立國際水準能源集團的目標開展管理創新
作為目前世界500強排名第七的企業,國家電網公司目前作為中國國有大型中央企業,資產達到了2.17萬億元。可以說具 備了相當強的實力。但是,目前的影響力和實力還基本停留在國內范圍,沒有達到了國內一流企業的水平。下一步,國家電網公司將進一步堅決貫徹黨中央對央企提出的“走出去”戰略,在繼續做好國內業務的同時,努力拓展海外市場,明確建立國際水準現代能源集團的目標。目前國家電網公司已經將主營業務深入菲律賓和巴西。并且在海外建立了六個駐外辦事處,包含:菲律賓、巴西、俄羅斯、歐洲、美國、印度等國家和地區。利用這些辦事處加強與這些國家和地區的能源組織和企業合作,特別是參與電網經營管理、智能電網、特高壓等項目的深度交流與合作。因此,作為已經向國際化進軍的中央企業,需要在管理創新上尋找新突破。
(二)加大科技管理創新力度
為了進一步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推進國家電網公司轉變發展方式,全面提升企業內部的自主創新能力,不斷提升公司的發展質量和效益,實現公司在“十二五”期間又好又快發展。需要公司加大科技創新管理的力度,做好幾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將科技創新作為公司發展的核心戰略,明確科技創新的發展路線,依托智能電網、特高壓、電動汽車等項目制定長遠發展規劃,確定以公司和電網發展的技術需求為導向,以支撐引領“世界一流電網、國際一流企業”建設為目標,深入實施“一流四大”科技發展戰略,為“一強三優”現代公司提供有力技術支撐。二是優化配置科技資源,建立健全研發體系。進一步對公司系統內 的科技資源進行優化配置、高效利用和開放共享。加大整合力度,完善創新鏈條。加強企業內部的科研機構建設和科研基礎條件建設,通過與外部資源的合作,比如與北京市政府的未來科技城項目深度合作,建設一批科研場所和機構。積極探索組建“中央研究院”,打造電力行業共性的技術交流平臺,更好的為國家電力行業的發展提供技術服務保障。三是突破難點關鍵核心技術,全面提升知識產權工作水平。緊密圍繞公司“十二五”的整體發展規劃,按照“創新儲備一代、研究開發一代、應用推廣一代”的原則。加大對國家863計劃智能電網項目、特高壓工程、電動汽車以及風光儲輸項目的投入和聯合攻關。盡快在450萬千伏安變壓器、多端直流、±1100千伏直流輸電等方面取得突破,增強原始創新、集成創新能力,不斷將取得的研究成果實現產業化。做好培育公司新的創新點和經濟增長點。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完善公司各項研究成果的知識產權管理的運作模式和工作機制,加強專利和專有技術等知識產權的集中管理。加強知識產權的成果運用,提升公司知識產權成果的資本化運作能力。四是加強公司的科技人才專家隊伍建設。利用“千人計劃”大力實施公司人才強企戰略,加快建設一支適應公司快速發展,結構合理、創新能力強的專家人才隊伍。建立全公司系統的專家人才評價、選拔、培養、聘用和激勵機制。對科技人才隊伍建立單獨管理體系,不斷健全科技人才技術職務體系。同時,依托公司的重點科技項目加強對青年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培養。此外,還要加強公司創新創業試驗基地建設,不斷吸引海外科技人才加入到公司的建設中。
(三)加快公司創新管理文化體系建設
在公司范圍內,積極開展各類群眾性創新管理文化建設活動,鼓勵開展群眾性技術創新、技術發明和管理創新,調動職工的積極性,繼續通過qc成果發布、“5s”管理等活動解決公司在生產和管理方面存在的各類問題。大力弘揚公司“努力超越、追求卓越”的企業精神。使公司形成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新的文化氛圍。將創新管理作為公司企業文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從而激發全體公司職工的創新熱情,使職工在工作中更有動力,帶動整個公司更有活力。
管理創新是一個長期的系統工程,需要把它慢慢的融入到企業的文化血液中。只有將它持續的推進,并不斷的發揚光大,企業才會永遠富有活力,才可能實現可持續發展。國家電網公司將一直把它視為生命之源,通過它去實現國家電網公司更加輝煌美好的明天。
國家電網管理創新案例篇三
附件2:
國家電網公司關于人力資源集約化管理和收入分配管理督導檢查的工作方案
(2010年6月3日)
按照公司二季度工作會議部署,決定在下半年就人力資源集約化管理、工資收入分配管理和領導干部股權清退情況開展一次全面的督導檢查。為做好督導檢查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督導檢查內容
1.落實公司人力資源集約化管理措施情況,包括勞動計劃管理、機構編制管理、貫徹勞動定員標準、解決生產一線結構性缺員問題、推行培訓規范、實訓基地建設和員工隊伍建設等方面措施的落實情況。
2.工資收入分配管理情況,包括工資總額、企業負責人(含所屬單位負責人)薪酬、收入分配制度建設、管理機關工資收入、企業年金管理等情況。
3.貫徹落實公司59號文件、四部委28號文件和國資委139號文件,清退有關人員股權工作情況,包括股權清退的操作方式、操作程序、股金兌現等,以及規范主業與多經企業的管理、業務關系等情況。
督導檢查提綱見附件。
二、督導檢查的時間和范圍 督導檢查時間:2010年7月—10月
督導檢查范圍:各網省公司,公司各直屬單位。
三、督導檢查組人員組成
督導檢查工作分兩組進行,分別由人資部部門負責人帶隊,人資部2-3人、財務部1人、審計部1人、監察局1人參加。
四、督導檢查工作總體安排
兩個督導檢查組分別統籌安排各自的督導檢查工作,原則上每月檢查2次,每次檢查2-4個單位,用4個月時間完成督導檢查工作。其中,第一組負責督導檢查華北、東北和西北地區各網省公司及部分直屬單位,第二組負責督導檢查華東和華中地區各網省公司及部分直屬單位。
五、督導檢查方式
督導檢查工作本著“嚴格、嚴肅、嚴細”的原則,采取上下結合、聽查結合的方式,通過聽取專題匯報、座談討論、實地查閱相關資料,力爭全面、客觀、詳實地掌握了解列入檢查內容的情況。
1.督導檢查組制訂詳細的督導檢查工作實施方案,明確督導檢查的內容、督導檢查的標準以及需被檢查單位提供的材料清單,提前一周連同督導檢查的通知發至被檢查單位。
2.被檢查單位提前準備匯報材料,并按清單整理相關基礎材料待查。
3.督導檢查組聽取被檢查單位專題匯報,座談討論,實地查閱相關基礎資料,向被檢查單位通報發現的問題,并提出整改要求。
附件2-1:
督導檢查提綱
一、人力資源集約化管理方面
(一)檢查內容
1.勞動計劃管理。勞動計劃、信息管理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建設及落實情況,畢業生錄用計劃、落實情況及崗位安排情況,公開招聘方案和人選的落實情況,系統外調動人員情況,接收安置復轉軍人情況,成建制劃轉單位的人員情況。
2.機構編制管理。職能部門設置情況,人員編制和實際配置人數,助理、副總師、部門負責人情況,各職級職員人數情況。
3.勞動用工管理。勞動合同簽訂情況,勞動紀律等制度的建設和執行情況,勞務派遣工、短期用工勞動合同的簽訂和使用情況。
4.培訓教育體系建設。“十一五”教育培訓和人才培養規劃、教育培訓計劃及其落實情況,培訓教育方面的制度建設及落實情況。
(二)檢查標準
勞動計劃管理。勞動計劃、信息管理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完整、配套,高校畢業生、公開招聘、系統外調動、復轉軍人接收嚴格執行公司批復的計劃或方案。
機構編制管理。職能部門、業務部/專業機構嚴格按公司批復設置,職能部門、處級干部人數控制在公司批復的數-45 的工資總額計劃,“五項福利費”納入工資總額管理,不存在從職工薪酬中列支非工資性項目或從成本中列支其他工資性項目情況;企業負責人薪酬嚴格執行核定的薪酬標準和支付規定,并建立單獨的負責人薪酬臺賬;內部收入分配制度公平合理、激勵約束作用明顯,管理機關工資水平合理,確定水平的依據充分、合理;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的繳費標準統一、管理過程規范。
2.違規行為得到徹底糾正。按照公司《關于進一步加強收入分配管理的意見》(國家電網人資[2010]524號)要求,對出現的違規行為進行了及時、有效、徹底的整改和糾正。
(三)需被檢查單位提供的材料清單 1.內部收入分配管理制度; 2.勞動統計報表;
3.機關本部工資發放明細;
4.有關工資發放的會計賬簿和會計表單; 5.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臺賬; 6.企業負責人納稅憑證; 7.企業年金管理臺賬;
8.關于進一步加強收入分配管理工作的自查方案; 9.關于進一步加強收入分配管理工作的自查整改工作報告。
國家電網管理創新案例篇四
規章制度編碼:國網(基建/2)173-2023
國家電網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依據國家電網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大建設”體系建設和安全工作要求,為進一步規范公司系統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保證建設工程安全和從業人員安全健康,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依據《國家電網公司安全工作規定》和《國家電網公司基建管理通則》制訂,明確基建安全基本原則、管理目標、職責分工、工作內容和要求,是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必須執行的基礎性、原則性制度。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總部、省公司級單位(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公司和公司直屬建設公司,下同)、地市公司級單位(包括省、直轄市、自治區電力公司支撐實施機構、地市供電企業、公司直屬單位下屬單位)、縣公司級單位(包括縣供電企業、直屬單位下屬單位子企業),公司系統新建、改擴建輸變電工程以及公司投資、控股的電源工程項目及相關參與方。
