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章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浙江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章程和有關規定制定了嘉興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章程,下面是章程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嘉興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章程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浙江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章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供銷合作社聯合社(以下簡稱供銷社)是立足城鄉流通的以集體所有制為主的合作經濟組織,是服務農民生產生活的生力軍和綜合平臺,是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的重要載體和依托,是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重要力量。
第三條 供銷社的宗旨是,加快建成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適應城鄉一體化需要、適應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需要的組織體系和服務機制,為農業、農村和農民提供綜合服務,推動成員社經營創新、組織創新、服務創新。切實加強生產合作、供銷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體”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體系建設,引導和組織農民進入市場,發展農村現代流通,參與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成為政府密切聯系農民的橋梁和紐帶,成為政府農村工作體系和服務的主要組成部門,成為推動農村合作事業發展的帶動力量,促進城鄉統籌協調發展和新農村建設的生力軍。
第四條 供銷社實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則。
第五條 供銷社實行開放辦社,接納其他承認供銷社章程、自愿加入的社會經濟組織作為成員社。
第六條 供銷社的成員團體、企事業單位各自行使獨立的財產所有權,以其全部法人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私分、侵占其財產。
第七條 嘉興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以下簡稱市供銷社)是嘉興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的全市供銷合作社的聯合組織,是合作經濟組織的組織者、參與者與服務者,對成員社負有組織、指導、協調、服務和監督的職責。
第八條 市供銷社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是本級社集體財產和所屬企事業單位社有資產的所有權代表,依法享有重大決策、資產收益和處置以及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的權利,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九條 市供銷社參加浙江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為其成員社,接受其組織、指導、協調、服務和監督;使用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制定的標識。
第十條 市供銷社社址設在嘉興。
市供銷社的英文全稱是JiaxingSupplyandMarketingCooperative。
第二章 職能和任務
第十一條 市供銷社的職能和任務:
(一)宣傳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有關農村經濟工作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研究制訂并組織實施供銷合作經濟的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指導全市供銷社的改革與發展;
(二)參與組織發展各類涉農行業協會、農民專業合作社及聯合社(聯合會)、綜合服務社和消費、金融、文化等領域的新型合作經濟組織,構建新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密切同農民的聯系;
(三)指導各級供銷社和社有企業參與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絡建設,積極推進農資流通服務網絡、農村日用消費品經營網絡建設,大力發展農產品現代流通業和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產業,改善農村流通環境,參與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業綜合開發等工作;
(四)構建生產合作、供銷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體”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體系,加強與金融機構的合作,發展新型農村合作金融,開展資金互助、農信擔保、小額貸款、融資租賃等支農服務;
(五)受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委托,參與市級化肥市場調控,承擔重要農業生產資料、防汛、救災物資等商品的儲備;
(六)指導供銷社的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協調成員社之間的關系,促進合作社的聯合與合作,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農民社員和供銷社的意見與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七)管理、監督和運營社有資產,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落實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建立健全與績效掛鉤的激勵約束機制,充分調動管理者的積極性完善,確保社有資產保值增值;
(八)建立和完善上級社對下級社工作考核制度;
(九)代表本區域供銷社參加上級社的活動,組織開展與國內外合作組織之間的交流活動,接受捐贈、資助;
(十)加強與大專院校聯系,組織開展對社員和職工的教育培訓,為成員社提供信息服務,指導精神文明和文化建設;
(十一)對有關行業、學科或業務范圍內的協會等社會團體履行業務主管和行業主管單位的職責;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成員社
第十二條 市供銷社實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十三條 凡承認本章程,自愿履行各項義務,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市、縣(市、區)供銷社、基層供銷合作社、行業協會(聯合會)、涉農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及聯合社、農村綜合服務社等其它經濟組織,均可申請加入市供銷社,經市供銷社理事會批準,成為成員社。
第十四條 成員社的權利:
(一)選舉或推薦出席全市供銷社代表大會的代表;
(二)享受市供銷社提供的各種服務;
(三)享受支持供銷社的各類政策;
(四)參加市供銷社組織的國(境)內外合作交流活動;
(五)要求市供銷社幫助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六)以市供銷社的成員社名義開展活動;
(七)申請使用市供銷社的合作資金;
(八)對市供銷社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九)使用中國供銷合作社標識。
第十五條 成員社的義務:
(一)承認并遵守市供銷社章程;
(二)執行市供銷社決議;
(三)按規定向市供銷社交納合作資金;
(四)維護市供銷社及其成員社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市供銷社委托的任務;
(六)向市供銷社報告工作,反映情況;
(七)接受市供銷社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八)規范使用中國供銷合作社標識。
成員社退社應書面報市供銷社,經市供銷社理事會批準后辦理退社手續。
第十六條 成員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供銷社理事會決議,取消其成員社資格:
(一)成員社自動解體或解散的;
(二)自動放棄成員社資格的;
(三)違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規定義務且情節嚴重的;
(四)故意侵害市供銷社與其他成員社合法權益的。
第四章 組織結構
第十七條 全市供銷社由供銷社的基層組織、縣級供銷社組成。各級供銷社實行民主管理。聯合社實行團體成員制?;鶎庸╀N社、農民專業合作社、綜合服務社、農村連鎖經營組織、各種協會、聯合會、農產品經紀人組織及其它按自愿原則加入的各類經濟組織等,構成供銷社的基層組織。
第十八條 各級供銷社之間是自下而上的經濟聯合關系,大力推進產權連接,實行上級社為成員社服務、各級聯合社為供銷社的基層組織服務的原則。上級社對成員社負有組織、指導、協調、服務和監督的職責。
