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檢察官到底是干什么的
韓國檢察官職責:《檢察廳法》賦予檢察官下列的職權包括:1犯罪偵查和提起公訴及為其維持的必要事項;2行使對犯罪偵查的司法警察官吏的指揮和監督;3為正確適用法律法規,向法院提出請求;4對裁判執行的指揮和監督;5履行將國家作為當事人或參與人的民事訴訟、訴訟以及行使對該執行的指揮和監督;6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除了負責偵查犯罪案件以外檢事還負責該地區社會正義的實現,這也是其主要任務之一。
韓國檢察官的任命由總統決定,法務部長官行使提名權,總理根據總統的委托行使調轉檢察官的權力。
檢察廳是統轄檢察工作的機關,檢察官是獨任官廳制,檢察事務全部由檢察官單獨處理,檢察官有各自的權限。
在行使檢察職能時是檢察官獨立,檢事對于自己所負責的案件,獨立地進行調查與判斷,獨立做決定,并且自己承擔責任。
任何一個刑事案件都由一名主任檢事負責處理,對嫌疑人的拘留與免予拘留、起訴與免予起訴的決定,都是由主任檢事來決定的,而不是以檢事長(檢察長)或檢察廳的名義作出的。
如果主任檢事與上司的意見不符時,上司只能向主任檢事提出參考意見,而不能更改主任檢事的決定。
在韓國要想成為檢查官,法官或者律師必須通過司法考試。
司法考試每年舉行一次。
共分為三個程序。
【第1句】:選擇題主要考:憲法,民法,刑法,外語,經濟學,文化史等八門課程。
通過率為4%
【第2句】:論述題主要考:憲法,民法,刑法,商法,民訴法,刑訴法等。
通過率為30%
【第3句】:面試還將淘汰10-20人
財務培訓心得體會總結
篇一:培訓心得體會范文本文收集了多篇培訓學習心得體會,希望對朋友們有所幫助。
培訓學習心得體會是經過培訓后的所思、所想,朋友們在撰寫時一定要言之有物,切不可泛泛而談。
在學習中成長,在成長中實踐。
人生中就是這樣,每一次的學習就是一次實踐的機會。
每一次的實踐就是一次挑戰,我們能害怕嗎?答案是肯定的:“不能!”不管是在什么情況下,都是不能,不會,也不可以害怕挑戰。
我們之所以培訓,目的就是增強我們挑戰的信心。
我不知道別人通過培訓學到了多少,感受到了多少,了解到了多少。
只知道通過培訓自己感悟頗深。
首先要說明的一點就是通過這次培訓我學到了很多,見過的聽過的,沒見過的沒聽過的統統包含在內。
宋老師講的創新與實踐雖說我不知道內容是什么,不過通過各位干部的發言,我知道那是對我們以后產生影響的一次培訓。
總結會上各位干部積極發言,這說明什么?說明這一次培訓是成功的。
還有一點是我們需要這樣的機會,這樣一個提高自己,完善自己,充實自己的機會。
回想起這段時間的培訓,相信大家都學到了很多,可我有一種新的感覺“學到的越多:,不知道的就越多”。
為什么這樣說呢?在以前的學習中自己并沒有注重某一方面的學習,只是知道老師教什么,自己就學什么,從來不管對與錯,也從來不管為什么,只是盲目的走路,學習。
上大學以后感覺就變了很多,原因很簡單:“這里的學習不再是片面的,是一種以具體事情具體分析的方式進行的。
”只從這一點上說,這就要比以前的學習系統化,畢竟涉及到專業知識
德國檢察制度是怎樣的
德國檢察制度一瞥 -------------------------------------------------------------------------------- 2005年1月17日 點擊:1374次 來源:首都女檢察官網 2003年8月16日至29日,我有幸跟隨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組織的政工干部研修團共14人赴柏林進行了十天的學習。
在這十天里,柏林市司法官員認真嚴謹的研討講座和熱情周到的接待服務給我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們認真聽課,踴躍提問,積極觀察和思考,注意與德方的交流,介紹我國的有關情況,獲得了接待方的普遍好評。
通過聆聽司法官員、檢察官、法官、警察局官員的講座,進行座談交流,參觀柏林市檢察院、總檢察院、柏林市警察局刑事犯罪部、看守所、青年監獄,旁聽區法院審理案件等,對德國的司法制度特別是檢察制度、德國檢察官的權利義務和選拔任免制度等有了比較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這次學習考察一方面增進了北京市檢察院與德國柏林市政府及檢察機關的交流,使我們開闊了眼界,增長了知識,另一方面也促使我們在比較中認清我國檢察制度的特點,發現可供學習借鑒之處,可謂是收獲頗豐。
