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領導離職感言怎么寫
首先對領導多年來的照顧表示感謝如“在工作和生活上您都給予了我很大的幫助和關懷,使我能順利走到今天”之類的,然后對他將來的晉升發展寄予祝福“步步高升,事事順利” 雖然很舍不得領導走,但是已經是不能改變的了。
這么久以來都是領導在照顧我,心里一直都很感激。
我們不會忘記您的栽培,希望您也別忘記我們。
謝謝領導在我工作這段期間對我的關懷和指導,現在您要離開我們了,雖然很不舍,但是我仍然要祝福您,希望您在以后的生活、工作中,身體健康、事事順心、工作順利。
有緣一起,更有緣相聚。
領導保重身體,我們有緣再見。
副科級領導干部是多少歲離職
這個要看個人具體情況,辭職免職與撤職是有區別的,撤職了即所有的職級沒有了,根據另行任用級別使用;辭職不是有個名詞叫停崗留職嗎,而免職在組織程序上叫職務免除,而職級一般還會保留的。
所以要看單位黨委決定,是按原級別使用,還是同意離職不保留級別。
但后來您當了,即進行了新的工作安排與任命,如果任命中還括號了,保留副縣級您還會有副縣級的工資與相應的政治待遇,沒有括號注意你則按新的職務享受待遇了。
為什么說科級,副科級干部是52歲退下來(如果不升)?
這個一般是省里的規定,是省里制定的一種內退政策,不是真正退休,國家政策未明文規定,國家政策規定男60,女55退休,省里這樣做是為了響應國家干部隊伍年輕化的號召,而制定的政策,不過最近幾年又隨著政策,比如我們省又廢除了52歲內退政策,改為60退休。
在這方面,中央沒有明確規定。
從各的實踐來看,如在縣級這一層面,地方法規有55歲不再擔任領導職務的規定;在地級這一層面,地方法規有58歲不再擔任領導職務的規定。
各地政策不一樣,需查看當地的有關文件。
例:公務員提前內退應制止
【連線對象】蘇壽堂 全國人大代表、華樂集團總裁2011年3月7日 06:關注2011全國兩會 稿件來源:德州晚報 晚報訊(記者 賈鵬)“全國各省地級市以下的機關部門公務員普遍存在提前內退的現象,既增加了財政負擔又造成人才的浪費,應該予以制止。
”昨日,全國人大代表、華樂集團總裁蘇壽堂與記者連線時說。
蘇壽堂代表說,近年來,全國各省地級市以下機關部門普遍存在著“公務員內退”的現象,公務員不到就提前離開工作崗位,尤其是領導干部,市地級、廳級干部58歲左右、處級干部55歲左右、縣級50左右、鄉鎮45歲左右就內退。
這種做法違背了以及等國家法規。
第四條明確提出:“黨政領導干部在任期內應當保持穩定。
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任滿一個任期:(一)達到退休年齡的;(二)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繼續擔任現任職務的;(三)不稱職需要調整職務的;(四)自愿辭職或者引咎辭職的、責令辭職的;(五)因受處分或處罰需要變動職務或者被罷免職務的;(六)因工作特殊需要調整職務的。
”但是,各地公務員并非在這些情形之下內退的,而是“一刀切”、“行政命令”,到達當地黨委、政府規定的“內退年齡”后就內退。
蘇壽堂代表分析說,一方面,公務員提前離崗退休,但工資照發不誤,相應的再從社會上招考人員進行補充,額外增加了相應人員的工資,增加了財政負擔,一個鄉鎮不多,一個縣不多,但是全國累計起來絕對不是一個小數目;另一方面,一個人從參加工作,到成為一名領導干部,既是個人努力的結果,也是組織培養的結果,更是國家和社會的一筆財富。
50歲左右正是經驗豐富、年富力強的時期,離開工作崗位,發揮不出應有的作用,是一種人力資源浪費,特別是和《公務員法》都明確規定公務員退休年齡為60歲。
另外,隨著人們的物質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人們的健康指數也相應得到提高,許多人提出要提高退休年齡,以發揮人們的潛能,更多地為社會作貢獻。
如此看來,公務員內退與社會發展背道而馳,與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相違背。
蘇壽堂代表建議,中央有關部門能夠對此引起高度重視,制止這一做法,或者嚴格控制內退人員比例,讓國家的政策法規得到有效落實,凝聚人員,聚集力量,充分發揮各級領導干部的聰明才智,為落實科學發展觀、作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事業單位科級領導是否可以調任行政機關任職
事業單位科級領導職務任免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明確干部管理權限和工作職責,規范事業單位科級領導職務任免與管理工作,依據中共中央《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推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等文件精神,結合呼倫貝爾市市直事業單位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呼倫貝爾市政府直屬處級事業單位內設機構正、副科級領導職務、市直各部門(除公安局、司法局、文化局、廣播電視局外)所屬的科級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和處級、副處級事業單位內設機構正、副科級領導職務的任免與管理(不含依照企業管理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