第四條 公司基建安全管理應貫徹“以人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公司及所屬單位將基建安全工作納入本單位安全管理體系,實行主要負責人負總責和“一崗雙責、黨政同責”的
公司基建安全管理信息。
(六)參與基建安全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七)組織開展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考核與評價。第八條 公司總部相關部門管理職責
(一)國網安質部負責監督、檢查與評價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二)國網交流建設部負責公司特高壓及跨區交流電網工程建設的安全管理;國網直流建設部負責公司直流輸電工程建設的安全管理;公司成立的工程建設指揮部負責相應工程的安全管理。負責監督、檢查、考核所委托建設管理單位的項目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條 省公司級單位基建管理部門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及所屬企業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所屬設計、施工、監理企業安全工作。
(二)省公司級單位基建管理部門下設安全管理處室,配備安全管理專職人員。
(三)建立基建安全管理體系,健全基建安全管理臺帳(見附件4),持續改進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四)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以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編制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劃方案,并組織落實。
(五)開展基建安全風險管理,監督、檢查工程項目關鍵工序及危險作業風險識別、評估、預控措施和應急管理等工作落實情況。
(六)組織在建項目及所屬設計、監理、施工、調試企業推進基建安全管理標準化工作。監督、檢查工程項目安全文明施工費(包含安全措施費、文明施工費和環境保護費,以下同)提取和使用。
(七)落實公司關于分包管理具體要求,開展在建工程及所屬企業的分包管理工作。
(八)組織開展基建安全教育培訓、基建安全檢查和競賽交流活動。
(九)負責基建安全信息管理,組織收集、分析、上報基建安全信息。
(十)負責監督、管理、考核評價所屬建設管理、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參與本單位基建安全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十一)對本單位所屬施工、監理企業承攬的本單位以外的工程建設任務,履行企業上級主管單位的安全管理職責。
(十二)對本單位投資或控股的建設項目履行項目法人安全管理職責,對負責建設管理的項目履行建設管理單位安全管理職責,對項目參建單位的安全履約情況進行評價。
第十條 地市(縣)公司級單位基建管理部門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及所屬企業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所屬設計、監理、施工企業安全工作。
(二)建立基建安全管理體系,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以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健全基建安全管理臺帳(見附件4),持續改進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三)開展基建安全風險管理,監督、檢查工程項目關鍵工序及危險作業風險識別、評估、預控措施和應急管理等工作落實情況。
(四)組織負責建設管理的項目及所屬設計、監理、施工企業推進基建安全管理標準化工作。監督、檢查工程項目安全文明施工費提取和使用。
(五)落實公司關于分包管理具體要求,開展在建工程及所屬企業的分包管理工作。
(六)組織開展基建安全教育培訓、基建安全檢查和競賽交流活動。
(七)負責基建安全信息管理,組織收集、分析、上報基建安全信息。
(八)負責監督、管理、考核評價所屬建設管理、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參與本單位基建安全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九)對負責建設管理的項目履行建設管理單位安全管理職責。
第十一條 項目法人管理職責
(一)對項目建設全過程的安全負責,承擔項目建設安全的組織、協調、管理、監督責任。
(二)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本項目的安全管理體系。
(三)對同時滿足“有三個及以上施工企業(不含分包單位)參與施工、建設工地施工人員總數超過300人、項目工期超過12個月”條件的單項工程(針對輸變電工程,變電站工程和輸電線路工程可視為兩個單項工程),負責(或委托建設管理單位)組建項目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
(四)項目法人單位基建管理部門(或建設管理單位)負責人擔任安委會主任,業主項目經理擔任常務副主任,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施工項目經理擔任副主任,安委會其他成員由工程項目監理、設計、施工企業的相關人員及業主、監理、施工項目部的安全、技術負責人組成。
(五)負責指導項目安委會組織成員單位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基建安全工作的規定,決定工程項目安全管理的重大事項;協調解決工程建設過程中涉及多個參建單位的安全管理問題;定期組織召開安委會會議,形成會議記錄并編發會議紀要;必要時聘請專職安全監督人員開展相關工作。
(六)確定工程項目安全管理目標,按規定計列安全文明施工費,確定合理工期,按基建程序組織工程建設。
(七)在工程招標與合同簽訂工作中,明確項目安全工作目標要求和安全考核獎懲措施,與中標單位簽訂安全協議。
(八)建立健全工程項目安全風險管理體系和應急管理體系,組織或參與基建安全事故(事件)的調查和善后處理工作。
(九)直接負責項目建設管理工作時,履行建設管理單位安全職責。
第十二條 建設管理單位(負責具體工程項目建設管理的省公司級單位、地市供電企業、縣供電企業,下同)管理職責,各單位所屬經研院、所配合履行項目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基建安全管理體系,設置基建安全管理機構(專責),健全基建安全管理臺帳(見附件4)。
(二)負責落實本單位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制訂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劃方案,并組織實施。
(三)受項目法人委托,履行工程項目建設階段的安全管理職責,制定工程項目實現安全管理目標的保證措施,負責監督、管理和考核評價參與工程建設的相關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安全管理工作。
(四)參加項目法人組建的安委會工作,或受項目法人委托組建項目安委會,開展相關工作。
(五)組建業主項目部,負責落實本單位及工程項目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組織或委托業主項目部開展工程項目安全管理評價工作。
(六)受項目法人委托,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工程項目建設相關證件、批件。提供工程項目安全文明施工的基本條件,包括完成征地、拆遷和四通一平(水、電、路、通訊暢通及平整場地);提供擴建工程運行場地地下管網線路等資料。對施工現場周圍建(構)筑物和地下管線提出保護要求。
(七)參加招投標工作,受項目法人委托,簽訂合同和安全協議。負責監督施工企業按合同約定,足額投入安全文明施工費。
(八)督促監理、設計、施工等項目參建企業嚴格履行相關合同中有關安全文明施工責任。對違反合同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對工程項目安全管理工作不稱職的施工項目經理、安全管理人員或安全監理人員,要求相關單位予以撤換。
(九)組織開展施工分包管理工作,監督施工、監理單位分包管理工作的履約情況。
(十)組織或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十一)參與基建安全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第十三條 業主項目部管理職責
(一)負責工程項目現場安全綜合管理和組織協調,組織監理、施工項目部落實相應的安全職責,建立項目安全管理臺帳(見附件4)。
(二)參加工程項目安委會,組織相關參建單位落實安委會會議決定。
(三)制定工程項目安全管理總體策劃方案,并組織實施。批準施工項目部施工安全管理及風險控制方案、工程施工強制性條文執行計劃,批準監理項目部安全監理工作方案,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工程項目安全考核獎懲措施。
(四)審批施工項目部報送的分包計劃和申請,上報項目分包動態信息,監督施工項目部對分包安全的全過程管理。審核現場應急處置方案,檢查施工項目部開展有針對性的應急演練工作。審批施工項目部安全文明施工費使用計劃,并監督現場使用情況。