僅用這樣一篇文章來概述我所了解到的以柏林為模板的德國法律制度和蘊含其中的法律原則是遠遠不夠的,同時因為時間的關系,很多問題沒有學深學透,留下了不少疑問。
在此,筆者只能就學習中印象和感受最為深刻的部分進行粗淺介紹,與同志們交流探討。
一、 德國司法制度概況 應當說,德國的司法制度是構建在聯邦憲政的基礎上的。
德國是聯邦制國家,聯邦和各州均有自己的立法機構、行政和司法機構,他們依據基本法(即憲法)確定的權力分別履行自己的職能。
在德國,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分別由參議院、內務部和司法部執掌,但司法部和內務部都設立在政府之下,作為政府的一個部門,與我國的三權分立含義不同。
德國警察局作為行政機關,由內務部主管。
涉及司法機構的事項,包括檢察院、法院的組織機構和人事管理、各項司法預算、司法協助、執行和監督、培訓進修等,則由聯邦和州的司法部分別主管,聯邦與州的部門之間沒有行政上的隸屬關系。
法院是審判機關,實行三級兩審制,分聯邦法院、州法院、地方法院,并設立專門法院,有著復雜的法院體系,法官享有較充分的獨立自主權。
檢察院的設置由《法院組織法》規定,在法院內設立相應級別的檢察院,但各自獨立,不存在隸屬關系,檢察機關對刑事案件有調查權。
警察應當在檢察官的領導下開展偵查工作,警察局無權作出處罰決定,所有處罰均應由法官作出或經法官認可。
德國是大陸法系國家,以成文法為主,采取法官為主的糾問式審判。
德國還實行嚴格的罪刑法定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尊重法官的判決;注重保障人權;雖未以法律明文規定廢除死刑,但現有刑法中沒有死刑的規定。
近年來,隨著歐盟一體化的進程加快,歐盟各國家都加快了司法改革的腳步,以期逐步實現在歐盟范圍內統一立法、司法。
柏林市司法部和柏林市總檢察院也都設有專門的研究與歐盟法接軌、辦理相關案件的部門。
二、 德國的檢察制度概況
【第1句】:德國檢察制度的特點 德國檢察制度的主要特點是:檢察院的職能主要限于刑事訴訟方面:一是負責對刑事犯罪和違法行為進行偵查,有權指揮司法警察;二是提起公訴;三是對刑罰的執行進行監督。
因其實行起訴法定主義,因此只有檢察院才有權提起訴訟。
德國的檢察院代表國家和政府利益,不僅有權提起公訴,并參與訴訟全過程包括負責刑罰的執行,而且有責任保證刑事訴訟程序的正確性和合法性。
【第2句】:檢察機構的設置和職責分工 德國檢察院的組織機構和職能設置由《法院組織法》和《刑事訴訟法》予以規定。
每個法院設一個相應級別的檢察院,包括聯邦檢察院、州檢察院和地方檢察院,個別地方有地區檢察院。
檢察院與法院只是對應設置,并無從屬關系。
上級檢察機構與下級檢察機構之間是領導與被領導關系,但聯邦檢察院不能領導州檢察院,兩者之間只是協調關系。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對所屬檢察院進行監督,各級檢察院的首席檢察官對本院檢察官進行領導。
如柏林市各級檢察院由柏林市司法管理局進行管理。
柏林市總檢察院由總檢察長領導。
德國聯邦最高檢察院只負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毒品犯罪、稅收方面的犯罪等少數特定犯罪的偵查起訴工作。
其它案件完全由州檢察院及其下屬的地方檢察院負責。
據柏林市總檢察院和市檢察院的高級檢察官的介紹,柏林市作為德國的首都,具有與州相同的地位;設立了柏林市總檢察院(相當于州檢察院)和市檢察院,還設立了動物園區檢察院,區檢察院的案件管轄范圍由市檢察院確定。
市檢察院辦理大部分刑事案件,對輕微刑事案件,則指定由區檢察院辦理,但既涉及刑事又涉及民事的案件以及涉及到專業法律的案件如毒品犯罪、有組織犯罪、青少年犯罪案件等都由市檢察院辦理。