第十九條 基層供銷合作社按照行政區劃、經濟區域和服務功能合理布局,堅持為農民的生產、生活和農村社區服務,實行團體成員和個體成員相結合的社員制度。
第二十條 市、縣供銷社是同級政府領導的`供銷社聯合組織。其領導成員由同級地方黨委提名,民主選舉產生。其中主要領導人選,必須事先征求上級供銷社意見。
第二十一條 各級供銷社的資產歸各級供銷社所有,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隨意侵占、平調其財產,不得隨意改變供銷合作社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的隸屬關系。上級供銷社對下級供銷社的社有資產負有指導、監督責任??h級供銷社對基層社負有資產保值增值和監管責任,基層社改制后的剩余資產,由縣級供銷合作社代為行使所有權和管理權。
第二十二條 各成員社根據職能和任務要求,設立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是其出資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中社有資產的所有者代表,履行出資者職責。
第五章 領導管理機構
第二十三條 全市供銷社代表大會是市供銷社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二十四條 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審議和批準供銷社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審議和批準供銷社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三)審議和通過代表大會的各項決議;
(四)修改和通過供銷社章程;
(五)選舉理事會理事、監事會監事;
(六)討論并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全市供銷社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各成員社選舉或推薦產生。
全市供銷社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市供銷社理事會制定。
第二十六條 全市供銷社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市供銷社理事會召集。遇有下列情況之一,可召開臨時代表會議:
(一)理事會認為有必要召開的;
(二)監事會提議召開的;
(三)有三分之一以上成員社聯名請求召開的。
全市供銷社臨時代表會議行使代表大會職權。
第二十七條 全市供銷社召開代表大會的時間和會議議程,由市供銷社理事會于開會前一個月通知各成員社。
第二十八條 成員社對代表大會的建議案,須在大會召開前提交市供銷社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代表大會須有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各項決議案須有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條 召開代表大會時,由出席代表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
第三十一條 市供銷社設理事會,對全市供銷社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三十二條 市供銷社理事會的職責:
(一)組織召開全市供銷社代表大會或臨時代表會議,執行其決議;
(二)組織實施本章程規定的各項職能和任務;
(三)研究部署市供銷社重要工作,指導全市供銷社改革發展,促進成員社之間的經濟聯合與合作;
(四)選舉理事會主任、副主任;
(五)批準接納成員社或者取消成員社資格;
(六)理事會是本級社集體財產和所屬企事業單位財產的所有權代表,依法享有重大決策、資產收益和處置以及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七)辦理本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市供銷社理事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理事若干人組成,每屆任期五年。兼職的理事原身份和隸屬關系不變。市級供銷社理事實行單位替補制。
在全市供銷社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副主任、主任有變動的,由理事會履行相關手續。
市供銷社實行理事會主任負責制,理事會主任為市供銷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條 市供銷社理事會全體會議每年召開一次,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召開臨時會議:
(一)理事會認為必要時;
(二)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請求時。
第三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是市供銷社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主任、副主任組成。
第三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責:
(一)負責召集市供銷社理事會全體會議或臨時會議,并向其報告工作;
(二)執行市供銷社理事會的決議;
(三)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
第三十七條 市供銷社常務理事會會議,由理事會主任或受理事會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理事會全體會議和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全體理事或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舉行,會議決議須有全體理事或常務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八條 市供銷社設監事會,對全市供銷社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監事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監事若干人組成。每屆任期五年。兼職的監事由有關部門推薦,原身份和隸屬關系不變。市級部門和縣級供銷社監事實行單位替補制。
市供銷社理事會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九條 市供銷社監事會的職責:
(一)監督理事會對本章程和全市供銷社代表大會、臨時代表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理事會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三)監督理事會對政府委托的各項經濟、社會任務的完成情況;
(四)監督社有資產的運營和管理情況;
(五)向理事會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指導成員社監事會開展工作;
(七)提議召開臨時全市供銷社代表會議和理事會臨時會議;
(八)選舉監事會副主任、主任;
(九)列席理事會會議;
(十)監事會主任、副主任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四十條 市供銷社監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監事會主任或受監事會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
監事會會議須有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舉行,會議決議須有全體監事過半數通過方能生效。
在全市供銷社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監事、監事會副主任、主任有變動的,由監事會履行相關手續。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對理事會的決定有不同意見,提出建議未被采納時,有權向全市供銷社代表大會和臨時代表會議反映。
第四十二條 市供銷社理事會主任、副主任、監事會主任任免由中共嘉興市委提名,經民主選舉通過,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六章 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第四十三條 各級聯合社(供銷合作社)根據履行職能和任務需要,設立企事業單位,對為農服務的骨干龍頭企業保持應有的控制力。
建立健全社有資產管理、運營、監督體制,實行社有資產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完善出資人制度,建立社有資產運營主體,行使社有資產的投資、運營職責,保持社有資產運營、監管及其收益的獨立性。
第四十四條 市供銷社設立社有獨資的公司,運營本級經營性社有資產,承擔本級經營性社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并建立與績效掛鉤的激勵約束機制,充分調動管理者和經營者的積極性。
第四十五條 市供銷社出資企業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依法納稅,對出資人投入的資產負有保值增值責任,不得損害出資人的合法權益,為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服務。
第四十六條 市供銷社舉辦科研教育文化等事業單位,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培育各類經營管理人員,為供銷合作事業發展提供科技、信息和人才支撐。
第四十七條 市供銷社對有關社會團體履行業務主管和行業主管單位的職責,對歸口管理的行業協會及社會團體的活動依法進行組織、指導與監督。