(五)對兩個及以上施工企業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施工、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作業活動,組織簽訂安全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工作協調。
(六)開展安全風險管理,組織監理、施工項目部對工程項目關鍵工序及危險作業開展施工安全風險識別、評價,制定針對性的預控措施,并監督落實。
(七)組織安全檢查活動,監督安全隱患閉環整改。組織項目參建單位開展安全管理競賽活動。
(八)對工程項目安全管理工作不稱職的施工項目經理、安全管理人員或安全監理人員,提出撤換要求。
(九)負責工程項目安全信息的收集與報送。組織開展工程項目安全管理評價工作。負責對設計單位和施工、監理項目部進行安全管理工作考核與評價。
(十)配合工程項目安全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第十四條 勘察設計企業管理責任
(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設計規范、標準、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開展勘察設計,并對提交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性負責。
(二)嚴格執行勘察作業相關規定,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構)筑物的安全。
(三)根據施工及運行安全操作和安全防護的需要,設計安全及防護設施內容,選用符合國家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要求的材料,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提出防范安全事件的技術要求。
(四)對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和特殊結構的工程項目,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安全事件的技術要求。
(五)落實國家、地方政府有關職業衛生和環境保護的要求,將土方平衡、土石方臨時堆放場地以及施工臨設、材料堆放場地,以及避免水土流失、施工垃圾堆放及處理、“三廢”(廢棄物、廢水、廢氣)及噪聲等排放處理內容納入設計文件中。
(六)設計文件應包含項目環境(海拔、地質、邊坡等)、工程主要特點(高支模、深基坑、線路工程重要跨越、變電工程間隔擴建等)等內容,并在設計交底時強調相關安全風險。
(七)任命項目設計工地代表,及時解決現場安全工作中遇到的設計問題。
(八)參與或配合基建安全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第十五條 監理企業管理責任
(一)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合格的安全管理專職人員,組織開展本企業安全管理及工程項目安全監理工作。
(二)依據國家、行業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標準,以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制度和監理合同,對工程項目實施監理,并承擔安全監理職責。
(三)建立安全監理管理工作機制,健全基建安全管理臺帳(見附件4)。
(四)組織檢查監理項目部安全監理工作的開展情況,及時掌握工程現場安全動態,提出改進措施。
(五)參與或配合基建安全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第十六條 監理項目部管理責任
(一)負責工程項目施工的安全監理工作,履行監理合同中承諾的安全監理職責。完善安全監理工作機制,健全項目安全管理臺帳(見附件4)。
(二)編制監理規劃,明確安全監理目標、措施、計劃;編制安全監理工作方案,明確文件審查、安全檢查簽證、旁站和巡視等安全監理的工作范圍、內容、程序和相關監理人員職責以及安全控制措施、要點和目標。
(三)組織項目監理人員參加安全教育培訓,督促施工項目部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四)審查項目管理實施規劃(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五)審查施工項目部報審的施工安全管理及風險控制方案、工程施工強制性條文執行計劃等安全策劃文件。審查項目施工過程中的風險、環境因素識別、評價及其控制措施是否滿足適宜性、充分性、有效性的要求。
(六)審查施工項目經理、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上崗資格,監督其持證上崗。審查施工分包隊伍資質及人員的安全資格文件,對施工分包全過程監督。
(七)負責施工機械、工器具、安全防護用品(用具)的進場審查。檢查現場施工人員和裝備投入是否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及工程承包合同的約定。
(八)審查安全文明施工費使用計劃,檢查費用使用落實情況。
(九)協調交叉作業和工序交接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實。
(十)對工程關鍵部位、關鍵工序、特殊作業和危險作業等進行旁站監理,對重要設施和重大轉序進行安全檢查簽證。
(十一)對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的安全隱患,要求施工項目部整改,必要時要求施工項目部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業主項目部,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
(十二)組織或參加項目安全檢查、工作例會,掌握現場安全動態,收集安全管理信息,通報施工現場安全現狀以及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和具體措施,督促責任方落實。
(十三)負責安全監理工作資料的收集和整理,建立安全管理臺帳,并督促施工項目部及時整理安全管理資料。
(十四)配合項目安全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第十七條 施工企業管理責任
(一)設立安全管理機構,按規定配備安全管理專職人員,成立本單位安委會,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體系,健全基建安全管理臺帳(見附件4),開展本企業及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二)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以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保證安全文明施工各項措施落實到位。嚴格執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規范,在項目現場全面落實體系運轉要求。
(三)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包括購置安全工器具和安全設施、改善勞動條件和環境、開展教育培訓和宣傳等內容),按照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提取安全文明施工費,單獨計列,專款專用;完善相應的管理機制,確保安全技術措施所需經費的開支。
(四)建立健全施工機械安全管理體系,落實施工機械管理部門、機械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負責施工機械從購置、租賃、安裝、維護、檢驗、使用、拆除到報廢全過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建立安全風險管理體系和應急管理體系,制定本單位應急預案,對預案定期進行有針對性的演練。
(六)建立完善施工分包管理體系,全面落實施工企業分包管理責任,落實施工分包管理流程和評價考核機制。組織簽訂分包合同及安全協議,并監督實施。配齊現場分包管理人員,組織分包培訓,開展分包商的評價考核,收集分包信息,對分包工程的施工全過程進行有效控制。
(七)組織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保證企業負責人、項目經理、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八)組織檢查施工項目部安全管理工作的開展情況,及時掌握工程現場安全動態,組織對問題進行整改完善。
(九)依法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為作業人員提供合格的安全防護用品,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十)根據公司加強班組建設的有關要求,加強施工班組建設,健全施工班組安全管理體系。
(十一)參與或配合基建安全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第十八條 施工項目部管理責任
(一)負責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施工安全管理機構,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履行施工合同及安全協議中承諾的安全責任。
(二)依據公司有關規定和業主項目部的安全管理目標,制訂施工項目部安全管理目標,完善安全管理工作機制,建立項目安全管理臺帳(見附件4)
(三)編制施工安全管理及風險控制方案、工程施工強制性條文執行計劃、安全文明施工費使用計劃等文件,并報監理項目部審查,經業主項目部批準后,在施工過程中貫徹落實。