柏林市總檢察院對市檢察院的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辦理下級檢察院上交的疑難案件,直接受理國家機密案件、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等案件,處理對下級檢察院的投訴和上訴案件,其業務工作內容還包括:辦理原民主德國間諜或特工侵犯人權的案件;對重大案件的跨國協調;與歐盟法律接軌的案件;有組織犯罪案件;反腐?。粚ο录墮z察院發出指令和協調各檢察院之間的合作等。
【第3句】:檢察機構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 德國的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是案件調查工作的領導者,決定是否提起公訴,代表國家出庭進行公訴,監督刑罰執行,在認為必要時提起上訴和申訴。
在德國,檢察官被稱作“司法界的國王”,警察是檢察官的輔助官員。
德國《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了檢察官進行出庭前的調查工作,警察應當盡快將受理的案件移交檢察官,但實踐中由于檢察機關缺乏足夠的人員、專門的偵查設備和技術,事實上往往由檢察官委托或授權警察進行大部分偵查工作。
在檢察官認為案件調查工作完成后,需要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如果決定起訴,則進入刑事訴訟的中間程序,即法官審查檢察機關移送的起訴書,決定是否受理案件。
如果受理,就開始刑事訴訟的主要程序——庭審程序。
法官通知被告人,并確定日期開庭審理,這期間還可以提出補充偵查的建議。
如果法官不受理案件,則要詳細說明理由。
檢察官認為理由不充足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投訴。
據柏林市檢察院的檢察官介紹,每年檢察機關向法院提交的案件只有20%被法官接受,其中又有50%會作出無罪判決。
在庭審中,法官起主導作用,檢察官除宣讀起訴書外,還要做最后發言。
檢察官認為庭審程序不合法,可以拒絕審理。
不過據介紹,檢察官因程序不合法而拒絕審理的情況在柏林還從未發生過。
法官判決后,負責監督執行的檢察官要與其它部門合作,保證判決被執行。
但是檢察官并不直接進駐看守所、監獄進行監督。
近年來,為了保證判決執行,在罰金刑越來越多的情況下,檢察官提出要加強計算機聯網,掌握被告人的帳號,便于直接劃走罰金,降低執行成本。
同時為簡化程序、節約執行費用,刑事訴訟法還規定,檢察官可以對輕微罪行直接下達一個類似判決的處罰令,對被告人進行經濟處罰或不超過一年的監禁。
這種情況下,檢察官也要向法官提交類似起訴書的報告,寫明處罰內容,由法官簽字認可后交被告人。
被告人在兩星期內決定是否接受處罰,接受則直接執行。
如果不接受可以提出抗訴,法院會收回判罰令重新審查。
如果是被告人認為自己無罪要向法院上訴,則進入主要程序進行開庭審理;如果被告人只是認為罰金太重可以提出申訴,法官可以直接在判罰令上做出修改,送達被告人執行。
【第4句】:柏林檢察院的內部機構和職務、人員設置 通過參觀和座談,我們初步了解了柏林市各級檢察院的內部機構和職務設置。
檢察院內部主要根據不同的業務工作內容設立不同的部門和部門領導。
以柏林市檢察院為例,該院有人員963人,365名檢察官。
在檢察長直接領導下有三個部門,即管理部(包括物證處、后勤處和物流處)、主要業務部門(設立了從A到G七個部門)和刑事判決監督執行部。
主要業務部門是開展調查、決定案件是否向法庭起訴、作出相應處理的部門。
下設的七個部門按照辦理案件的性質有不同的分工,如B部主要辦理惡性、有組織的刑事犯罪案件;C部主要辦理經濟犯罪案件,E、G辦理青少年犯罪案件和進行青少年犯罪預防,F部是反毒品犯罪部等。
每個部門有部門領導,一般經過競爭產生,并不一定是高級檢察官。
部門下設處,每個處有10-15人,其中有6-7名檢察官,其它是高級官員(是公務員但不是檢察官)和聘任的職員(非公務員),協助檢察官開展工作。
各個部門的結構、人員數量可以由部門領導根據其工作任務確定,但需要經過司法局批準。
區檢察院只有2-3名真正意義上的檢察官,其余的被稱作“地區檢察官”,并不是專業的司法工作者,而是其它部門的公務員,通常在工作兩年后,經過15個月司法培訓就可以上崗,承擔輕微案件的審理工作。
在講座中,檢察官們不止一次地提到,近年來,隨著政府財政緊張,精簡機構,檢察官面臨著待遇不高、工作十分繁重的問題,增加崗位和人員很困難,檢察官隊伍在萎縮。
