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類批發經營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對酒類批發經營者的有效管理,保證酒類商品零售交易過程的規范性,制定并實施的經營管理制度是很重要的。以下是小編今天為你整理的酒類批發經營管理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酒類批發經營管理制度范本篇一
前言
為規范酒類商品市場流通秩序,加強對酒類商品零售的管理,保證酒類商品零售交易過程的規范性和產品質量的可靠性,保證商品零售交易信息的真實、完整和可追溯,特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由商務部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釀酒工業協會、中商流通生產力促進中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北鷹、曲英、王延才、劉普合、孔令羽、魏曉英、王耀榮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酒類零售經營者從事酒類商品零售交易活動應具備的經營條件與應實行的經營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酒類商品的零售經營者。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是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2757 蒸餾酒及配制酒衛生標準
GB 2758 發酵酒衛生標準
GB 10343 食用酒精
GB 10344 飲料酒標簽標準
GB/T 17110 商店購物環境與營銷設施的要求
GB/T 17204 飲料酒分類(GB/T 17204----1998, eqv OIV:1996)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酒類商品零售 alcohol commodities retail
以直接向最終消費者銷售酒類商品的交易活動方式。
4、經營條件
4.1 經營資質
4.1.1 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的要求。
4.1.2 應取得合法的營業執照、食品衛生許可證、稅務登記證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所規定的酒類零售許可待其他證明
4.2 經營場地
酒類零售經營者應有相對固定的、與經營規?;蚪洜I技術條件相適應的經營場地,持有房屋產權證或經營場地租憑合同。經營場地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消防和建筑設計防火要求。
4.2.1 選址
應符合酒類商品特性要求。
4.2.2 銷售場所
4.2.2.1 應設于建筑物內,具備完整、符合商品零售所必需的照明、空氣調節、空間通透的條件。
4.2.2.2 應明亮、整潔、具有商品展示、交易的功能,主通道和貨架間具備GB/T 17110 規定的要求。
4.2.2.3 與倉儲設施分開。
4.2.3 倉儲設施
4.2.3.1 應有相對固定的倉儲設施。
4.2.3.2 應遠離高污染和高輻射地區,遠離熱源或采取必要措施使其不受熱源的影響。
4.2.3.3 應設于建筑物內,地面平整,干燥通風,能夠滿足所經營酒類商品的溫度等要求。
4.3 經營設備
4.3.1 商品陳列設備
應有獨立、穩固的商品陳列、資金結算要求的設備,并保持設備功能的正常。
4.3.2 資金結算設備
應具備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的資金結算設備。
4.4 專業人員
應擁有具備酒類知識,熟悉國家有關規定和有關標準的人員。
5、經營管理要求
5.1 采購管理
酒類零售經營者應保證所選擇的供應商具備合法的經營主體資質條件,采購的商品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要求,采購過程信息記錄完整、真實。
5.1.1 供應商的選擇
5.1.1.1 酒類零售經營者就保證所選擇的酒類商品供應商具備合法的主體資質條件,認真審核其有效的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或準產證、批發許可證、食品衛生許可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和國空規定的其他證明等,對進口酒類商品還要審核其國家出入境檢疫部門核發的《進口食品衛生證書》和《進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
5.1.1.2 酒類零售經營者對在政府指定的企業信用檔案系統中被列入信用黑名單的企業不應作為供應商。
5.1.2 采購商品的質量控制
酒類零售經營者應執行GBl0344相關條文,對采購的酒類商品的品種、規格、數量、標識、產地、出廠檢驗證明等進行審核,執行GBl0344、GB 2757、GB 2758、GB 10343、GB/T 17204等相關條文,應有對酒類商品的質量進行初步鑒別的控制流程。
5.1.3 采購過程信息記錄的管理
5.1.3.1 酒類零售經營者應建立采購過程信息管理臺賬,保證采購過程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并完整保存三年。
5.1.3.2 采購過程信息管理臺賬應記錄下述信息:
——供應商基本信息(如企業名稱、注冊地址、目前辦公地址、法定代表人、許可證代碼、聯系電話 等);
——采購商品基本信息(如名稱、種類、數量、批次、標準、價格等);
——商品質量信息(如質量證明文件、質量檢查或鑒定等);