第三條呼倫貝爾市市直事業單位科級領導職務任免和管理工作,必須貫徹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方針,堅持以下原則: (一)黨管干部原則。
(二)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
(三)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
(四)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
(五)民主集中制原則。
(六)依法辦事原則。
第四條事業單位任命科級領導職務實行委任制、聘任制和審核備案制。
第五條事業單位任命科級領導職務應在職數限額內,并符合崗位設置規定。
科級干部職數可以高職低配,既副職可以占用正職職數。
第二章 干部管理權限和任免機關 第六條呼倫貝爾市政府黨組授權人事局任免市政府直屬處級事業單位內設機構、部門所屬科級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中的正、副科級領導職務,由市人事局履行考察程序后決定任免。
第七條部門所屬處級、副處級事業單位內設機構的正、副科級職務,由其主管部門任免、聘用和管理。
任前報呼倫貝爾市人事局備案。
第三章 任免工作程序 第八條在重要崗位上出現人員空缺,或一個崗位有多名人選時,除涉及重要機密和國家安全,以及按照法律、法規不宜公開競爭的職位外,一般要通過競爭上崗產生擬任人選(競爭上崗辦法另行制定)。
如個別職務調整經呼倫貝爾市人事局同意,可以直接選拔任用。
第九條由呼倫貝爾市人事局管理的正、副科級領導職務的任免,按以下工作程序進行: (一)由用人單位黨組(黨委)負責人與市人事局主要領導及分管領導就擬任免情況進行溝通后,向市人事局呈報任免材料。
(二)由市人事局派出考察組對擬任職務人選進行民主推薦,確定考察人選,并履行考察預告、民主測評、個別談話等考察程序。
(三)由市人事局審核擬任免人員的任職資格、領導職務名稱及單位領導職數等情況。
考察結束后,征求紀檢監察部門意見,經市人事局局黨組會議研究決定后下發干部任免通知。
第十條部門所屬處級、副處級事業單位內設機構及下屬事業單位擬提任正、副科級領導職務須向主管部門報送擬任職報告、填報相關材料,經主管部門黨組研究同意后,報市人事局審核備案。
市人事局自收到部門報送材料之日起20日內予以審核備案并予以批復,再由主管部門下發任職通知。
任職時間以市人事局審核批復的時間為準。
實行領導職務聘任制的事業單位任命科級領導職務,須到人事部門備案后方可辦理聘任手續。
第十一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研究任用干部的黨組(黨委)必須在任免前向呼倫貝爾市人事局報告,經批準后方可任用。
(一)領導班子成員對擬任用的干部在重要問題上有爭議的。
(二)破格或越級提拔干部的。
(三)超過任職年齡需繼續留任或任用的。
(四)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的。
(五)干部受處分后首次提拔使用的。
(六)從其它地區、單位調任的。
(七)呼倫貝爾市在職副處級以上干部的配偶、子女和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屬,擬提拔或平調到重要崗位上的。
(八)機構或主要領導成員已經明確變動期間,確因工作需要提拔、調整干部的。
(九)其它需要事前報告的事項。
以上事項的報告需以正式文件上報,內容要求與第九條的有關要求相同。
凡列入任前報告范圍而未進行報告的,市人事局要對責任部門進行批評、通報。
涉及重要問題未進行報告的,報告弄虛作假、內容失真的,未按市人事局批復意見辦理的,要撤銷有關干部的任職決定,同時追究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章 任職條件和資格 第十二條提任事業單位正、副科級領導職務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能夠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政治理論水平。
(二)解放思想、實事求是,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三)具有適應工作要求的組織能力、管理能力、實踐經驗、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四)有大局觀念,工作作風民主,公道正派,有一定的群眾基礎。
(五)身體健康,能勝任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提任正、副科級領導職務,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在本單位提任副科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備三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的經歷。