(四)組織開展安全教育培訓,作業人員、管理人員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完善安全技術交底和施工隊(班組)班前站班會機制,向作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可能存在的風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事件)現場應急處置措施。
(五)負責組織安全文明施工,制定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放與處理措施、“三廢”(廢棄物、廢水、廢氣)處理措施、降噪措施等,使之符合國家、地方政府有關職業衛生和環境保護的規定。
(六)開展施工風險識別、評估工作,制訂預控措施,并在施工中落實。
(七)建立現場施工機械安全管理機構,配備施工機械管理人員,落實施工機械安全管理責任,對進入現場的施工機械和工器具的安全狀況進行準入檢查,并對施工過程中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重要吊裝、關鍵工序作業進行有效監控;負責施工隊(班組)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試驗、送檢工作。
(八)完善施工項目部分包管理體系,貫徹落實公司分包管理具體要求,依據投標文件和施工合同書承諾,提出分包計劃和分包申請,落實分包現場安全管控等環節的具體管理要求,組織項目分包管理的考核評價,及時上報分包動態管控信息。
(九)開展并參加各類安全檢查,參加安全管理競賽交流活動,對存在的問題閉環整改,對重復發生的問題制定防范措施。定期召開或參加安全工作會議,落實上級和項目安委會、業主、監理項目部的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十)負責利用項目現場基建管理信息系統開展安全工作,及時準確上報項目安全信息。
(十一)參與編制和執行各類現場應急處置方案,配置現場應急資源,開展應急教育培訓和應急演練,執行應急報告制度。
(十二)配合項目安全事件調查和處理工作。第十九條 調試企業管理責任
(一)嚴格在資質范圍內承攬工程調試業務,配置現場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二)制定工程項目調試方案,落實調試安全技術措施,對工程調試過程中的安全負責。
(三)配合基建安全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二十條 公司系統各單位應依據公司有關要求,落實本單位各級人員的安全責任制。省公司級單位、地市(縣)公司級單位相關人員基建安全職責規范參見附件1,施工企業相關人員及部門安全職責規范參見附件2,工程各項目部相關人員基建安全職責規范參見附件3。
第三章 基建安全管理目標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所明確的各級基建安全管理目標是最基本的目標要求,是公司基建系統制定安全管理目標的依據;公司及所屬單位、項目部應根據下級目標高于上級目標的管理原則進行逐級細化分解,制定具體的安全管理目標,但不得低于本規定的目標要求。
第二十二條 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目標
(一)不發生三級及以上人身事件。
(二)不發生基建原因引起的二級及以上電網及設備事件。
61718工標準化需要,向施工企業及時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費。
第三十三條 施工企業按規定計列、提取和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費,分階段撥付施工項目部使用,確保工程項目安全投入。
第三十四條 業主項目部編制項目安全管理總體策劃,監督指導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要求在工程項目的有效落實;監督指導安全文明施工費的使用;定期組織安全文明施工檢查及安全管理評價。
第三十五條 監理項目部編制安全監理工作方案,履行安全文明施工監理職責,定期組織安全文明施工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實行閉環管理;對安全文明施工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六條 施工項目部是工程項目安全文明施工的責任主體,負責貫徹落實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要求,實行文明施工、綠色施工、環保施工;按規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費,分階段申報、分階段驗收,專款專用,配置滿足現場安全文明施工需要的設施。
第五章 施工分包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條 公司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分包安全管理相關規定,監督指導公司投資建設的工程項目和所屬施工企業分包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 省公司級單位應組織所屬施工企業完善分包商資質審查機制,審核上報合格分包商名錄;負責對所轄工程項目及所屬施工企業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檢
021第五十條 施工項目部應對作業安全風險開展識別、評估工作,制定并落實預控措施;危險性較大的作業,要進行現場初勘,建立并動態管理安全風險作業清冊,監督檢查作業現場預控措施落實,履行風險作業到崗到位責任。
第五十一條 工程項目建設過程通過開展階段性安全管理評價防控風險;公司所屬企業承接的系統外工程項目,由企業組織專家組對項目部進行安全管理評價,評價報告及整改情況應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二條 基建安全風險按分層逐級管控原則進行管理及考核評價。實行上級監督評價下級、業主項目部和監理項目部監督評價施工項目部、施工項目部監督評價施工隊(班組)和分包單位,確保基建安全風險得到有效控制。
第七章 施工安全方案管理
第五十三條 施工安全方案為工程現場施工安全工作執行的各類安全文件的統稱,包括單獨編制的安全策劃文件、專項安全方案、安全技術措施,也包括項目管理實施規劃、作業指導書等施工管理文件內的安全管理章節。項目管理實施規劃(施工組織設計)由施工項目部總工程師組織編制,分別用單獨章節描述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經施工企業技術、質量、安全等職能部門審核,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報監理項目部審查,業主項目部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五十四條 施工項目部總工程師組織編制施工安全管理及風險控制方案、工程施工強制性條文執行計劃等安全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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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公司管理要求或季節性施工特點,開展月、季度及春、秋季等例行檢查活動。
(二)根據工程項目實際情況,對施工機械管理、分包管理、臨近帶電體作業等開展專項檢查活動。
(三)根據管理需要和項目施工的具體情況,適時開展隨機檢查活動。
(四)按照基建安全動態管理要求,省公司級單位組織成立基建安全巡查組,配備必要的資源,明確工作要求,開展常態化的基建安全檢查活動。
第六十五條 公司及所屬單位按以下要求進行基建安全檢查,并跟蹤檢查提出的問題整改閉環情況。
(一)公司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基建安全檢查、兩次基建安全管理交叉互查,根據實際情況適時開展防汛、分包、施工機械等專項檢查。
(二)省公司級單位每年組織不少于兩次基建安全檢查,根據實際情況開展防汛、分包等專項檢查。
(三)建設管理單位,監理、施工企業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安全檢查。
(四)工程項目安委會每季度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安全檢查。
(五)業主項目部組織監理、施工項目部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安全檢查。
(六)監理、施工企業承攬公司系統外工程項目,每季度應開展一次安全檢查;在建設期內,省公司級單位應視工程具體情況開展安全檢查,公司組織抽查。
(七)承攬境外工程項目的單位每年或建設周期內應開展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檢查。
第六十六條 基建安全檢查以查制度、查管理、查隱患為主要內容,同時應將環境保護、職業健康、生活衛生和文明施工納入檢查范圍。
第六十七條 各類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和安全文明施工、環境管理問題,應下發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并對整改結果進行確認,實行閉環管理;對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問題,責任單位應采取臨時措施,并制定整改措施計劃報上級批準,分階段實施。對于構成安全隱患的問題,整改要求和程序要嚴格執行公司關于隱患排查治理的相關規定。