——“索證索票”狀況信息;
——采購商品入庫信息。
5.2 銷售管理
5.2.1 酒類零售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提供質量合格的商品,不應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并有明確的流程控制加以保證。
5.2.2 酒類零售經營者不應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
5.2.3 酒類零售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提供銷售小票或發票。
5.2.4 所售酒類商品應明碼標價。
5.2.5 酒類商品不應與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蝕性物品等混放。
5.3人員管理
5.3.1直接接觸酒類商品的人員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
5.3.2配備經過專業培訓,并按國家或行業規定取得崗位資格證書的人員。
5.4 廣告管理
酒類商品的宣傳廣告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
酒類批發經營管理制度范本篇二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酒類批發經營者從事酒類商品批發交易活動應具備的經營技術條件與應實行的經營管理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酒類商品的批發經營者。
2 規范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是用于本標準。
GB2757 蒸餾酒及配制酒衛生標準
GB2758 發酵酒衛生標準
GB10343 食用酒精
GB10344 飲料酒標簽標準
GB/T17204 飲料酒分類(GB/T17204-1998,eqvOIV:1996)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酒類商品 alcohol commodities
作為商品流通的飲料酒,其他含酒精音頻和食用酒精。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vol的含酒精飲料,包括各種發酵酒(啤酒、葡萄酒、果酒、黃酒等)、蒸餾酒(白酒、白蘭地、威士忌、俄得克等)、配制酒(露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飲用品。
3.2
酒類商品批發 alcohol commodities wholesale
以向再銷售者轉售酒類商品為目的的交易活動方式。
4 經營技術條件
4.1經營資質
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的,取得營業執照、食品衛生許可證、稅務登記證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所規定的酒類批發許可等其他證明。
4.2 經營場地
酒類批發經營者應具備固定的、與經營規?;蚪洜I技術水平相適應的經營場地,持有房屋產權證或經營場地租賃合同。保持經營場地的使用功能,不斷改善經營場地環境,經營場地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消防和建筑設計防火要求。
4.2.1 選址
應符合本地區商業網點規劃要求和酒類商品特性要求。
4.2.2 交易場所
4.2.2.1應設于建筑物內,有完善的、符合批發貿易所必需的照明和空氣調節條件。
4.2.2.2應滿足商品展示、交易洽談、信息公示、資金結算等活動的要求,具備相對獨立的功能空間,并有明顯的標識。。
4.2.3 倉儲設施
4.2.3.1應相對固定,與交易場所分離。
4.2.3.2應遠離高污染和高輻射地區,遠離熱源或采取必要措施使其不受熱源的影響。
4.2.3.3應設于建筑物內,干燥、通風、地面平整、清潔。
4.2.3.4應能滿足所經營酒類商品的溫度等方面的儲藏要求。
4.3 經營設備
酒類批發經營者應具備滿足商品陳列、儲運、資金結算要求的設備系統,并保持設備功能正常。
4.3.1商品陳列設備
應有獨立、穩固的商品陳列設備,有良好的照明條件,能全面、安全的展示商品。
4.3.2商品倉儲設備
應有相對固定的商品倉儲設備,確保商品安全有效地儲存、搬運和裝卸。
4.3.3資金結算設備
應有完整的資金結算設備,包括支票打印和發票打印設備。設備應選用國家許可的產品。
4.3.4經營服務設施
應具備滿足自身使用和客戶使用的通訊、貨物運輸等經營服務實施,保持經營服務條件功能正常,并不斷提高其服務能力。
4.4 專業人員
應擁有具備酒類知識,熟悉國家有關規定和有關標準的人員。
5 經營管理技術要求
5.1 采購管理
酒類批發經營者應保證所選擇的供應商是合法的經營主體,采購的商品符合產品質量標準要求,采購過程信息記錄完整、真實。
5.1.1供應商的選擇
5.1.1.1應選擇具備合法主體資質條件的供應商,認真審核其有效的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或準產證、批發許可證、食品衛生許可證、產品檢驗合格證明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證明等,對進口酒類商品還要審核其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核發的《進口食品衛生證書》和《進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
5.1.1.2對在政府主管部門或政府指定的企業信用檔案管理系統中被列入黑名單的企業不應作為供貨商。
5.1.2采購商品的質量控制