第四十八條 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是獨立的法人,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章 財務與會計
第四十九條 市供銷社依照法律法規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處理財務會計事項。
社有資產和財政部門預算資金分別建帳核算。
第五十條 市供銷社資金來源包括歷史積累形成的各類資產、合作資金、政府專項資金以及社會捐贈等。
市供銷社歷史積累形成的各類資產屬集體資產,屬市供銷社自有資產,由市供銷社負責運營和管理。
合作資金由成員社根據有關規定認繳的資金、國家政策扶持資金、市供銷社決定增加的資金和社會捐贈等構成,用于社務活動和發展合作經濟事業。
國家撥入市供銷社的財政預算撥款及國家專項資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和管理。
第五十一條 市供銷社應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對資金的管理使用和企事業單位的經濟運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各成員社可參照本章程制定本級社章程,報市供銷社備案。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市供銷社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嘉興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第一次代表大會通過后施行,報浙江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嘉興市人民政府備案。
鐘山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章程
鐘山縣供銷合作社是為農服務的集體所有制合作經濟組織,下面是鐘山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章程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鐘山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章程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參照《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章程》及《廣西壯族自治區供銷合作聯社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鐘山縣供銷合作社是為農服務的集體所有制合作經濟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系農民的橋梁和紐帶,是推動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重要力量。
鐘山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以下簡稱鐘山縣供銷聯社)是鐘山縣人民政府領導下的鐘山縣供銷合作社的聯合組織。鐘山縣供銷聯社實行開放辦社,根據申請,可接納承認本章程、自愿加入的社會經濟組織作為成員社。
第三條鐘山縣供銷聯社實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則。
第四條鐘山縣供銷聯社的宗旨是:為農業、農村、農民服務,推動成員社經營創新、組織創新、服務創新,努力使供銷合作社成為農業社會化服務的骨干力量、農村現代流通的主導力量、農民專業合作的帶動力量、優質安全商品供應的保障力量,真正辦成農民的合作經濟組織,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促進全面建設農村小康社會。
第五條鐘山縣供銷聯社加入賀州市供銷合作聯社,為其成員社。鐘山縣供銷聯社實行團體社員制,對成員社負有指導、協調、監督、服務、教育培訓的職責。
第六條鐘山縣供銷聯社財產屬于集體所有。鐘山縣供銷聯社理事會是鐘山縣供銷聯社集體財產的所有權代表。
鐘山縣供銷聯社依法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七條鐘山縣供銷聯社社址設在鐘山縣城東路號。
第二章職能和任務
第八條鐘山縣供銷聯社的職能和任務是:
(一)宣傳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鐘山縣委、縣人民政府有關農村經濟工作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執行賀州市供銷合作聯社的決議、決定,參與研究制訂鐘山縣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以及合作經濟事業發展規劃,研究制訂鐘山縣供銷合作社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指導鐘山縣供銷合作社的改革與發展;
(二)規劃、組織實施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絡工程建設,指導鐘山縣供銷合作社開展合作與聯合,建設運轉高效、功能完備、城鄉并舉、工貿并重和方便、安全、實惠的農村現代經營服務新體系,大力構建以農業生產資料、農副產品、日用消費品、再生資源、煙花爆竹為主的五大連鎖經營網絡體系,加速形成以縣供銷合作社企業為中心、鄉鎮配送中心為骨干、村屯網點為終端的連鎖配送網絡體系,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三)承擔鐘山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委托的任務,按照授權組織對重要農業生產資料、農副產品、日用消費品、廢舊物資、煙花爆竹等經營進行組織、協調、管理、儲備;
(四)指導鐘山縣供銷合作社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協調成員社關系,增強聯合社的功能,完善基層社管理制度,組織、指導、扶持、服務農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綜合服務社和消費、金融、土地流轉等新型合作經濟組織以及行業協會,健全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密切同農民的聯系,發揮群體聯合優勢;
(五)推動和參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市地方性法規、規章、政策的制定;
(六)向鐘山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農民社員及成員社的意見與要求,爭取扶持政策,維護其合法權益;
(七)組織開展對社員和職工的教育與培訓,為成員社提供信息服務,指導精神文明和文化建設;
(八)監督、管理和運營本級企業社有資產,建立健全社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激勵和責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能,享有出資人權益;
(九)對有關行業、業務范圍內的協會、商會等社會團體,履行業務主管單位的職責;
(十)組織鐘山縣供銷合作社和相關的經濟組織、社會團體開展與市外、縣外供銷合作社、有關國家(地區)合作社的經濟、貿易、技術、人才交流,簽訂合資合作協議,接受各種捐贈、資助;
(十一)承擔政府委托的業務,行使政府授予的職權,執行上級社的決議、決定。承辦鐘山縣人民政府和上級社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九條鐘山縣供銷聯社根據職能與任務的要求,依法設立企事業單位,并實施對其領導和管理。
第三章成員社
第十條凡承認鐘山縣供銷聯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項義務的鄉鎮供銷合作社,以及其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跨區域的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為農服務的各類行業協會,大中型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可申請加入鐘山縣供銷聯社,經鐘山縣供銷聯社理事會批準,成為成員社或成員單位(以下統稱成員社)。
鄉鎮供銷社作為鐘山縣供銷聯社成員,其理事會、監事會主要領導的選舉、調動要征求鐘山縣供銷聯社的意見,并保持其領導班子相對穩定。
設立鐘山縣供銷聯社合作發展基金,合作發展基金的構成為:爭取本級財政支持的資金和成員社交納的基金。
成員社的資產歸各成員社所有,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十一條成員社的權利:
(一)選舉或推薦鐘山縣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代表;
(二)參加鐘山縣供銷聯社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請求鐘山縣供銷聯社幫助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四)享受鐘山縣供銷聯社提供服務;
(五)以鐘山縣供銷聯社成員社名義開展活動;
(六)監督鐘山縣供銷聯社成員社股金的使用;
(七)申請使用鐘山縣供銷聯社合作發展基金;
(八)對鐘山縣供銷聯社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成員社的義務:
(一)承認并遵守本章程;
(二)執行鐘山縣供銷聯社決議;
(三)向鐘山縣供銷聯社交納成員社股金;
(四)按規定向鐘山縣供銷聯社交納合作發展基金;
(五)維護鐘山縣供銷聯社及成員社的合法權益;
(六)完成鐘山縣供銷聯社交辦和委托的任務;
(七)向鐘山縣供銷聯社報告工作,反映有關情況;
