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況下服刑中的犯人能離開監獄回家探親
在具體實踐中,在押服刑人員是很少有機會能出監探親的。
在現實表現良好,在押刑期過半的情況下,我經歷過2種押犯回家探親的情況:
【第1句】:在押罪犯父母病故,由監獄警察押往靈堂吊唁;
【第2句】:在押罪犯父母彌留,由監獄警察押往醫院看望。
服刑人員可以回家探親嗎
你說的這是離監探親,是指準予符合一定條件的罪犯暫時離開監獄、探望親屬,是監獄對罪犯的一種獄政獎勵。
離監探親的條件、程序及實施要求 (1)離監探親的條件:
【第1句】:被判處有期徒刑(含已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監獄法》第57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之一,執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第2句】:屬于寬管級處遇管;
【第3句】:在服刑期間一貫表現好,離開監獄不再危害社會的;
【第4句】:探親對象的常住地在監獄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范圍內。
(2)離監探親的程序:監區推薦并審查,經獄政管理部門審核后,報主管監獄長批準。
(3)離監探親實施要求:監獄對于被批準離監探親罪犯,必須開展一次集中教育,并進行個別談話,明確其離監探親期間應當遵守的紀律,強化其守法意識。
罪犯到達探親地后,必須持《罪犯離監探親證明》及時向當地公安派出所報到,主動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
離監探親的時間為3至7天(不含路途時間)。
但這個審批很難,我工作十年了,親歷過很多服刑人員父母病逝,兒女成婚,但還從來沒辦成過一次,除非個別單位為增加亮點,對外宣稱,審批一個讓媒體全程報道,正常的話幾率極小極小
有至親死了,在監獄里的人可以出來送終嗎?
你說的是特許離監探親,規定是這樣的:對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罪犯,可以特許其離監回家看望或處理: (一)剩余刑期10年以下,改造表現較好的; (二)配偶、直系親屬或監護人病危、死亡,或家中發生重大變故、確需本人回去處理的; (三)有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病危或死亡證明,及當地村民(居民)委員會和派出所簽署的意見; (四)特許離監的去處在監獄所在的省(區、市)行政區域范圍內。
罪犯特許離監的時間為1天。
理特許離監,應由罪犯本人或其親屬提出申請,監獄依照本辦法第六條 規定的罪犯離監探親審批程序批準。
第六條 批準罪犯離監探親,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監區根據離監探親的條 件組織罪犯按條 件申請或推薦。
(二)監區對申請或推薦出的罪犯進行認真審查,對符合條 件的,填寫《罪犯離監探親審批表》,經獄政科審核報主管監獄長批準。
(三)對列為重點管理的罪犯離監探親,須報經省(區、市)監獄管理局批準。
對特許離監的罪犯,監獄必須派干警押解并予以嚴密監管。
當晚不能返回監獄的,必須羈押于當地監獄或看守所。
看你是不是符合規定,但即便是符合,一般申請后批準的也極少,除非是有一定的新聞價值,適合做做宣傳的,我在監獄干了十多年了,還沒見過一次申請成功的
判刑后在監獄可以因為什么事出來一兩天嗎
有可能允許離監奔喪,但有條件限制,如余刑不足原判刑期一半,所犯案由不危害社會,罪犯改造期間思想穩定等等,都滿足情況下監獄有可能允許罪犯離開監獄,全程佩戴戒具并由民警陪同。
在監獄內回家探親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間一貫表現好,離開監獄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監獄可以根據情況準其離監探親;結合司法部發《罪犯離監探親和特許離監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五十七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同時具備下列條 件的罪犯,可以批準其離監探親: (一)原判有期徒刑以及原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執行有期徒刑二分之一以上; (二)寬管級處遇; (三)服刑期間一貫表現好,離監后不致再危害社會; (四)探親對象的常住地在監獄所在的省(區、市)行政區域范圍內。
像你這種情況是不符合探親要求的。
罪犯春節離監探親引關注司法部部長怎么說
根據監獄法規定,可以申請,是否批準,不好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