在采購商品時應實施質量控制,具備鑒別酒類質量的控制流程,執行GB2757、GB2758、GB10343、GB/T17204等相關條文,根據需要可與有資質的酒類商品質量檢測機構建立委托檢驗業務關系,執行GB10344相關條文,應對采購的酒類商品的品種、規格、數量、批次、標識、產地、出廠檢驗證明等進行審核。
5.1.3采購過程信息記錄的管理
5.1.3.1酒類批發經營者應建立采購過程信息管理臺帳,保證采購過程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并完整保存三年。
5.1.3.2采購工程信息管理臺帳應記錄下述信息:
——供應商基本信息。(如企業名稱、注冊地址、目前辦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許可證代碼、聯系電話等);
——采購商品基本信息。(如名稱、產地、種類、數量、批次、標準、價格、定貨日期、到貨期限等);
——商品質量信息。(如質量證明文件、質量檢查或鑒定等);
——“索證索票”狀況信息;
——采購商品入庫保管的相關信息。
5.2批發銷售管理
酒類批發經營者應保證批發銷售的下游客戶具備合法的酒類經營主體資質條件,所批發銷售的商品質量與銷售合同所標明的商品質量要求相符,批發銷售過程信息記錄完整、真實。
5.2.1客戶的管理
5.2.1.1酒類批發經營者應保證所選擇的下游客戶具備合法的酒類經營主體資質條件,認真審驗其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食品衛生許可證等資質證明,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嚴格的索證。
5.2.1.2對在政府主管部門或政府指定的企業信用檔案管理系統中被列入黑名單的企業不應作為下游客戶。
5.2.2批發銷售的商品質量管理
5.2.2.1酒類批發經營者應保證向下游客戶提供的商品與銷售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相符,在酒類批發過程中不得混入其他商品或假冒偽劣商品,并有明確的流程控制加以保證。
5.2.2.2酒類批發經營者應向下游客戶提供發貨票和供貨憑證,并注明酒類商品名稱、規格、數量、金額及產品批號。
5.2.2.3酒類商品不與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蝕性物品等混放。
5.2.3批發銷售過程信息記錄的管理
5.2.3.1酒類批發經營者應建立向下游客戶銷售過程信息管理臺帳,保證銷售過程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并完整保存三年。
5.2.3.2銷售過程信息管理臺帳應記錄下列信息:
——下游客戶基本信息(如企業名稱、注冊地址、目前辦公地址、法定代表人、許可證代碼、聯系電話等);
——銷售商品基本信息(如名稱、產地、種類、數量、批次、標準、價格、出貨日期、到貨期限等);
——商品質量信息(如質量證明文件、質量檢查或鑒定等);
——“索證”狀況信息;
——所供應商品在庫保管的相關信息。
5.3 人員管理
5.3.1直接接觸酒類商品的人員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
5.3.2配備經過專業培訓,并按國家或行業規定取得崗位資格證書的人員。
5.4 財務管理
應符合國家財務管理有關要求。
5.5廣告管理
酒類商品的宣傳廣告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
p副標題e
酒類批發經營管理制度范本篇三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酒類批發經營者從事酒類商品批發交易活動應具備的經營技術條件與應實行的經營管理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酒類商品的批發經營者。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2757蒸餾酒及配制酒衛生標準
GB 2758發酵酒衛生標準
GBl0343食用酒精
GBl0344飲料酒標簽標準
GB/T17204飲料酒分類(GB/T17204—1998,eqv OIV:1996)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酒類商品alcohol commodities
作為商品流通的飲料酒、其他含酒精飲品和食用酒精。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vol的含酒精飲料,包括各種發酵酒(啤酒、葡萄酒、果酒、黃酒等)、蒸餾酒(白酒、白蘭地、威士忌、俄得克等)、配制酒(露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飲用品。
3.2
酒類商品批發alcohol commodities wholesale以向再銷售者轉售酒類商品為目的的交易活動方式。
4經營技術條件
4.1經營資質
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的要求,取得營業執照、食品衛生許可證、稅務登記證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所規定的酒類批發許可等其他證明。
4.2經營場地
酒類批發經營者應具備固定的、與經營規模或經營技術水平相適應的經營場地,持有房屋產權證或經營場地租賃合同。保持經營場地的使用功能,不斷改善經營場地環境。經營場地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消防和建筑設計防火要求。
4.2.1選址
應符合本地區商業網點規劃要求和酒類商品特性要求。
4.2.2交易場所
4.2.2.1應設于建筑物內,具備完善的、符合批發貿易所必需的照明和空氣調節條件。