(八)接受鐘山縣供銷聯社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三條成員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鐘山縣供銷聯社理事會決議,取消其成員社資格:
(一)喪失法人資格的;
(二)自動放棄成員社資格的;
(三)違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規定義務,且情節嚴重的;
(四)故意侵害鐘山縣供銷聯社或其他成員社合法權益的。
第四章鐘山縣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
第十四條鐘山縣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是鐘山縣供銷聯社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鐘山縣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準鐘山縣供銷聯社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審議和批準鐘山縣供銷聯社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三)審議和通過代表大會決議;
(四)通過或修改鐘山縣供銷聯社章程;
(五)選舉理事會理事、常務理事、副主任、主任;
(六)選舉監事會監事、副主任、主任;
(七)討論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鐘山縣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成員社選舉或推薦產生。鐘山縣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由鐘山縣供銷聯社理事會制定。
第十七條鐘山縣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鐘山縣供銷聯社理事會召集。
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認為必要,監事會提議,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成員社請求,鐘山縣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十八條召開鐘山縣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的時間和會議的議程,鐘山縣供銷聯社理事會應當于開會前一個月通知成員社。
第十九條成員社對鐘山縣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的建議,須在會前提交鐘山縣供銷聯社理事會。
第二十條召開鐘山縣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須有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項決議案須有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召開鐘山縣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時,由出席代表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
第五章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鐘山縣供銷聯社設理事會。理事會是鐘山縣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的執行機構,對鐘山縣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組織召開鐘山縣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執行其決議;
(二)組織實施本章程第八條的`各項職能和任務;
(三)研究部署鐘山縣供銷聯社重要工作,指導鐘山縣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促進成員社之間經濟聯合與合作;
(四)批準接納成員社或者取消成員社資格;
(五)代表鐘山縣供銷聯社行使出資人的職責;
(六)行使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務理事、理事若干人組成,每屆任期五年。理事實行單位替補制。
在鐘山縣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常務理事、副主任、主任變動的,由理事會履行相關手續。
鐘山縣供銷聯社實行理事會主任負責制,理事會主任為鐘山縣供銷聯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鐘山縣供銷聯社理事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常務理事會召集。
常務理事會認為必要,監事會提議,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請求,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全體會議。
理事會全體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會議決議須有全體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六條常務理事會是鐘山縣供銷聯社理事會的常設機構,由理事會主任、副主任、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實行單位替補制。
第二十七條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負責召集理事會全體會議,并向其報告工作;
(二)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三)決定鐘山縣供銷聯社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決定鐘山縣供銷聯社內部管理制度;
(五)決定鐘山縣供銷聯社內部辦事機構的設置;
(六)決定鐘山縣供銷聯社企事業單位的設立、合并、分立或解散;
(七)決定鐘山縣供銷聯社對企業的出資及投資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八)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常務理事會會議,由理事會主任或受理事會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舉行,會議決議須有全體常務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六章監事會
第二十九條鐘山縣供銷聯社設監事會。監事會是鐘山縣供銷聯社的監督機構,對鐘山縣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三十條監事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監事若干人組成,每屆任期五年。監事實行單位替補制。
鐘山縣供銷聯社理事、常務理事、理事會辦事機構、鐘山縣供銷聯社出資企事業單位的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設社外監事。社外監事成員單位報請縣委、縣人民政府同意,監事人選由有關單位推薦,其原身份和隸屬關系不變。
在鐘山縣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監事會監事、副主任、主任變動的,由監事會履行相關手續。
第三十一條鐘山縣供銷聯社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監督理事會對本章程和鐘山縣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理事會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三)監督理事會對政府委托的各項經濟、社會任務的完成情況;
(四)向理事會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五)指導成員社監事會開展工作;
(六)提議臨時舉行理事會全體會議;
(七)監事會對理事會的重大決定有不同意見,提出建議未被采納時,有權向鐘山縣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反映;
(八)監事會組成人員列席理事會全體會議。監事會主任、副主任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監事會主任或受監事會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
監事會會議須有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舉行,會議決議須有全體監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七章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
第三十三條鐘山縣供銷聯社作為業務主管單位,對歸口管理的行業協會及其他社會團體的活動依法進行組織、指導、服務與監督。
第三十四條各行業協會及其他社會團體應當堅持為會員服務的宗旨,在法律和自身章程規定的范圍內開展各項活動,廣泛吸收會員,積極加入相關的區域性行業組織,努力推動所在行業的發展。
第三十五條鐘山縣供銷聯社根據履行職能和任務的需要,設立企事業單位,鐘山縣供銷聯社理事會是出資企事業單位社有資產的所有權代表,可設立全資性質的集團公司或資產管理公司,經鐘山縣供銷聯社授權管理運營本級經營性社有資產,對為農服務的骨干龍頭企業保持控股地位。鐘山縣供銷聯社出資企業包括鐘山縣供銷聯社獨資、控股和參股企業。