如何在人員不足的情況下完成工作任務,也是柏林市檢察機構不得不面對的問題。
為了提高工作效率,節省人力資源,柏林市各級檢察院正在嘗試網絡辦公,并設想將來與警察局、法院能夠實現聯網。
在這方面,北京市檢察機關已經普及了網上辦公系統,相比之下,我們在采用高新技術方面還是走在前面的。
三、 檢察官的權利義務以及選任和考核 德國檢察官是公務員,權利義務由《公務員法》規定(法官則由專門的《法官法》規定)。
聯邦總檢察長和各州高等檢察院的檢察長由聯邦司法部部長提名,由聯邦總統任命;州和地方的檢察官由州司法部部長任命。
檢察官可以晉升為高級檢察官。
檢察官一旦任命,是終身制,65歲退休,非因法定事由、經法律程序,不能免職。
從柏林市司法管理局提供的統計數字看,到2002年底,柏林市總檢察院和市檢察院各有人員近千名,其中柏林市檢察院有檢察官312名,女性193名,總檢察院有檢察官300余名,女性占三分之一強。
同時各級檢察院還擁有大量的司法協助人員和其它非公務員職員。
【第1句】: 檢察官的權利和義務 檢察官要履行公務員的義務,遵守公務員的法律法規,同時享有公務員的權利,薪水和退休金、醫療保險和社會福利都得到保障,同時保證享有職位升遷的權利。
檢察官的義務包括:履行自己的職責;服從上級領導,向上級作出工作匯報;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保持公正;保持自己的工作能力和工作狀態,以勝任工作,否則應書面說明;廣泛收集信息,不斷學習和自己工作相關的知識;忠于法律;保持中間性,在公開場合的言論不能有黨派性;不允許罷工;工作時必須符合公務員形象和身份。
此外,檢察官還具有其職責決定的特殊權利和義務: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履行職責,即行為必須完全合法;必須把工作過程全部用文字記錄下來,以便監督行為的合法性;上級檢察官可以向下級檢察官發出命令,但必須符合公務員規定;向被調查對象進行司法告知(即告知其權利);統一工作原則:即上級檢察官向下級檢察官發出指令時必須協調好,統一意見,不能讓下級違背自己的意愿進行調查;業務能力原則:任命時業務能力應達到相應要求。
【第2句】:檢察官的選任和晉升 在德國,對檢察官規定了嚴格的考試制度和升遷程序,因而普遍素質較高,但因選拔嚴格,所需時間長,也使得檢察官的平均年齡偏高。
同時司法機關增加職位和人員需要經過財政部核準,因而司法隊伍的擴大受國家經濟狀況的影響很大。
柏林市高等法院的法官馬丁先生和市司法部的克勞斯博士為我們勾畫了成為一名檢察官(或者法官)要走的路:首先應當是司法專業畢業,接受完全的司法教育(約3至4年),并通過閉卷考試合格,畢業后要通過國家一級司法考試。
之后到司法部登記申請實習,經過3-5年的實習期(實習期間開始半年內要接受司法部組織的3個月的職業培訓,并按照司法部的安排在法院、檢察院或者司法部實習,一年后可自由選擇實習機構和部門),認為自己具備條件的,可以申請報名參加國家二級司法考試(從事檢察官、法官職業的考試與從事律師職業的考試不同)。
考試前需要參加司法部組織的培訓,參加8門閉卷考試之后,6個月內接受進一步培訓,培訓中還有可能申請到另一司法機構或國外實習;8門考試通過后參加一門口試,全部通過后職業教育培訓即宣告結束,被稱為“司法專家”,可以選擇具體職業和工作地點。
如果選擇成為一名檢察官,需要提出申請并參加崗位競爭,經過司法部、法院、檢察院的代表三方考核,共同決定是否錄用,錄用后就被任命為檢察官,但還需要有3年左右試用期,需要至少在三個不同的工作崗位工作。
根據試用期的表現才能最終決定是否錄用和在什么工作崗位。
正是由于司法部門、檢察機構和法院都從相同的渠道選任人員,在司法部、檢察院和法院之間的人員流動也比較方便和頻繁。
成為檢察官以后,培訓主要內容是司法輔助知識,如經濟、金融知識,培訓由民間機構組織,如法官檢察官學會,每年會組織一至兩個月的專題學習,檢察官法官可以向司法局申請參加,得到同意后,學習費用由政府負擔。
檢察官晉升,需要經過考試和競爭。
晉升為高級檢察官,需要司法部的官員進行考察,高級檢察官與普通檢察官的比例約為1:9,一般需要任普通檢察官達到一定年限才可以競爭高級檢察官。
在晉升時,要公布職位和錄用條件。
參加競爭的檢察官的考試成績、學歷水平、日常工作評定等都是重要的依據。