4.2。2.2應滿足商品展示、交易洽談、信息公示、資金結算等活動的要求,具備相對獨立的功能空間,并有明顯的標識。
4.2.3倉儲設施
4.2.3.1應相對固定,與交易場所分離。
4.2.3.2應遠離高污染和高輻射地區,遠離熱源或采取必要措施使其不受熱源的影響。
4.2.3.3應設于建筑物內,干燥、通風,地面平整、清潔。
4.2.3.4應能滿足所經營酒類商品的溫度等方面的儲藏要求。
4.3經營設備
酒類批發經營者應具備滿足商品陳列、儲運、資金結算要求的設備系統,并保持設備功能正常。
4.3.1商品陳列設備
應有獨立、穩固的商品陳列設備,有良好的照明條件,能全面、安全地展示商品。
4.3.2商品倉儲設備
應有相對固定的商品倉儲設備,確保商品安全有效地儲存、搬運和裝卸。
4.3.3資金結算設備
應有完整的資金結算設備,包括支票打印和發票打印設備。設備應選用國家許可的產品。
4.3.4經營服務設施
應具備滿足自身使用和客戶使用的通訊、貨物運輸等經營服務設施,保持經營服務設施功能正常,并不斷提高其服務能力。
4.4專業人員
應擁有具備酒類知識,熟悉國家有關規定和有關標準的人員。
5經營管理技術要求
5.1采購管理
酒類批發經營者應保證所選擇的供應商是合法的經營主體,采購的商品符合產品質量標準要求,采購過程信息記錄完整、真實。
5.1.1供應商的選擇
5.1.1.1應選擇具備合法的主體資質條件的供應商,認真審核其有效的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或準產證、批發許可證、食品衛生許可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證明等,對進口酒類商品還要審核其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核發的《進口食品衛生證書》和《進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
5.1.1.2對在政府主管部門或政府指定的企業信用檔案管理系統中被列入信用黑名單的企業不應作為供應商。
5.1.2采購商品的質量控制
在采購商品時應實施質量控制,具備鑒別酒類質量的控制流程,執行GB 2757、GB 2758、
GB 10343、GB/T 17204等相關條文,根據需要可與有資質的酒類商品質量檢測機構建立委托檢驗業務關系,執行GB10344相關條文,應對采購的酒類商品的品種、規格、數量、批次、標識、產地、出廠檢驗證明等進行審核。
5.1.3采購過程信息記錄的管理
5.1.3.1酒類批發經營者應建立采購過程信息管理臺賬,保證采購過程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并完整保存三年。
5.1.3.2采購過程信息管理臺賬應記錄下述信息:
——供應商基本信息(如企業名稱、注冊地址、目前辦公地址、法定代表人、許可證代碼、聯系電話等);
——采購商品基本信息(如名稱、產地、種類、數量、批次、標準、價格、定貨日期、、到貨期限等)
--商品質量信息(如質量證明文件、質量檢查或鑒定等);
--"索證索票"狀況信息;
--采購商品入庫保管的相關信息。
5.2批發銷售管理
酒類批發經營者應保證批發銷售的下游客戶具備合法的酒類經營主體資質條件,所批發銷售的商品質量與銷售合同所標明的商品質量要求相符,批發銷售過程信息記錄完整、真實。
5.2.1客戶的管理
5.2.1.1酒類批發經營者應保證所選擇的下游客戶具備合法的酒類經營主體資質條件,認真審驗其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食品衛生許可證等資質證明,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嚴格的索證。
5.2.1.2對在政府主管部門或政府指定的企業信用檔案管理系統中被列入信用黑名單的企業不應作為下游客戶。
5.2.2批發銷售的商品質量管理
5.2.2.1酒類批發經營者應保證向下游客戶提供的商品與銷售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相符,在酒類批發過程中不得混入其他商品或假冒偽劣商品,并有明確的流程控制加以保證。
5.2.2.2酒類批發經營者應向下游客戶提供發貨票或供貨憑證,并注明酒類商品名稱、規格、數量、金額及產品批號。
5.2.2.3酒類商品不與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蝕性物品等混放。
5.2.3批發銷售過程信息記錄的管理
5.2.3.1酒類批發經營者應建立向下游客戶銷售過程信息管理臺賬,保證銷售過程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并完整保存三年。
5.2.3.2銷售過程信息管理臺賬應記錄下列信息:
--下游客戶基本信息(如企業名稱、注冊地址、目前辦公地址、法定代表人、許可證代碼、聯系電話等);
--銷售商品基本信息(如名稱、產地、種類、數量、批次、標準、價格、出貨日期、到貨期限等);
--商品質量信息(如質量證明文件、質量檢查或鑒定等);
--"索證"狀況信息;
--所供應商品在庫保管的相關信息。
5.3人員管理
5.3.1直接接觸酒類商品的人員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
5.3.2配備經過專業培訓,并按國家或行業規定取得崗位資格證書的人員。
5.4財務管理
應符合國家財務管理有關要求。
5.5廣告管理
酒類商品的宣傳廣告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
酒類商品零售經營管理規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酒類零售經營者從事酒類商品零售交易活動應具備的經營條件與應實行的經營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酒類商品的零售經營者。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是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2757蒸餾酒及配制酒衛生標準