第三十六條各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是獨立的法人,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鐘山縣供銷聯社出資企業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照章納稅,對出資人投入的資產負有保值增值責任,不得損害出資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八條鐘山縣供銷聯社出資企事業單位要堅持市場經濟取向,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市場競爭能力,拓展經營服務領域,發揮龍頭帶動作用,為鐘山縣供銷聯社的改革發展服務。
第八章財務和審計
第三十九條 鐘山縣供銷聯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財政和審計主管部門規章以及本章程的規定,設立會計機構和審計機構,建立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制度。
第四十條 鐘山縣供銷聯社資金來源包括社有資產收益、接受捐贈和資助、合作發展基金、成員社股金,以及國家財政預算撥款和專項資金等。
合作發展基金由成員社根據有關規定認繳的資金、國家扶持資金和鐘山縣供銷聯社決定增加的資金構成,用于發展供銷合作事業。
成員社股金和合作發展基金管理辦法,由鐘山縣供銷聯社理事會制定。
第四十一條 國家撥入鐘山縣供銷聯社的財政預算撥款及國家專項資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和管理。
公積金作為積累性資金,屬于鐘山縣供銷聯社自有資金,由鐘山縣供銷聯社管理使用。
第四十二條 鐘山縣供銷聯社審計機構對鐘山縣供銷聯社和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資產及經濟效益等進行審計監督,對有關人員實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各成員社可參照本章程,制定本級社章程。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鐘山縣供銷聯社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鐘山縣供銷合作社第六次代表大會通過后施行。
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樣本
章程對于合作社的作用就像是一個國家的法律,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樣本,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樣本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聯合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聯合社是由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自愿聯合,依據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還的原則所組成,按照本聯合社章程進行生產、經營、服務活動的互助性經濟組織,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取得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法人營業執照。
本聯合社名稱:專業合作社聯合社。
本聯合社住所:。
第三條本聯合社業務范圍:(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定為準)。
第二章成員及出資
第四條本聯合社成員出資總額元人民幣。
成員出資額之和為成員出資總額。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土地、實物、知識產權等能夠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成員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成員部分或全部出資額可以自由轉讓。
成員的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所占比例、出資時間如下:
出資額為人民幣萬元,所占比例,其中以貨幣方式出資萬元,以實物方式出資萬元;出資時間:。
本聯合社為每個成員設立獨立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聯合社的業務交易量(額)。
本聯合社成員以其獨立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聯合社承擔責任。
第五條本聯合社由發起成立(具體成員名單附后)。經相關部門登記且成立1年以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可以成為本聯合社的成員。
第六條本聯合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聯合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聯合社盈余;
(四)查閱本聯合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聯合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聯合社;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本聯合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聯合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理事會的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聯合社各項業務活動,按照本聯合社統一安排開展生產經營;
(三)維護本聯合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聯合社成員共有財產;
(四)按照章程規定向本聯合社出資,承擔本聯合社的虧損;
(五)成員大會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組織破產、解散的;
(四)被本聯合社除名的。
第九條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結束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年度結束后辦理退社手續。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后三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聯合社經營盈余,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聯合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分配。
第十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聯合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本聯合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聯合社作出相應賠償。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本聯合社設立成員大會。成員大會是本聯合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第十二條成員大會的職權:
(一)審議、修改章程和制定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單個成員社出資的最高金額和最低金額;
(四)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五)審議和批準年度工作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
(六)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七)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和任期;
(八)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九)需要成員大會審議決定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本聯合社每年召開次成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四條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提議;
(二)監事會提議;
(三)理事會認為有必要的。
第十五條成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委派代表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委派代表應向本聯合社提交委派書。