如果檢察官表現特別突出,也會破格晉升,但可以有一年的試用期。
【第3句】:對檢察官的考核和監督 檢察官在工作期間,每半年要由檢察長作出一份評定,對其工作表現作出評價。
每五年還要進行一次綜合評定,對檢察官的表現打分,作為是否繼續留任和晉升的依據。
柏林市檢察院還有人事任免委員會,由有經驗的檢察官和司法官員組成,并非常設機構。
委員會設有主席,每四年選舉一次,不得連任。
檢察長不能競選主席。
主席選出后,挑選委員,組成高級和普通兩個委員會,分別對高級和普通人員的任免、部門設置和人員調配提出建議。
委員會每月開會討論有關問題和人事任免,代表著全院的工作人員,在考核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對于檢察官的監督則主要依據《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司法官員在就任前和任職中都會受到職業道德教育。
正如上文所說,德國司法官員普遍素質較高,柏林市總檢察院去年只接到兩起投訴。
通常如果有針對檢察官的投訴,司法部會轉到州檢察院調查處理。
如果被投訴的是檢察院的高級官員,則由司法部任命官員進行調查。
另外,檢察機構內部也設有紀律委員會,通過專門的紀律訴訟程序,對公務員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對違規行為進行懲罰,必要時召開有司法議員、檢察機構和法院的代表參加的表決會罷免檢察官。
處罰過程往往是由檢察長任命一個獨立調查員進行調查,搜集證據,調查屬實后報告檢察長,作出處罰決定,告知人事部門,并報司法部確認批準,記錄歸檔。
處罰的類型大致有:寫檢查、罰款、減工資、調低崗位級別、調離現有崗位等,當然各州的規定并不完全一樣。
如果被處罰的人有異議,可以向法院起訴,由司法部任命一個法官來進行獨立調查,經過行政法庭下設的紀律法庭審理作出最終判決。
公務員自己發生的犯罪同樣由刑事法庭審判,如被判刑一年以上就不能再做公務員。
判刑一年以下的,由司法部門決定是否繼續擔任職務。
四、 學習期間的幾點感受
【第1句】:處處堅持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
學習中,我們所接觸到的司法界專家和司法官員都很注重堅持憲法所確立的法治原則,特別是德國經歷了希特勒獨裁時代,個人意志左右了國家命運,造成了人民的深重災難。
因此,二戰后的德國非常注重嚴格意義上的法治原則,有著比較完備的法律體系,在管理和執法方面嚴格依法辦事,堅持嚴格的罪刑法定原則。
在德期間,從我們所接觸的人和事可以看出,法治原則已經深深地根植于執法者的心中。
從事司法工作的人首先要到柏林市總檢察院保留的當年希特勒授意下違反憲法審判的法庭接受教育,了解歷史,吸取教訓,捍衛法律至高無上的地位。
【第2句】:立法執法講求法律信用。
在學習期間,我們注意到,幾位司法官員都提到了法律信用的問題。
即在立法中,要充分考慮人民對法律的了解,法律變更給人們生活帶來的影響,保持法律的信用度。
立法必須事先告知,對因新的立法造成公民損失的,要有相應的補償措施;法官只能引用公布了的法規。
在立法中如果發現將要訂立的條款與已經實行的法律有沖突或重合之處,必須在法律中明示在適用中哪一部法優先,并特別告知公眾,以保證公民對法律的信任度,從而更好地執行法律。
【第3句】:在執法中特別注重人權保障。
在參觀過程中,我們深切體會到德國有著良好的人權保障觀念和制度。
在看守所和監獄,被關押的人可以選擇單間或雙人間,參加勞動要按規定領取勞動報酬,可以要求接受心理治療,有多種途徑可以投訴。
法院法庭的設置也考慮了人權的需要,如動物園區法院與看守所僅一街之隔,在押人出庭要通過專門的暗道進入法庭,以避免被其他人看到而影響今后的生活。
兒童作為證人時有專門的休息室,由專人陪護,可以通過攝像鏡頭作證而不必直接面對被告人等等。
當然,充分保障人權需要強大的經濟支撐,司法官員幾次指出,即使是在德國這樣的發達國家,因為財政緊張而造成監獄經費緊張所導致的保障措施不到位、管理人員不足等問題。
【第4句】:對青年人犯罪適用特殊的法律規定和教育手段。
在學習期間,我們專門了解了青年犯罪的法律規定,參觀了青年監獄,直接感受到這個國家對未成年人和青年人保護的重視。