第六十八條 各類基建安全檢查工作應盡量采取不預先通知和直接檢查工程現場的隨機檢查方式,確保真實反映項目安全管理情況。檢查組織單位應制定檢查方案、大綱和檢查報告大綱,明確工作要求,落實基建安全檢查責任制,實行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對檢查效果進行總結評價。
第六十九條 公司和省公司級單位組織開展在建工程流動紅旗競賽和安全管理經驗交流推廣活動,推動工程建設過程中安全管理體系的建立和運轉、安全管理責任落實和規章制度執行、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等管理要求的落實。
第九章 安全教育培訓
第七十條 公司基建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實行逐級負責制,確保全員接受培訓,加強企業安全文化建設,提高安全
728項目存在的安全問題,會議由安委會主任主持,或委托常務副主任主持。
第八十三條 業主項目部、監理項目部、施工項目部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安全工作例會,檢查工程項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情況,提出改進措施并閉環整改。
第八十四條 施工隊(班組)每周開展一次安全活動,檢查總結、安排布置安全工作。
第八十五條 安全會議及安全活動應有完整的記錄。
第十一章 職業健康
第八十六條 公司及所屬單位應落實國家、行業有關職業健康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確保職業健康管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標準化,不斷改善現場作業條件和完善職業健康衛生條件,在確保員工健康的前提下組織開展工程建設。
第八十七條 工程設計選用的設備和材料應符合國家有關職業健康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
第八十八條 工程現場的職業健康設施和衛生條件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現行的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第八十九條 施工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按期組織員工體檢,并建立員工職業健康檔案。嚴禁安排有職業禁忌癥的員工從事相關禁忌作業。對從事可能危害身體健康的危險性作業的員工進行專門的安全防護知識培訓,確保掌握操作規程、職業健康風險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處置措施。
第九十條 施工企業應制定季節性施工方案,針對冬季、031323334進各級基建安全責任制的落實。
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司負責考核評價省公司級單位基建安全目標管理、安全管理體系建設、安全標準化管理、安全重點工作落實、安全管理創新、安全信息管理等方面工作,并作為對相關單位基建安全管理考核評價依據,依據評價結果通報表揚基建安全管理先進單位和個人,按公司有關制度考核未實現安全管理目標的單位。
第一百一十五條 省公司級單位參照公司評價內容,通過量化評價指標,考核評價建設管理單位、監理、施工企業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開展情況、工作績效,并作為對相關單位基建安全管理考核評價依據,依據評價結果通報表揚基建安全管理先進單位、個人,按有關制度處罰未實現安全管理目標的單位和個人。
第一百一十六條 省公司級單位負責監督、指導監理、施工企業獎懲激勵機制的實施。
第一百一十七條 監理、施工企業內部應建立基建安全獎懲機制,落實獎勵費用,確保獎懲制度落實到位。
第一百一十八條 公司負責建立工程項目參建單位激勵約束機制。省公司級單位、建設管理單位依據公司激勵約束管理要求,對工程項目參建單位的安全工作進行考核,依據考核結果核定工程項目合同結算金額。
第一百一十九條 建設管理單位在工程項目合同中明確對安全文明施工、違章及未遂事故(事件)的考核要求,依據合同有關條款及本規定要求,對監理、設計、施工等參建方進行安全考核及評價。合同中應明確安全保證金金額,并作為現場考核資金來源之一。
第一百二十條 項目安全管理評價結果是項目安全工作考核依據之一,業主項目部應對管理評價不合格的項目部及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并依據有關制度及工程合同進行處罰。
第一百二十一條 業主項目部應通報批評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重大隱患以及安全隱患未及時整改的項目部及責任人,并依據有關制度進行處罰。
第一百二十二條 對現場發生的違章及未遂事故(事件),監理項目部應簽發書面通知并進行處罰,報業主項目部備案。
第一百二十三條 違章與事故(事件)考核罰款應納入安全管理專項基金,用于獎勵安全管理先進單位或個人,并予以公示,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發生事故(事件)或重復發生同一類型未遂事故(事件)的項目部,取消參與上一級評先評優資格。
第一百二十四條 業主項目部應評價考核參加工程建設的設計企業、監理、施工項目部安全管理工作,評價考核結果經建設管理單位審核后上報省公司級單位,安全考核評價結果一定時段內與工程招投標掛鉤。
第一百二十五條 公司系統發生基建安全事件,應根據事件的性質、等級,依據公司有關規定,對事件責任單位和個人進行責任追究和經濟考核。基建安全事件信息未按規定及時上報或漏報、瞞報,按公司有關制度,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第十六章 附則
第一百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國網基建部負責解釋并監督執行。
第一百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電網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規定》(國家電網企管〔2023〕140號之國網(基建/2)173-2023)同時廢止。
附件1 省公司級單位、地市(縣)公司級單位相關人員
基建安全職責規范
一、主要負責人職責
貫徹執行國家、行業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協調解決在貫徹落實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是本單位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
二、分管負責人職責
(一)組織貫徹落實國家、行業有關基建安全的法律、法規、標準,以及公司制度要求,負責具體協調解決在貫徹落實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二)審定本單位基建安全管理目標考核和獎懲措施及考核結果。
(三)建立完善本單位基建安全保證體系和監督體系;組建基建安全風險管理體系和基建安全事件應急管理體系。
(四)組織落實本單位基建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級各崗位人員基建安全責任制。
(五)主持基建安全工作會議,部署基建安全工作。
(六)組織基建安全大檢查;主持召開基建安全情況分析會,聽取基建管理部門的匯報,協調解決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七)監督工程項目安全文明施工費使用符合國家、行業和公司的有關規定。
(八)推行安全標準化管理工作,持續改進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九)組織或參加基建安全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三、基建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職責
(一)執行國家、行業有關基建安全的法律、法規、標準,以及公司制度要求,定期組織開展執行情況的檢查。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及其所屬企業基建安全工作目標、要求和措施,并組織實施。
(三)負責推動本單位及其所屬企業基建安全保證體系運轉及基建安全責任制的落實。
(四)組織召開基建安全工作會議,貫徹落實會議要求。
(五)負責本部門人員及其所屬企業負責人基建安全履責情況的監督檢查,并落實管理考核措施。
(六)組織制定治理基建安全管理薄弱環節的具體措施,審定基建安全管理重點工作計劃。
(七)參加基建安全事件的調查處理。
四、基建管理部門分管負責人職責
(一)負責組織制定本單位基建安全工作計劃,組織編制基建安全策劃方案。
(二)組織制定基建安全教育培訓計劃,落實國家或行業有關基建安全培訓要求。
(三)組織召開或參加基建安全工作分析會議,貫徹落實會議要求。
(四)組織落實基建安全標準化管理工作要求,檢查工程項目開展安全管理評價情況。
(五)落實加強施工分包隊伍管理要求,組織審核合格分包商名冊;組織對所轄工程項目及所屬施工企業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評價和考核。
(六)組織開展基建安全風險管理,負責本單位及其所屬企業基建安全風險管理工作要求的落實。
(七)組織開展管轄項目和所屬企業的基建安全檢查活動,督促重大安全風險控制措施的落實。
(八)監督工程項目落實應急管理工作要求,組織抽查現場應急處置方案演練情況。
(九)參加基建安全事件的調查和處理,落實具體的防范措施。