第十六條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一般決議,須經本聯合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聯合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準,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十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占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十以上的成員,享有附加表決權。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依法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七條本聯合社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本聯合社的執行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對成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理事人組成,理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人。
理事長為本聯合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聯合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五)管理本聯合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聯合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復、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聯合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八)履行章程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由理事長主持召開理事會議。理事會會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理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2次。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參加理事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應邀請監事長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
第二十條理事長的職權:
(一)主持本聯合社的日常工作,負責召開理事會議;
(二)根據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生產、經營、服務活動,督促檢查成員按配額要求提供產品;
(三)組織擬訂本聯合社內部業務機構和各項制度;
(四)代表本聯合社對外簽訂合同、協議和契約;
(五)提請聘請或者解聘本聯合社財務人員和其他管理人員;
(六)組織落實本聯合社的各項任務;
(七)履行本聯合社章程和理事會授予的其它職責。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是本聯合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和檢查理事會的工作,對成員大會負責。監事會由監事人組成,監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長1人,副監事長人。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的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聯合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三)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八)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它職責。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會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議由監事長主持,會議決議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應在接到通知10日內作出響應,否則為理事會失職。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監事通過,方能作出決議。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
第二十五條本聯合社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會人員不得兼任本聯合社監事。
第二十六條本聯合社理事長、理事、經理不得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聯合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第二十七條執行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有關的公職人員,不得擔任本聯合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或財會人員。
第四章財務管理
第二十八條本聯合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二十九條成員與本聯合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載于該成員的獨立賬戶中,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余返還分配的依據。利用本聯合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聯合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核算。
第三十條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聯合社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成員大會審核后施行。
第三十一條本聯合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
(六)其他資金。
第三十二條為實現本聯合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調整成員出資及方式時,經理事會討論通過,成員大會形成決議后,每個成員須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聯合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積金,用于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第三十四條本聯合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聯合社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愿用于本聯合社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三十五條當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通過,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按成員與本聯合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聯合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聯合社成員,并記載在成員賬戶中。
第三十六條本聯合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
本聯合社的債務用本聯合社公積金或者盈余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戶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五章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七條本聯合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通過,報登記機關核準后解散:
(一)本聯合社成員數少于5個(成員中有市級以上規范化合作社的,成員數少于3個);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聯合社無法繼續經營;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八條本聯合社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組成清算組的,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清算組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本聯合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本聯合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后,于7日內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清算組自成立起十日內通知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三十九條本聯合社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與成員已發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三)所欠稅款;