德國有專門的《青少年刑事犯罪法》,專門規定了針對青少年(指14—18歲的未成年人和18—21歲的青年人)以教育為主的法律程序和懲戒手段。
庭審前后都十分注重對青少年犯罪原因的調查和對青少年的心理矯正,有專門的教育援助工作者和司法援助工作者參與調查,幫助法官量刑,提供司法幫助。
開庭時公訴人甚至不一定著制服,以減少對未成年人心理上的影響,對青少年更多地適用緩刑和社區勞動等刑罰方式,在監禁執行中也更多地考慮如何使他們適應社會,提供多樣的技能培訓和教育。
據介紹,柏林市政府一年給青年監獄的經費高達2000萬歐元,足見政府對青年改造的重視。
【第5句】:注重對環境的保護和完善法律規定。
在德國同樣經歷過工業高度發達對環境破環很大的時期。
如今,環境保護占有重要地位,相關的法律也是多而細。
凡是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行業和產品,都要預先征收環保稅,電池、塑料瓶等都有專人回收和處理。
隨意丟棄垃圾也是違法行為,要受到法律懲罰。
在市檢察院的物證室我們還看到了球迷丟棄在草坪上的毛巾、標語,也作為違反《環保法》的證據保存。
在德國,處處都體現出保持自然的風格,不追求整齊劃一,保留了路邊樹林的原有風貌。
我們所參觀的中世紀的皇宮和花園都保持了砂土地,據說這是《土壤滲透法》專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雨水滲入地下,從而保持地下水位。
五、 通過學習給我們的啟示
【第1句】:對檢察官的培養納入司法大體系中,有利于統一司法隊伍的素質,便于人員在司法機關內流動。
【第2句】:弱化行政管理,突出業務特征,合理配備司法官員和輔助官員,實行分類管理,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第3句】:實習期間的輪崗對全面培養和發展司法官員的素質非常有益。
【第4句】:運用高科技手段進行案件管理和偵查是大勢所趨,也是我們今后科技強檢的努力方向。
【第5句】:充分重視心理矯正和與社會的教育銜接對我國的罪犯改造也有著借鑒意義。
?。 〉聡鴻z察制度簡介 德國檢察機關的設置體制表現為“審檢合署”和“雙軌制”的特點。
德國檢察機關不是由國家單獨設立,它屬于司法部,附設于同級的法院系統之中,合署于法院體系之內,由司法行政機關領導。
德國檢察機關分為聯邦檢察機關和州檢察機關。
聯邦最高法院檢察院由總檢察長領導,總檢察長對司法部長負責并接受其領導。
州高級檢察院檢察長是州檢察機關的最高首長,統領州的檢察工作。
根據聯邦分權原則,聯邦檢察機關和州檢察機關之間沒有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它們之間只是一種訴訟程序上的關系。
德國檢察機關是主要的偵查機關。
德國的檢察機關和警察機關共同行使偵查權,而且前者領導后者。
對于一些及到專門技術的案件,則由警察機關執行偵查,然后將結果移送檢察機關,由檢察機關決定是否提起公訴。
德國檢察機關對各種刑事案件既可以直接偵查,又可以交警察機關偵查,警察機關既要執行檢察機關的委托和命令,又要在偵查結束時將證據一井移交檢察機關。
所以,這里即體現了檢察機關的偵查權,又體現了檢察機關的偵查監督權。
可見,德國檢察機關的這種偵查權,比其他國家顯得更具有獨立性和權威性。
德國檢察機關享有獨立的起訴權。
德國和其他大陸法系國家相類似,對于刑事案件的起訴,是以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為主,公民個人提起的自訴為輔。
按照法律的規定,除了輕罪和顯著輕微之罪以外,檢察機關應對案件事實進行主動調查,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可采納的證據查明事實,如果充分證實某種犯罪行為確已實施,則檢察官必須提起公訴,無須經任何人認可或否定,即時普通罪行實行“起訴法定主義”。
對于輕罪和顯著輕微之罪,如果行為人責任輕微,造成的后果也顯著輕微,則檢察官可以采取“起訴便宜主義”,即由檢察官自由裁量——其結果多為不予追訴。
無論是否提起訴訟或中止訴訟,檢察機關都可以獨立自主地決定,這就是德國檢察機關的獨立起訴權。
德國檢察機關享有對刑事審判和判決執行的監督權。
德國檢察機關有權通過“聲明異議”和“抗告”的方式監督法庭審判活動。