五、基建管理部門安全管理人員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工程建設安全管理日常工作,監督管轄項目及所屬企業基建安全保證體系建設和運轉情況。
(二)編制本單位基建安全策劃方案,制定基建安全年(月)工作計劃,定期總結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三)負責組織學習上級基建安全文件,傳達文件精神,起草本單位基建安全管理文件。
(四)負責制定基建安全教育培訓計劃,按國家及行業規定組織開展安全教育培訓活動。
(五)負責開展基建安全標準化管理,督促指導管轄項目及所屬企業落實基建安全標準化管理要求。
(六)督促指導所屬企業施工分包隊伍管理,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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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電網管理創新案例篇五
規章制度編號:國網(物資/4)242-2023 國家電網公司電子化采購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家電網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一級平臺管控、兩級集中采購”行為,保證采購業務活動應用電子商務平臺規范有序操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實施條例》、《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和《國家電網公司招標活動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電子化采購是指應用一級部署的電子商務平臺(以下簡稱“平臺”)以數據電文形式,按照規定的流程進行采購活動,包括招標和非招標采購方式。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公司總(分)部、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公司(以下簡稱“省公司”)兩級采購業務模式應用平臺進行的各項采購活動管理工作。
公司直屬單位、控股、參股單位應用平臺采購參照執行。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國網物資部(國網招投標中心)是電子化采購業務應用的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總體協調處理系統業務應用工作,制定和審批平臺的業務規則,規范業務流程,對業務需求及變更進行統一分析、評估和設計審定;
(二)負責制定平臺帳號權限管理的相關業務規定,審批公司總部業務帳號、運維管理帳號以及各省公司權限范圍變更等帳號權限變更申請,并對各級單位帳號權限新增、變更等工作進行備案管理;
(三)負責各類采購模版及業務數據的管理工作,確保業務數據及時、準確和完整;
(四)負責組織業務應急指揮和統一協調工作;
(五)負責組織用戶培訓和開展系統實用化工作;
(六)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及考核各省公司電子化采購業務開展情況。
第五條
國網信通部是平臺建設和運行維護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制定系統運行維護、技術支持和安全保障等相關管理制度和標準規范;
(二)負責系統運行方式、檢修計劃和災備業務的管理工作;
(三)負責協調處理跨部門(單位)的系統運行維護工作;
(四)負責組織平臺的竣工驗收和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條
各省公司招投標中心負責本單位采購范圍內電子化采購業務應用的歸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制定本單位電子化采購業務應用實施方案及指導手冊,推進采購業務上平臺;
(二)負責指導督促做好本單位項目開評標現場的技術支持工作;
(三)負責組織對內部單位用戶、屬地供應商的業務培訓,內部單位用戶的宣貫,以及供應商業務問題的解答;
(四)根據公司總部相關規定,負責統一管理本單位系統用戶權限賬號的新增和變更需求;
(五)負責匯總和上報本單位業務需求變更、模板糾錯或功能優化等平臺功能變更需求;
(六)配合國網物資部開展業務基礎數據維護工作。第七條
監察部門對采購活動全過程進行監督,負責投訴的受理。法律部門對采購活動提供法律支持。
第八條
國網物資公司承擔平臺及相關外圍系統的業務應用支持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電子商務平臺統一管理的業務規則維護;
(二)負責為供應商注冊及資質業績填報提供業務應用支持;
(三)負責平臺業務基礎數據維護,對公司總部統一管理的、可在前臺界面操作的業務規則和模板進行維護;
(四)根據公司總部相關規定,提出或審核系統用戶角色新增、變更和業務流程調整等業務功能變更需求,協助做好平臺賬號權限管理工作;
(五)負責供應商審核、供應商業務咨詢和指導、業務基礎數據維護、業務流程優化工作;
(六)負責公司總部統一組織采購管理項目及開評標(審)現場的技術支持工作。
第九條
國網信通公司作為平臺運維單位,負責平臺業務運維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系統應用方面的操作指導、變更配置、統計分析、缺陷管理和功能調優等工作;
(二)負責受理并解決用戶的系統應用類服務請求;
(三)負責系統用戶賬號權限、組織機構的創建、分配和維護;
(四)負責根據業務需求對系統應用功能進行配置及變更,負責對平臺及相關系統和缺陷進行管理;
(五)負責統計分析系統應用情況,定期向國網物資部和國網信通部報送業務運維工作報告。
第十條
省公司物資公司負責本單位電子化采購業務具體 4
實施操作工作,主要職責:
(一)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項目采購活動現場開評標(審)的技術支持工作;
(二)負責采購業務全流程具體操作實施工作,負責角色權限、采購模版配置操作;
(三)負責本單位采購業務關鍵崗位人員應用平臺全流程業務操作培訓,負責對供應(服務)商的業務培訓以及相關操作業務解答;
(四)負責采購具體業務功能需求提出,負責采購活動業務資料電子歸檔工作;
(五)負責各省公司電子評標中心日常運營管理;
(六)負責本單位電子化采購其它工作事宜。
第三章
招標采購
第十一條 招標代理機構根據國網物資部(國網招投標中心)統一下發的批次計劃安排、招標編號及項目名稱命名規則,在平臺上維護批次項目信息,并進行權限配置。
第十二條
公司總部和各省公司招投標中心牽頭組織招標文件審查,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商務部分,項目單位按照技術規范書模板或范本編制招標文件技術部分。招標代理機構匯 5
總審查意見修改形成招標文件,并需經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法律部門、招投標中心審核簽字。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根據批次項目計劃的需求情況,核查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價格公式、初評細則、詳評細則和合同等模板,如需新增或修改,按照模板管理流程報國網招投標中心審批。
第十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根據招標項目特點及采購方案規定進行初步分包,匯總并鎖定技術規范書,形成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并按規定流程審查會簽后,在平臺統一生成。
第十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對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進行電子簽名,在平臺上發布公告。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家指定媒介同步發布。
第十六條
對于應用平臺采購的項目,各省公司可在招標文件中約定投標文件以電子版為準。特殊情況下,部分圖紙、試驗報告等容量較大的文件無法通過離線投標工具上傳,可利用具有存儲功能的介質提交電子版本。
第十七條
潛在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購買截止時間前,使用數字證書在平臺購買招標文件,經招標代理機構確認后下載招標文件,同時須填寫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第十八條
若招標人對招標文件進行澄清修改,通過平臺發布澄清修改內容,以平臺短信通知方式通知所有已購買招標文 6
件的投標人。
第十九條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規定時限內,通過平臺提出澄清,招標代理機構在規定的程序辦理澄清事項,并在規定時間通過平臺進行答復,通過短信方式通知所有投標人。
第二十條
招標人、投標人發出澄清和澄清回復均應用數字證書進行電子簽名,查看澄清修改內容后,平臺自動產生帶有電子簽名的回執信息。
第二十一條
投標人應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利用離線投標工具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編制完成后,利用數字證書進行生成、加密、電子簽章操作后提交。提交成功后,若需提交紙質投標文件,應在線打印帶有條形碼和電子簽章的紙質投標文件。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完成投標文件的上傳提交,并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標文件。投標截止時間前,未完成投標文件上傳的,視為撤回投標文件。投標截止時間后,平臺拒絕投標人提交、修改和撤銷投標文件。