(四)所欠其他債務;
(五)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財產。
清算方案須經全體成員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本聯合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聯合社需要向成員公告的事項,采取理事會方式發布,需要向社會公告的事項,采取公告方式發布。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由設立大會一致通過,全體成員蓋章后生效。
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或者理事會提出,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并報送登記機關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由本聯合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全體成員蓋章:
內蒙古自治區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最新版)
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內蒙古自治區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最新版),歡迎大家閱讀與參考。
內蒙古自治區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最新版)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供銷合作社是為農牧服務的合作經濟組織,是農村牧區商品流通的重要渠道,是推動農村牧區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重要力量。內蒙古自治區供銷合作社聯合社(以下簡稱‘自治區聯社’)是在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下的全區供銷合作社的聯合組織。自治區聯社實行合作辦社、開放辦社,根據申請,可接納承認本章程、自愿加入的盟市級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及其他相關的社會經濟組織,作為成員社。
第三條全區供銷合作社行業和系統是由基層合作經濟組織、社有企業實體經濟、旗縣級以上供銷合作社聯合社三類主體構成,是自下而上聯合、自上而下服務的合作經濟組織聯合體。實行系統行業指導和地方政府直接領導的條塊結合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基層合作經濟組織是以農牧民為基礎的群眾性的合作經濟組織。包括基層供銷合作社和由供銷合作社系統領辦、創辦的農牧民專業合作社、鄉村綜合服務社、基層農畜產品專業協會等四種合作經濟組織形式。該類組織是直接與農牧民通過入社、入股、經營業務合作、利益分配等方式建立起的緊密型的經濟利益共同體。其主要經濟制度為集體所有制前提下的股份合作制、合作制、業主制等組織形式,合作經濟組織內部成員80%為農牧民社員,其發展方向和目的是真正辦成農牧民的合作經濟組織。
第五條社有企業實體經濟是各級供銷合作社出資興辦的企業法人實體,其組織形式是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包括自治區級、盟市級和旗縣級供銷合作社通過聯合與合作設立的各類社有企業,是供銷合作社行業的經濟支柱。各級社有企業是全區供銷合作社完成地方黨委政府委托的重要商品經營任務、組織開展農村牧區商品流通、參與農牧業產業化經營的重要載體。
第六條旗縣級以上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是供銷合作社系統的行業組織領導機關和主管部門。包括自治區級、盟市級和旗縣級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各級聯合社受地方黨委政府的委托,承擔著組織農牧民經濟合作、組織農村牧區現代流通、組織推進農牧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等公共事務管理的職能和供銷合作社系統行業管理職能;承擔著本級社有企業出資人代表職能。聯合社機關是地方政府的直屬事業單位,直接受地方黨委政府領導。
第七條自治區聯社的宗旨是:組織全區供銷合作社系統各類主體積極開展為農牧業、農村牧區、農牧民服務,推動其組織創新、經營創新、服務創新,承擔起黨和政府與農牧民密切聯系的橋梁和紐帶重任,參與和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新牧區建設,努力使供銷合作社成為農牧業社會化服務的骨干力量、農村牧區現代流通的主導力量、農牧民專業合作的帶動力量。
第八條自治區聯社實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則。
第九條自治區聯社實行團體社員制,對成員社負有組織、指導、協調、監督、服務和教育培訓的職責。
第十條自治區聯社資產屬于集體所有。自治區聯社理事會是自治區聯社集體財產的所有權代表,自治區聯社依法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一條自治區聯社加入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為成員社。
第二章職能與任務
第十二條自治區聯社的職能與任務:
【第1句】:按照政府授權,對重要農牧業生產資料、農畜產品經營進行組織、協調、管理;
【第2句】:研究制定行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指導全區供銷合作社系統的改革與發展;
【第3句】:組織、協調和管理農村牧區商品流通經營業務,具體實施農牧業生產資料現代經營服務網絡、農畜產品市場購銷網絡、農村牧區日用消費品現代經營網絡、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絡等新農村新牧區現代流通服務網絡工程建設(簡稱“新網工程”);
【第4句】:組織發展農牧民合作經濟組織,構建區域合作經濟組織的公共服務平臺;
【第5句】:參與農牧業產業化經營、農牧業綜合開發及扶貧開發等工作;
【第6句】:承擔重要農牧業生產資料、農畜產品、少數民族特需品、防災救災物資等商品儲備供應任務的組織管理工作;
【第7句】:行使本級聯合社社有資產出資人代表職能,監督社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8句】:代表本區域供銷合作社參加上級社和國內外合作經濟組織的交流活動;
【第9句】:指導全區供銷合作社系統的精神文明和文化建設,組織開展對農牧民社員和系統內職工的教育培訓等活動,積極為全系統提供信息和咨詢服務;
【第10句】:承辦自治區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成員社
第十三條凡承認自治區聯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項義務的`盟市供銷合作社、自治區計劃單列市供銷合作社、為農牧服務的全區性行業協會、農牧業產業化骨干龍頭企業等,可申請加入自治區聯社,經自治區聯社理事會批準,成為成員社或者成員單位(以下統稱成員社)。
第十四條成員社的權利:
【第1句】:選舉或推薦出席全區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的代表;
【第2句】:參加自治區聯社組織的國內、國際活動;
【第3句】:參與自治區聯社企事業單位的聯合經營;
【第4句】:請求自治區聯社幫助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第5句】:享受自治區聯社提供的各項服務;
【第6句】:申請使用上級社的合作發展基金;
【第7句】:監督自治區聯社成員社股金的使用;
【第8句】:參與自治區聯社管理,對自治區聯社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五條成員社的義務:
【第1句】:遵守自治區聯社章程,執行自治區聯社決議;
【第2句】:向自治區聯社繳納成員社股金;
【第3句】:按照規定向自治區聯社交納合作發展基金;
【第4句】:維護自治區聯社及成員社的合法權益,完成自治區聯社委托、交辦的工作任務,接受自治區聯社的工作指導和監督;
【第5句】:向自治區聯社報告工作,反映有關情況。
第十六條成員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自治區聯社理事會決議,取消其成員社資格。
【第1句】:喪失法人資格的;
【第2句】:自動放棄成員社資格的;
【第3句】:違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規定的義務,情節嚴重的。
第四章全區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全區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是自治區聯社的最高權力機構,下設理事會、監事會,依據本章程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全區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的職權:
【第1句】:修改和通過自治區聯社章程;
【第2句】:審議和批準自治區聯社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
【第3句】:審議通過全區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的決議;
【第4句】:選舉自治區聯社理事會理事、副主任、主任及監事會監事、副主任、主任;
【第5句】:討論并決定自治區聯社的其它重大問題。