“聲明異議”主要是對調查證據的異議和對審判官當庭做出處分的異議,“抗告”是對裁定、審判長的決定聲明不服的救濟手段。
德國檢察機關是法定的上訴機關,而且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屬于法律明確授權的法律救濟權力人,即檢察機關為了維護被指控人可以開展法律救濟活動,而在隨之進行的訴訟活動中仍要兼任公訴人,從某種意義上可以說德國檢察院一身兼二職。
《德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德國檢察機關享有對判決執行的監督權,對于刑事判決的執行,由檢察官指揮司法人員來完成。
韓國中的檢察官是屬于中國的什么職務
韓國的官相當于我們的中紀韓國是一個三權分離的權力結構。
政權主要由行政院,立法院院三部分組成。
而檢查官隸屬于行政院中的法務部 ,以法務部外廳的方式出現。
在韓國檢查官享有很高的獨立性,司法部長名義上享有最高的權力,但是其權力也只是體現在行政手段上,而在具體的偵察,辦理案件方面無權干涉檢查官。
韓國的檢查機關共分四級:
【第1句】:大檢查廳相當于我國的最高檢查院。
主要負責對重大案件進行偵破,以及為下級檢查機關制定計劃和進行總結。
【第2句】:高等檢查廳相當于我國省級檢查院。
高等檢查廳無偵察權。
只有對下家檢查院的監督權,高等檢查廳主要有五個設立在:首爾,釜山,大邱,大田和光州。
【第3句】:地方檢察院。
相當于我國省,直轄市檢察院分院。
大部分檢查官都集中在地方檢查廳工作,所以是韓國檢查機構最主要的權力機關。
負責對大多數的案件進行調查。
【第4句】:地方檢查廳支廳相當于我國縣級檢查院。
主要負責指揮警察對案件進行偵察工作。
審判員轉任檢察員規定
可以的,長期以來,大學畢業生和社會招干人員進入法院、 檢察院,往往走從書記員、助審員(助檢員)到審判員(檢察員)的晉升之路,而部隊轉業干部和政府分流轉崗人 員進入法院、檢察院則是直接任命為助審員(助檢員)、審判員(檢察員),或直接任命為法院、檢察院的領導干部。
他們以前未經過任何業務培訓或研修,因而進入法院、檢察院后往往難以勝任專業性很強的審判工作或檢察工作。
在國外,尤其是大陸法系國家,在參加司法考試合格后,還必須經過一定時期的培訓或實習,才能出任法官或檢察官。
例如,在法國,未來的法官必須在大學讀完4年法律課程,通過大學畢業考試后,還必須通過由政府主持的考試,考試合格者便可進入國立法官學院進行為期31個月的專業培訓,然后通過第二次考試,合格者還要進行6個月的分專業培訓。
在德國,法官資格經兩次考試及格才能取得。
第一次考試即大學畢業考試(應 考者須在大學修習法學至少三年半,其中至少須有4個 學期在同一大學研習法律),考試合格者,要經過2年的實習。
實習期間必須服務于普通法院民事庭、刑事庭或檢察機關、行政官署、律師事務所或由實習法官選擇的有關機構。
然后再參加第二次考試。
第二次考試的成績是挑選法官的主要依據,考試合格率為10%.在意大利,經過十分嚴格的法官考試之后,合格者要在法院進行6個月的實習,最后完全合格者才能被任命為法官。
在日本,擔任法官、檢察官、律師都必須經過統一的司法考試,合格者還必須作為司法修習生進行至少2年的法律基礎與實務方面的修習,之后經嚴格考試合格者,方可取得法曹的資格。
取得法曹資格的人,根據志愿可以擔任助理法官、檢察官或律師。
其中從事律師職業者占80 %.上述三種人一般要經過10年的司法實踐,才能被任命為法官。
這10年間,他們必須重新回到司法研修所進行4次進修,以進一步提高業務水平。
在韓國,初任法官必須經過國家司法考試,考試合格后還必須在大法院所屬的司法研究和培訓學院訓練兩年,才能被任命為法官。
國外對法官、檢察官實行任前培訓或研修制度的做法值得我們借鑒。
這是因為,實行這一制度,可以使法學專業的畢業生在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合格后受到相應的業務培訓,獲得從事實際工作的專業技能,從而更好地適應司法工作專業化的要求。
而且,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已分別建立了國家法官學院和中央檢察官學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也分別建立了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或法官培訓中心、檢察官培訓中心,完全有條件進行這項培訓工作。