第二十三條
投標文件提交成功后,平臺自動反饋帶電子簽名的回執信息,投標人可登錄平臺自行下載、檢查已上傳的投標文件,確認平臺已成功接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除投標人補充、修改或撤回投標文件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解密、提取投標文件。
第二十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開標前第10個工作日前完 7
成評標專家抽取方案的編制工作,在開標前第4個工作日前經招投標中心審核確認并在平臺部署。評標專家的抽取按照審核后的抽取方案進行,并在開標前3個工作日內開始執行評標專家抽取工作。招投標中心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中若有特邀專家,須通過平臺從專家庫中指定。
第二十五條
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平臺自動提取所有投標文件并進行解密。解密報價文件后,平臺同時自動解密技術和商務投標文件。對于投標人不足三家的標包,不得開標,招標代理機構應做不開標設置。
第二十六條
因投標人原因造成投標文件未解密的,視為撤銷其投標文件;因投標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標文件未解密的,視為撤回其投標文件并按招標文件約定內容進行處理。部分投標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標文件的開標繼續進行。對于商務、技術、價格投標文件不全的投標人不做不開標設置,初評時按投標文件不全否決投標。
第二十七條 除依法應當保密外的項目開標報價在平臺上進行24小時公示,所有投標人可在公示時間內登錄平臺確認開標報價,逾期未完成確認的,視為已確認開標報價。
第二十八條
開標后招標代理機構負責評標準備工作,包括開啟專家賬號并同步至評標項目,按照評標委員會名單在平臺進行專家分組、關聯或新建專家賬號,創建評標委員會成員、法 8
律顧問和監察人員賬號。選用澄清和否決投標流程,按分標匹配評標細則模板。創建、關聯、模板配置等準備工作完成后,由招標代理機構批次項目經理對流程選用、模板的準確性進行校核檢查。
第二十九條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通過平臺進行澄清,并通過平臺短信告知對應的投標人,投標人電子簽章后在約定時間內通過平臺進行回復,超過約定的時間視為未回復。
第三十條
選用技術和商務澄清、否決投標流程,按分標匹配評標細則模板。評標流程新增或變更、各類報表導出格式等,由各省公司招投標中心提出需求,經國網招投標中心審批后,在平臺統一進行部署。
第三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主任主持召開初評匯報會,形成初評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按照固化流程通過平臺完成澄清和否決投標審批。
第三十二條
進入詳評階段,評標專家在平臺對照評標細則逐項評分。評標中若應用供應商履約績效評價的,商務專家可在規定范圍內對履約評價分數進行評審確認。評標委員會可對偏離分值較大的專家得分進行詢問。當專家理由不充分時,可在監督組的監督下由專家對其打分進行修正。
第三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對平臺部署的價格計算公式進行驗證,計算各包每個投標人價格得分。在商務、技術、價格評 9
審完成后,招標代理機構應用平臺完成綜合評分及排序計算,嚴格按照招標文件公開載明的規則推薦中標候選人名單。
第三十四條
評標結束后,技術組、商務組完成評標工作小結,評標委員會會同招標代理機構、監督人員通過平臺對評標組長進行考評,評標組長會同招標代理機構、監督人員通過平臺對各小組評標專家進行考評。考評結果分為“良好、稱職和不稱職”三個等級,并在平臺上記錄。
第三十五條
評標結束后,評標委員會會同招標代理機構通過平臺自動匯總排序表,編寫提交數據電文形式的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招標代理機構代表進行電子簽名后上傳至平臺,經招投標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后,提交招投標領導小組會議定標。
第三十六條
履行定標程序后,中標候選人和中標結果在平臺進行公示和公布。公示期間無異議或者異議未成立的,招標代理機構在平臺發布中標公告。投訴及異議通過平臺提出和受理,投訴由監察部門受理,異議由招投標中心受理。公示時間及異議處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中標結果經招投標中心審批后通過平臺以數據電文形式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中標通知書由招標代理機構和招標人進行電子簽章,并以短信形式告知中標人。
第三十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平臺生成簽約文件id,并將項目狀態更新為“采購結束”。項目單位依據簽約文件id查看、10
下載簽約文件,簽約文件包括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合同條款、中標通知書及澄清等文件。
第四章
非招標方式采購
第三十九條
非招標方式采購包括競爭性談判、詢價采購、單一來源談判采購。非招標采購原則上按照電子商務平臺ariba標準功能完成。
第四十條
項目信息維護、采購文件編制、采購文件審查、標包劃分、采購公告或邀請函發布、澄清修改、評審專家抽取、成交結果公示等流程與招標采購工作實施細則要求相同。
第四十一條
招投標中心審批通過分標分包后,招標代理機構生成非招標項目,項目信息同步至平臺,并在非招標項目下維護商務評審專家、技術評審專家、法律顧問和監察人員等團隊成員權限。商務和技術專家可通過平臺專家管理庫同步完成。
第四十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維護應答開始及截止時間、應答人響應要求、采購文件、評分權重等內容,招投標中心審批完成后發布采購事件。應答人購買采購文件,招標代理機構根據購買及財務確認情況維護應答人。
第四十三條
應答人應按照采購文件要求進行應答:
(一)競爭性談判和單一來源項目,商務和技術應答文件需在線加密后提交,價格部分在線報價;
(二)競爭性談判和單一來源項目,可根據應答人的商務、技術和價格響應及談判情況,要求應答人進行多輪報價,所有合格應答人享有均等的報價機會,并在采購文件約定時間內提出最后報價及有關承諾,以最后一輪報價為準;
(三)詢價采購的應答人應該在線提交應答文件。詢價項目只進行一輪報價;
(四)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詢價項目,應答人應在應答截止時間前進行應答,應答時間截止后,平臺拒絕應答。
第四十四條
評審專家根據評審規則對應答文件進行評審:
(一)競爭性談判項目,由專家對技術、商務和價格應答文件在線打分后提交;對于多輪報價,專家進行多輪評審,最后一輪進行打分;
(二)單一來源采購項目,由專家對技術、商務、價格應答文件合格性進行評審,不在線打分;對于多輪報價,專家進行多輪評審;
(三)詢價采購項目,由專家對價格進行評審,不在線打分。第四十五條
每輪談判結束后,未通過評審的應答人在鎖定后否決應答。參加談判的應答人應對談判承諾和最后報價以書面形式確認,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署。
第四十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形成應答人綜合排序表后,按 12
照采購文件成交規則,匯總采購談判報告,推薦成交候選人名單。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詢價采購的項目,推薦成交候選人名單確定后,提交招投標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由招投標領導小組審定。
第四十七條
推薦的成交候選人經招投標領導小組審定后,由招標代理機構向成交人發出成交通知書。招標代理機構將項目結束狀態標記為“完成”。
第五章
采購模板管理
第四十八條
平臺采購模板按照應用屬性分為固化模板和可選模板。固化模板指只能唯一性選擇應用的模板,包括招標文件模板、投標文件模板、澄清修改文件模板、評標報告和中標通知書模板等;可選模板指可從多項模板中選擇其一進行應用的模板,包括商務技術初評模板、商務技術詳評模板、價格計算公式等。
第四十九條 固化模板變更或新增,由國網招投標中心組織專家審查提出修改完善意見,經招投標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后統一安排部署。可選模板變更或新增,由各省公司提交變更或新 13
增申請,經本單位招投標中心蓋章后提交,國網招投標中心審批通過后,由國網招投標中心統一在平臺進行部署。
第五十條
各省公司每年初針對所有采購模板進行全面梳理、改進、完善和提高,保證采購模板科學實用并具有可操作性。若需新增采購模板,需求單位在提交采購計劃及采購方案時,同步提交新增采購模板,經審核后應用。
第五十一條 招標代理機構對采購管理關鍵業務環節模板配置進行復核校對,落實具體業務操作人員、復核校對人員責任,確保關鍵業務環節的準確和完整。復核校對主要環節及內容分為五個方面:
(一)批次項目信息維護時應核查以下內容:批次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是否滿足規定;發布公告時間、標書購買截止時間、截標時間及開標時間是否滿足要求;采購方式、采購模板和合同執行方式選擇是否正確;分標模板和標包劃分是否正確;