GB 2758發酵酒衛生標準
GB 10343 食用酒精
GB 10344 飲料酒標簽標準
GB/T 17110 商店購物環境與營銷設施的要求
GB/T 17204 飲料酒分類(GB/T 17204----1998, eqv OIV:1996)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酒類商品零售alcohol commodities retail
以直接向最終消費者銷售酒類商品的交易活動方式。
4 經營條件
4.1 經營資質
4.1.1 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的要求。
4.1.2 應取得合法的營業執照、食品衛生許可證、稅務登記證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所規定的酒類零售許可待其他證明
4.2 經營場地
酒類零售經營者應有相對固定的、與經營規?;蚪洜I技術條件相適應的經營場地,持有房屋產權證或經營場地租憑合同。經營場地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消防和建筑設計防火要求。
4.2.1 選址
應符合酒類商品特性要求。
4.2.2 銷售場所
4.2.2.1 應設于建筑物內,具備完整、符合商品零售所必需的照明、空氣調節、空間通透的條件。
4.2.2.2 應明亮、整潔、具有商品展示、交易的功能,主通道和貨架間具備GB/T 17110 規定的要求。
4.2.2.3 與倉儲設施分開。
4.2.3 倉儲設施
4.2.3.1 應有相對固定的倉儲設施。
4.2.3.2 應遠離高污染和高輻射地區,遠離熱源或采取必要措施使其不受熱源的影響。
4.2.3.3 應設于建筑物內,地面平整 ,干燥通風,能夠滿足所經營酒類商品的溫度等要求。
4.3 經營設備
4.3.1 商品陳列設備
應有獨立、穩固的商品陳列、資金結算要求的設備,并保持設備功能的正常。
4.3.2 資金結算設備
應具備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的資金結算設備。
4.4 專業人員
應擁有具備酒類知識,熟悉國家有關規定和有關標準的人員。
5 經營管理要求
5.1 采購管理
酒類零售經營者應保證所選擇的供應商具備合法的經營主體資質條件,采購的商品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要求,采購過程信息記錄完整、真實。
5.1.1 供應商的選擇
5.1.1.1 酒類零售經營者就保證所選擇的酒類商品供應商具備合法的主體資質條件,認真審核其有效的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或準產證、批發許可證、食品衛生許可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和國空規定的其他證明等,對進口酒類商品還要審核其國家出入境檢疫部門核發的《進口食品衛生證書》和《進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
5.1.1.2 酒類零售經營者對在政府指定的企業信用檔案系統中被列入信用黑名單的企業不應作為供應商。
5.1.2 采購商品的質量控制
酒類零售經營者應執行GBl0344相關條文,對采購的酒類商品的品種、規格、數量、標識、產地、出廠檢驗證明等進行審核,執行GBl0344、GB 2757、GB 2758、GB 10343、GB/T 17204等相關條文,應有對酒類商品的質量進行初步鑒別的控制流程。
5.1.3采購過程信息記錄的管理
5.1.3.1酒類零售經營者應建立采購過程信息管理臺賬,保證采購過程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并完整保存三年。
5.1.3.2采購過程信息管理臺賬應記錄下述信息:
——供應商基本信息(如企業名稱、注冊地址、目前辦公地址、法定代表人、許可證代碼、聯系電話 等);
——采購商品基本信息(如名稱、種類、數量、批次、標準、價格等);
——商品質量信息(如質量證明文件、質量檢查或鑒定等);
——“索證索票”狀況信息;
——采購商品入庫信息。
5.2銷售管理
5.2.1酒類零售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提供質量合格的商品,不應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并有明確的流程控制加以保證。
5.2.2酒類零售經營者不應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
5.2.3酒類零售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提供銷售小票或發票。
5.2.4所售酒類商品應明碼標價。
5.2.5酒類商品不應與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蝕性物品等混放。
5.3人員管理
5.3.1 直接接觸酒類商品的人員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
5.3.2 配備經過專業培訓,并按國家或行業規定取得崗位資格證書的人員。
5.4 廣告管理
酒類商品的宣傳廣告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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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副標題e