三、建立從律師或法學教師中選任法官、檢察官的制度 西方學者普遍認為,如果說法院是社會正義的最后 一道防線,那么法官就是這道防線的守門人。
因此,西方國家普遍要求由富有實務經驗且道德學問優秀的人才擔任這一重要職位,其集中表現就是西方國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官一般都從律師中選任,取得律師資格并且有一定期限的律師執業經驗是擔任法官的必要條件。
例如,在英國,除治安法官以外所有的法官都只能從參加全國4個法學會的律師中任命,其中擔任領薪治安法官必須具有7 年以上的初級律師經歷,記錄法官必須具有10年以上初級律師或高級律師經歷,巡回法官必 須具有10年以上高級律師經歷或5年以上記錄法官經歷,高等法院法官必須具有10年以上的高級律師經歷并且年齡在50歲以上,而上訴法官必須具有15年以上的高級律師經歷或擔任高等法院法官職務的平均年齡為47 歲,高等法院法官的年齡一般都在60歲以上。
在美國,只有在大學法學院畢業并獲得DJ學位(即法律職業博士),經過嚴格的律師資格考試合格,并有若干年從事律師工作經驗的律師或法學教授才具有擔任聯邦法院法官的資格。
全美
【第2句】:8萬名法官幾乎都是從律師(特別是出庭律師)中選拔出來的。
在澳大利亞,縣級以上各級法院的法官,不僅要求必須是法律職業的合格成員,而且法律明文規定必須具有從事該職業的最低年限的經歷。
在大多數情況下,他們是從律師隊伍中吸收過來的。
在巴西,擔任初審法官必須有非常豐富的法律知識和長期的司法實踐經驗,其中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從律師、檢察官中選任的,必須從事律師和檢察官職務10年以上。
在新加坡,法官必須是大學法律專業畢業生,并當選7年律師后才有資格當法官,最高法院法官必須有10年至20年的律師或法官經歷。
在印度,擔任司法職務至少滿20年或在高等法院或在兩個以上此類法院連續擔任律師至少滿10年才能擔任高等法院法官;在任一高等法院或者兩個以上高等法院連續擔任法官至少5年者或連續擔任律師至少10年者、或總統認為卓越的法學家且通常要50 歲以后才能擔任最高法院大法官。
在日本,出任高等法院法官必須擔任過10 年以上助理法官、簡易法院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學教授等職務;最高法院的法官應由具有良好的法律素養的40歲以上的人擔任,只有擔任高等法院法官、檢察官、律師、大學教授累計達10年至20年以上,才能出任最高法院的法官。
在韓國,擔任高等法院法官必須有 10年以上的法官經歷;擔任憲法法院大法官年齡必須在40歲以上,曾任法官、檢察官、律師或者法學教授15年以上。
許多國家從律師中選任法官的做法,是它們長期經驗的積累,實踐證明是十分成功的,其實際效果也是十分明顯的:一是執業10年以上的律師精通法律,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訴訟技巧,由他們擔任法官可以保證法官的專業素質,從而有利于案件的正確處理;二是律師長期為公民、企業提供法律服務,了解老百姓的疾苦和難處,體察民情,他們改行擔任法官就會樂于聽取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弱者(如刑事案件被告人)一方的意見,善于把握對弱者有利的情況,從而不易于主觀武斷,冤枉無辜甚至草菅人命,進而有助于案件的客觀公正處理;三是律師在執業期間收入較高,積累較多的財富,改任法官不容易為生活所迫而貪贓枉法;四是由于需擔任較長時間的律師才能被任命為法官,這一職位來之不易,因此他們會倍加珍惜,不容易為私欲所左右、為金錢所迷惑;五是法官具有崇高的社會地位,是許多人夢寐以求的職業,而要成為法官必須先考取律師和從事相當時間的律師工作,這樣也必將促進律師隊伍的迅速壯大和律師業的蓬勃發展。
一舉幾得,何樂不為
有鑒于此,我國亦應建立法官、檢察官從律師中擇優選任的制度,以利于司法的獨立、公正和廉潔。
同樣的道理,也可以考慮從法學教授中選任法官、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