(二)采購文件維護時應核查以下內容:資質業績條款、評審辦法、合同條款是否正確;采購公告發布前核查標書購買截止時間和投標結束時間設置是否正確;招標公告發布后核查sgcc包狀態是否正常生成,平臺首頁公告是否正常顯示;
(三)專家抽取時應核查以下內容:抽取項目是否為采購管理同步項目,抽取方案設置是否滿足要求,出席人數是否滿足評 14
委會人數要求,開標前出席名單是否確認;遠程異地評標專家抽取時抽取單位是否選擇正確;
(四)開標時應核查以下內容:價格投標文件是否正常解密;是否對不足三家投標人的標包做不開標設置;開始解密技術、商務文件前,價格文件是否已經解密完成;
(五)評標時應核查以下內容:專家賬號是否創建并開啟;評標項目是否導入完整;評標用戶、評標專家、評標委員會成員、法律顧問和監察人員賬戶是否創建或關聯;商務技術澄清流程、商務技術否決投標流程是否維護正確;商務技術初評模板、商務技術詳評模板、價格模板是否維護正確。
第六章 賬號權限管理
第五十二條
平臺賬號權限管理按照權限不重復、不交叉的原則進行分配。賬號權限按照采購業務應用劃分為五類:招標人主體及管理人員、招標代理機構主體及業務人員、評審專家及法律、監督人員、項目單位管理人員和供應商:
(一)招標人主體及管理人員:招標人主體信息由國網信通公司統一注冊生成賬號并進行權限分配;
(二)招標代理機構主體及業務人員:包括招標代理機構主體信息、采購主管、批次項目經理和產品項目經理等業務人員,15
由國網信通公司統一注冊生成賬號并進行權限分配;
(三)評審專家及法律、監督人員:包括評審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法律顧問、監察、評審項目經理及專家。評審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法律顧問、監察、評審項目經理賬號由招標代理機構在評審現場創建;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或指定的專家,在進行關聯后以專家身份證號碼為登錄賬號,不是從專家庫中抽取或指定的專家由招標代理機構負責創建,評審結束后賬號失效;
(四)項目單位管理人員:包括項目單位人員和項目單位分包人員,由國網信通公司統一注冊生成賬號并進行權限分配;
(五)供應商:由供應商通過平臺自行注冊生成,國網物資公司負責注冊審核及密碼重置工作。
第五十三條
各省公司應按照管理崗位角色對照表申報相應賬號及權限,賬號使用形成制約和控制,確保賬號權限符合崗位職責分工和業務流程要求。
第五十四條
涉及公司總部業務的用戶,經用戶所在部門負責人簽字同意后提交國網招投標中心審批,審批通過后,由國網信通公司受理;不涉及公司總部業務的用戶,經本單位招投標中心負責人簽字同意并加蓋公章后,由國網信通公司受理。
第五十五條
賬號使用人員需妥善管理密碼,初始密碼須及時更改,密碼每兩月更新一次。除公共賬戶外,其他同一賬號不能多人使用,不得轉用、借用、混用。賬號使用人員崗位或職 16
責發生變化,各省公司須及時按照運維流程對其賬號進行變更、鎖定或注銷。
第五十六條
各省公司招標代理機構數量原則上不超過兩家。平臺按照各省公司招標代理機構所代理的業務性質分別按角色進行賬號權限設置,招標代理機構主體及業務人員賬號權限涉及的崗位角色由國網招投標中心根據業務流程確定,不同招標代理機構的崗位角色賬號權限按照業務性質互不交叉。招標代理機構人員角色賬號由本單位招標代理機構統一管理,本單位招投標中心審定確認。
第五十七條
招標代理機構業務人員變動調整,招標代理機構需對該角色人員信息及密碼進行更新,其系統角色賬號繼續保留使用。
第七章
遠程異地評標
第五十八條
遠程異地評標是指依托一體化電子商務平臺,利用各省公司電子評標中心,由招標人組織發起的進行遠程異地招標文件評審或開評標工作。遠程異地評標原則上采取“本地開標、異地評標”方式。遠程異地評標活動遵循“評委異地化、評標遠程化、管理網絡化、監察實時化”的原則。
第五十九條
采取遠程異地評標方式,適合于采購規模適 17
中、一般應在一天內完成的物資、工程或服務采購項目。針對有特殊技術要求、高新技術產品,或者本地評標專家資源相對較少的,甚至區域專家路途遙遠、難于集中的,倡導采取遠程異地評標方式。
第六十條
項目發起單位編制遠程異地評標工作方案,包括組織協調職責、評標專家抽取方案、遠程異地評標流程、擬參加評標的異地單位和時間節點安排建議等,經各省公司招投標領導小組審批后,報國網招投標中心批準后執行。
第六十一條
采用遠程異地評標模式的專家抽取方案部署和抽取時間同招標采購工作實施細則要求。在專家抽取時,由招標人組織,設置本單位和異地參與單位為抽取區域,發起單位和參與單位分別實施抽取并通知評標專家。發起單位匯總、組建評標委員會,設置專家賬號。
第六十二條
本地、異地評標專家在各自電子評標室進行評標,專業組組長由發起單位確定。評標專家首次會、專家之間溝通評審通過遠程異地視頻會議系統進行,電子投標文件通過電子白板進行傳輸交互。
第六十三條
遠程異地評標過程必須在參與單位監察人員的監督以及法律人員的保障下進行,國網招投標中心通過圖像監控進行全程監控,保證遠程異地評審工作規范有序進行。
第八章
電子評標中心管理
第六十四條
電子評標中心包括電子開標室(大廳)、電子評標室、視頻會議監控室、保密室等,具備專家食宿條件。電子評標中心是各省公司采購活動的專用場所。電子評標中心現場應具備全封閉條件。現場技術組與商務組必須采取物理隔離。
第六十五條
招標采購、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詢價采購活動應在電子評標中心進行。特殊情況下確需在系統外會議場所組織開評標的,報國網招投標中心備案說明。
第六十六條
評標專家抽取應在保密室進行。嚴格限定參與抽取專家人員范圍,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人員名單必須保密。
第六十七條
電子開標室(大廳)應設有良好內外網環境,配備開標用計算機、投影儀、打印機等必要設備。開標時應設立潛在投標人報名處、答疑處,為投標人提供方便。
第六十八條
在評標期間,所有進入電子評標中心評標現場的人員必須上交手機、電腦、相機等具有通訊、存儲、記憶功能的設備,不準私自留存和使用。進入評標現場須通過安檢設施。
第六十九條
電子評標室是封閉的活動場所,應與開標室(大廳)進行有效隔離。電子評標室實行指紋識別,嚴禁外人隨意進入,潛在投標人澄清、答疑或述標實行語音處理,與評標專 19
家隔離。
第七十條
電子開標室、評標室均應安裝攝像監控系統,保證采購活動在公開透明環境中進行。視頻監控攝像頭應具備調控功能,保證監督人員能監控到每個評標工位。
第七十一條
招標代理機構要保證評標區域視頻監控及電話錄音設備正常工作,在工作時間內保證所有攝像監控系統開通,不準私自斷開視頻監控、電話錄音設備及銷毀監控錄像、錄音等資料。
第七十二條
評標現場全過程實行通訊管控,會務組設置與外界聯系的錄音電話,監督組設置互聯內網、外網終端,與外聯絡需在監督人員監督下先登記、后使用。
第七十三條
各省公司根據電子開標室、評標室運作實際,建立電子開標、評標室工作規則、評標專家守則、評標工作流程、投標人質疑等各類制度,保證電子評標室規范有序運轉。
第九章
業務應用支持
第七十四條
電腦和具備儲存功能的介質由招標代理機構統一配備,招標代理機構統一對評標電腦安裝專用操作系統和軟證書,統一封閉usb、藍牙等存儲通訊接口,安裝防火墻禁止電腦訪問其他網站。評審開始前,招標代理機構對評標信息安全進 20
行檢測;評審結束后,對當期使用的評標電腦進行重新格式化操作,并清除臨時使用的相關文件。
第七十五條
平臺用戶可通過信息系統客戶服務呼叫中心提出日常業務運維需求,由國網信通公司負責受理及處理。
第七十六條
對于供應商投標相關信息泄露或丟失、開標解密失敗等重大事項須及時反饋給本單位招投標中心,本單位招投標中心及時上報國網招投標中心。
第七十七條
對平臺系統功能提出的新增或優化需求,由各省公司招投標中心按季梳理,每半年匯總上報國網招投標中心,國網招投標中心統一匯總評估后進行開發。
第七十八條
平臺新部署的功能,國網招投標中心以書面形式通知各省公司招投標中心,更新電子商務平臺用戶操作手冊相關內容,各省公司招投標中心按照更新后的內容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
第七十九條
數字證書用于對招標文件、招標階段澄清修改文件、評標報告進行電子簽名,對招標階段澄清修改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進行電子簽章,確保數據電文法律有效性。數字證書包括招投標中心、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代表和供應商數字證書。招投標中心數字證書用于對中標通知書進行電子簽章;招標代理機構數字證書用于招標文件、招標階段澄清修改文件進行電子簽名,對中標通知書進行電子簽章;評標委員會代 21
表數字證書用于對評標報告進行電子簽名;供應商數字證書用于對招標階段澄清修改文件、投標文件及評標階段澄清說明文件進行電子簽章。
第八十條
使用單位須向電子簽名認證機構申請相應數字證書,各省公司數字證書應按行政公章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由專人保管。防止未經授權進行使用,發現泄露應及時通知電子簽名認證機構撤銷或中止相應的數字證書。
第十章
檢查考核
第八十一條
國網物資部(國網招投標中心)不定期組織專項檢查、互查等形式對各省公司應用平臺采購、電子評標中心規范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八十二條
公司總部針對平臺采購工作制定同業對標考核體系,對各省公司應用平臺采購工作規范性、正確性進行量化考核,穩步推進所有采購活動上平臺,規范兩級集中采購行為,提高采購質量效率。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八十三條 本細則由國網物資部(國網招投標中心)負責解釋并監督執行。
第八十四條 本細則自2023年6月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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