(二)由科級副職提任正職的,應在科級副職崗位上工作兩年以上。
(三)從不同部門所屬事業單位調任的正、副科級領導職務人員應平級調任。
從外地區或市直差額撥款、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調入市直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擔任正、副科級領導職務人員應占調入單位年度增進人計劃數。
(四)同一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正、副科級領導職務可平級調任或提任。
(五)從行政機關調任到事業單位擔任正、副科級領導職務的可平級調任或提任。
(六)具備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七)近兩年年度考核被評為優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被評為合格(稱職)等次。
(八)新任正科級領導職務的人員,男性不超過50周歲,女性不超過45周歲;新任副科級領導職務的人員,男性不超過45周歲,女性不超過40周歲。
對于特別優秀的業務骨干或工作需要的特殊人才,經人事部門同意,可以破格提撥。
第十四條在民主測評中,綜合評價結果“不同意提拔使用”票超過20%的,不予任職。
經所在單位和主管部門考察,認為具備任職條件的,可在一年后再次向人事部門申報,經再次民主測評,綜合評價結果“不同意提拔使用”票仍超過20%的,取消其任職資格。
第五章 免職條件和程序 第十五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免去現任職務: (一)領導職務轉換崗位的。
(二)晉升或降低職務的。
(三)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五)調出本單位的。
(六)提前退休的。
(七)達到退休年齡的。
(八)連續2年年度考核被評定為不合格等次的。
(九)本人提出自愿辭去領導職務的。
(十)因其它原因需要免職的。
第十六條由呼倫貝爾市人事局管理的正、副科級領導職務的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職務即自行免除,不再辦理免職手續,由所在單位報市人事局備案: (一)受到刑事處罰或勞動教養的。
(二)受到行政撤職或開除處分的。
(三)被辭退的。
(四)因機構變動失去職位的。
第十七條免去正、副科級領導職務應履行以下程序: (一)本人自愿辭去領導職務的,應向單位提交書面申請。
(二)符合免職條件的人員,按照管理權限履行免職手續。
由人事部門負責任免和管理的人員由人事部門下發免職通知。
由主管部門負責任免和管理的人員由主管部門下發免職通知,并報人事部門備案。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呼倫貝爾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滿意請采納
事業單位副科級干部轉為行政單位副科級干部條件
機關的任職均為制,事業單位的副科干部轉為行政單位副科級干部照領導干部調整任職權限,有任免權限的上級黨委或機關可以直接任命。
事業編制的副科級干部轉為行政單位的副科級干部公務員有兩種情況。
根據《公務員法》相關規定,機關招收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原則上實行招考。
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副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可以采取任命、選舉、委任等方式。
如果擔任的是實職副科級領導職務,可以采取領導職務任命制的方式進入公務員隊伍。
即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副科(實職)干部經批準就可以調任公務員隊伍,具體的條件和程序可查閱中組部2008年2月29日頒布實施的《公務員調任規定》。
如果只是副科待遇(副主任科員),就需要參加社會上組織的公務員招考或者可以通過交流的方式調到機關工作,只要調入機關,就自動成為公務員。
副科級非領導職務擔任副科級領導職務需要參加競爭上崗是否符合規定
這個是合理的,必須有規定的,否則,非領導職務的人如果有10個,而領導職務崗位只有1個,同等條件下是要競爭上崗的,當然,之前的表現會做為一個參考。
領導干部離職或退休后從業有哪些規定
沒有必須進行中青班培訓的規定,一般來講是先提拔,如果不夠三個月的培訓時間,黨校或者行政學院都有定期舉辦的新任職領導干部培訓班,組織部的教育培訓部門會通知你參加培訓的。
不必擔心。
培訓時間不夠,一般不列入破格提拔的范圍。
(也就是說這個條件在提拔時并不重要)
剛到鄉鎮任職副科級干部,還在試用期內,請問是否可以申請調動到其他單位
關于《領導選拔任用條例》若干的答復意見(二)問:干部任職試用期間,可否調整其工作崗位? 答:根據實行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制度的目的和要求,從有利于干部盡快適應領導工作和加強對干部的教育管理考慮,干部任職試用期間,一般不宜調整其工作崗位。