酒類批發經營管理制度范本篇四
為規范酒類流通秩序,促進酒類市場有序發展,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一、 從事酒類批發、零售、儲運等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執行國家或行業有關標準的規定。
二、 酒類經營者(供貨方)在批發酒類商品時應填制《酒類流通隨附單》(以下簡稱《隨附單》),詳細記錄酒類商品流通信息?!峨S附單》附隨于酒類流通的全過程,單隨貨走,單貨相符,實現酒類商品自出廠到銷售終端全過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隨附單》內容應包括售貨單位(名稱、地址、備案登記號、聯系方式)、購貨單位名稱、銷售日期、銷售商品(品名、規格、產地、生產批號或生產日期、數量、單位)等內容,并加蓋經營者印章。
已建立完善的并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類經營者,經商務部認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單據,代替本辦法規定的《隨附單》。
三、酒類經營者采購酒類商品時,應向首次供貨方索取其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限生產商)、登記表、酒類商品經銷授權書(限生產商)等復印件。
酒類經營者對每批購進的酒類商品應索取有效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復印件以及加蓋酒類經營者印章的《隨附單》;對進口酒類商品還應索取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核發的《進口食品衛生證書》和《進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復印件。
酒類經營者應建立酒類經營購銷臺帳,保留3年。
四、 酒類經營者應當在固定地點貼標銷售散裝酒,禁止流動銷售散裝酒。
散裝酒盛裝容器應符合國家食品衛生要求,粘貼符合國家飲料酒標簽標準的標識,并標明開啟后的有效銷售期、經營者及其聯系電話。
五、 酒類經營者儲運酒類商品時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儲運的相關要求。酒類商品應遠離高污染、高輻射地區,不得與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蝕性等物品混放。
六、 酒類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
人銷售酒類商品,并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予以明示。
七、 禁止批發、儲運以下商品:
(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體健康物質兌制的酒類商品;
(二)偽造、篡改生產廠名、廠址、生產日期的酒類商品;
(三)侵犯商標專用權等知識產權的酒類商品;
(四)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過保質期等的酒類商品和非法進口酒;
(五)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酒類商品。
八、酒類經營者應配合商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情況,不得擅自轉移、銷毀待查受檢酒類商品。
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可視情節輕重,處一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
酒類批發經營管理制度范本篇五
規 定
為切實加強對吉首地區酒類批發經營的監管,依照國家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湖南省酒類管理條例》酒類批發經營戶在申報酒類批發經營許可證時須提供如下證明材料及相關資料。
一、工商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稅務登記證、法人身份證的復印件(加蓋紅印章)
二、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經營場所和倉儲,并提供房產證或租賃合同(加蓋紅印章)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保障,并出具驗資報告
四、廠家發給批發商的產品授權書(加蓋紅印章)
五、從業人員3人以上(衛生監管、經營、安全生產等崗位有專職工作人員)并有健康證
六、從業人員接收相關業務培訓,熟悉相關法律法規
七、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書(加蓋紅印章)
八、提供廠家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衛生證書(副本、加蓋紅印章)
九、提供廠家的全國工業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加蓋紅印章)
十、提供廠家的酒類批發許可證復印件(加蓋紅章) 十一、公司開出的隨附單原件及復印件
十二、進口酒的食品標簽審核證書,出入境檢驗檢疫衛生證書
十三、其它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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