第十九條全區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成員社選舉或者推薦產生。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自治區聯社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條全區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自治區聯社理事會召集。
第二十一條自治區聯社理事會應當在全區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舉行一個月之前,將開會日期和會議議程通知成員社。各成員社向代表大會提出的建議案須在會前提交自治區聯社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召開全區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各項決議案須由出席會議代表過半數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召開全區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時,由出席代表選舉產生主席團主持會議。
第五章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是全區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權力執行機構,對全區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的職責:
【第1句】:組織召開全區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執行其決議;
【第2句】:組織實施本章程第十二條規定的各項職能和任務;
【第3句】:研究部署自治區聯社重要工作,指導全區供銷合作社系統改革發展,促進成員社之間經濟聯合與合作;
【第4句】:代表自治區聯社履行出資人職責;
【第5句】:批準接納成員社或取消成員社資格;
【第6句】:推選或免除出席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的代表;
【第7句】:行使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理事若干人,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設農牧民理事和專家理事。成員社理事實行單位替補制。
在全區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理事、副主任、主任變動的,由理事會履行相關手續。
自治區聯社實行理事會主任負責制。理事會主任為自治區聯社的法定代表人,主持自治區聯社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監事會提議,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申請,可以臨時召集理事會全體會議。召開理事會議須有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會議決議須由出席會議理事過半數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本著精簡、統【第1句】:效能的原則,設立辦事機構。
第六章監事會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是全區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監督機構,對全區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三十條監事會的職責:
【第1句】:監督理事會對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
【第2句】:監督理事會對國家和自治區委托的各項經濟工作及社會任務的完成情況;
【第3句】:監督理事會對本章程和全區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決議的貫徹執行情況;
【第4句】:監督社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及社有企業財務管理和重要經濟活動的運行情況;
【第5句】:參與理事會重大決策,并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第6句】:提議臨時舉行理事會全體會議;
【第7句】:指導各成員社和社有企業監事會開展工作。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監事若干人組成,每屆任期五年。
監事會設農民監事和專家監事。成員社監事實行單位替補制。
自治區聯社理事以及理事會辦事機構、出資企事業單位的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在全區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監事會監事、副主任、主任變動的,由監事會履行相關手續。
監事會組成人員列席理事會全體會議。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監事會主任或受監事會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時,可以臨時召集監事會會議。
召開監事會會議須有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項決議案須由出席會議監事過半數通過,方可生效。
第七章企事業單位和社團組織
第三十三條自治區聯社根據履行職能和任務的需要,設立企事業單位,對為農牧服務的骨干龍頭企業保持控股地位。自治區聯社理事會是出資企事業單位社有資產的所有權代表。
自治區聯社設立全資的投融資和資產管理公司,經營本級社有資產。
理事會代表自治區聯社按照出資額依法對出資企事業單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權、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第三十四條各企事業單位和社團組織是獨立的法人,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自治區聯社出資企業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依法納稅、合理分配。同時對企業出資人投入的資產負有保值增值責任,不得損害出資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自治區聯社出資企業要堅持市場經濟原則,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加強縱向整合和橫向聯合,推進主業突出、結構合理、優勢互補的集團化建設,積極參與農牧業產業化經營,拓展經營范圍和服務領域,發揮龍頭帶動作用,增強市場競爭能力和為農牧服務實力。
第三十六條 自治區聯社可設立教育文化事業單位,加快培育供銷合作社各級各類經營管理人員,大力開展職業技能教育,加強對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帶頭人、農畜產品經紀人、農牧民社員技能培訓,為供銷合作事業發展提供人才支撐。
第三十七條 自治區聯社作為業務主管單位,對歸口管理的行業協會及其他社團組織的活動依法進行組織、指導與監督。
第三十八條 各行業協會及其他社團組織應當堅持為會員服務的宗旨,在法律和章程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活動,廣泛吸收會員,強化行業自律,反映行業訴求,承接政府委托職能,增強服務功能,積極加入相關的全國性行業協會組織,努力推動所在行業的發展。
第八章財務和審計
第三十九條 自治區聯社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以及本章程的規定,設立會計機構和審計機構,建立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制度。
第四十條 自治區聯社資金來源包括社有資產收益、接受捐贈和資助、成員社股金、合作發展基金以及國家和自治區財政預算撥款和專項資金等。
合作發展基金是由成員社根據有關規定認繳的資金、國家和自治區扶持資金及自治區聯社決定增加的資金構成,用于發展供銷合作事業。
成員社股金和合作發展基金管理辦法,由自治區聯社理事會制定。
第四十一條 自治區撥入自治區聯社的財政預算撥款及國家和自治區專項資金,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使用和管理。
公積金作為積累性資金,屬于自治區聯社自有資金,由自治區聯社管理使用。
自治區聯社自有資金的管理、使用實行預決算制度,具體辦法由自治區聯社理事會制定。
第四十二條成員社退社,其股金應于年終決算后6個月內退還。
第四十三條 自治區聯社審計機構對自治區聯社及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資產及經濟效益等進行審計監督,對有關人員實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全區各級供銷合作社及社有企事業單位、主管社團組織應當規范使用中國供銷合作社標識。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內蒙古自治區供銷合作社第六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并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和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備案。
各成員社可參照本章程制定本級社章程,報自治區聯社備案。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解釋權屬自治區聯社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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